「遺囑繼承及遺贈」 進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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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方式,請依個案洽地政士或專業人員。
最後更新日期:115年8月
若對「遺囑、遺囑執行人、遺囑繼承及遺贈」有興趣,可參考 「遺囑繼承及遺贈」初階篇
答:否。
受分配較多遺產的繼承人,即便繼承財產高於其法定應繼分,仍依遺囑辦理「遺囑繼承」,而不是「遺贈」。
答:不能。
遺囑是否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原則上並非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的審查範圍;如有特留分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依法向法院主張權利。
最新修法:
《民法》第1223條已於民國115年8月17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規定,並自公布6個月後施行。因此,在新法正式施行前,仍應依目前有效的特留分規定判斷;新法施行後,兄弟姊妹將不再享有特留分。
舉例:甲的法定繼承人為A、B、C、D四人;甲立遺囑指定由A、B、C三人取得遺產,各3分之1。嗣後C拋棄繼承,C原本的3分之1應如何處理?
解答:
- 依遺囑,A、B先各取得3分之1。
- C拋棄繼承後,C原本的3分之1由其他同為繼承之A、B、D三人各取得9分之1。
- 最後A、B各取得9分之4,C取得0,D取得9分之1。
遺囑指定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如有一人拋棄繼承,其拋棄部分歸屬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答:可以,但須符合代位繼承的法定要件。
舉例:甲的繼承人為乙、丙2人,甲立遺囑將A屋指定由乙取得。幾年後甲死亡,遺囑發生效力,但乙早於甲死亡。
解答:
如乙有子女丁,且符合《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可由丁代位繼承乙的應繼分。
受遺囑指定應繼分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答:不能。
舉例:甲立遺囑將A屋「遺贈」給乙。幾年後甲死亡,遺囑生效時,乙已早於甲先死亡。
解答:
乙的繼承人不能代位取得這筆「遺贈」財產;A屋應回歸甲的遺產,再由甲的繼承人依法處理。如丙為甲唯一的繼承人,則由丙繼承取得。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答:原則上以過半數決之。
例如遺囑執行人共有3人,原則上應有至少2人同意,才能依多數決執行職務;但遺囑另有執行方式,則依遺囑內容辦理。(例:遺囑有註記1人即可執行)
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答:宜另行改選或指定遺囑執行人後,再依遺囑辦理相關登記。
答:可以。
遺囑執行人因執行遺囑所需,視為繼承人之代理人,得申請被繼承人及繼承人的戶籍資料,不須另外取得每位繼承人的同意。
答:可以。但現行法與已三讀修正條文的納稅義務人不同。
有遺囑執行人的案件,「遺囑執行人」為第一順位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因此由遺囑執行人辦理全部遺產之申報。
修正後,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改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不再是納稅義務人,但仍得代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繳納及申請復查。
修法進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修正案已於民國115年8月2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截至本文更新時,仍待總統公布。因此目前實際案件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待總統公布並依法生效後,再適用修正後規定。
答:遺產稅應就全部遺產辦理申報。
假設「遺囑」只規劃部分財產,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仍須就全部遺產申報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修法三讀後:即使未來遺囑執行人不再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申報範圍仍是該被繼承人依法應申報的遺產,而不是只申報遺囑內所指定的財產。
答:可不需要,但有會同更好。
遺囑執行人可依遺囑內容執行職務,辦理與遺囑有關的不動產登記,原則上不須先取得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同意。但如果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會同辦理,可使辦理流程更順利。
答:不一定。需依遺囑內容及財產分配方式判斷。
依遺囑的遺產分配情況不同,可能僅需部分繼承人會同,也可能需要全體繼承人會同辦理。
問:遺囑指定A屋由甲、乙兩人各繼承2分之1。
答:甲不能只就自己2分之1單獨辦理遺囑繼承,原則上需甲、乙二人會同辦理。
問:遺囑指定A屋全部由甲一人繼承。
答:甲可依遺囑單獨申請遺囑繼承取得A屋,不需乙會同辦理。
答:不能。
遺囑如屬於「遺贈」,原則上須先辦妥全體繼承人繼承登記後,再辦理後續遺贈移轉登記。
繼承人為甲、乙二人,遺囑指定A屋由非繼承人的丙以「遺贈」方式取得。
答:丙不能直接從被繼承人名下辦理遺贈取得A屋;甲乙需先完成繼承登記,再由繼承人甲乙辦理遺贈登記予丙。
實務提醒:
如遺囑內有將不動產遺贈予非繼承人(遺贈)的安排,預先指定遺囑執行人,通常可降低後續因繼承人不願配合而增加的程序風險。
答:不能。
繼承開始時,如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無人承認繼承;遺囑執行人不能僅憑遺囑直接從被繼承人名下將不動產移轉給受遺贈人。
依《民法》第1177條規定,實務上應先選定遺產管理人,再由遺產管理人會同遺囑執行人辦理「遺贈」登記。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向法院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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