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取得不動產「環境敏感地區」查詢

(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 圖轉自Pexels )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方式,請依個案洽地政士或專業人員。

 最後更新日期:115年3月29日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台灣不動產,適用的法條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審核非常嚴格(購買的不動產是否位於敏感地區外,身分不能是黨政軍,且對於職業、收入、購屋目的及用途等都會審查),整個買賣流程順利約需6個月左右(現在應該更久);但對於其他外國人取得台灣不動產的審核就寬鬆許多。 

  大陸13億人口,移民到海外並取得當地公民或國籍身分的人也不在少數;以外國人身分至台灣購置不動產,其原始國籍有可能是大陸籍,故有必要加強審查所購置不動產是否位於國安及國防的敏感地帶。(例:陸籍美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台灣不動產543政策

  1. 貸款不得超過5成(實務上幾乎無法貸款)
  2. 每年停留台灣每不得超過4個月
  3. 取得後3年內不得出售

一、買方為外國人時,簽約前建議

(先不討論大陸地區人民)

  1. 查詢買方國籍是否為「完全平等互惠國家」或「附條件平等互惠國家(有部分限制)」。
  2. 確認買賣標的是否有土地法14條、17條不得移轉之情形。
  3. 至「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查詢坐落之土地是否位於敏感地區。
  4. 初步查詢若是「敏感地區」,進階付費查詢確認外國人能否登記。

住:若「敏感地區」查詢確認前要先簽約,買賣合約記得押「但書」;避免若查詢完無法登記會衍伸額外爭議。

二、環境敏感地區查詢

  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外國人不得取得「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以前外國人要取得不動產時,並無明確規定由哪個機關負責審核是否有違反此規定。

註:若是「環境敏感地區」,外國人就不能購買(登記);若不是「環境敏感地區」,公文於過戶時也須檢附予地政機關。

查詢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簡易流程

輸入土地地段號 → 選擇查詢項目(勾選第33、34項) → 等候通知繳費 → 繳費 → 核發電子公文

( 註:查詢項目依需求勾選,如果是土地法17條的「要塞軍備及領域邊境土地」,原則上勾選第33、34項;其他得免申請查詢 )

  如果輸入土地地段號後,第33、34項是顯示「免查」,恭喜!可以不用查詢了。

  因我的地段號輸入後是顯示紅色的「應查」,故必須繼續查詢!第33項的後方有備註,若涉及軍方應查範圍,查復時間至少需1個月以上

( e-mail通知繳費 )

繳費通知:隔幾天收到e-mail繳費單(PDF)

繳費方式:台灣Pay、ATM或手機轉帳、超商、銀行臨櫃繳納。

註:「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委託「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測探學會」辦理,所以左上角會有該學會名稱。

( e-mail回覆查詢結果;也可登入平台查詢↑ )

查詢結果:e-mail回覆查詢結果(附件有電子公文),也可登入「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查詢結果及下載公文。

註:地段號是顯示紅色應查詢,但因土地離軍事設施很遠,附件也無重要設施,所以不到一週就收到查詢結果通知!運氣好沒等到1個多月。

  電子公文(含附件)約10頁左右。地政機關過戶時,將公文一併檢附送件資料內。

註:假設若是敏感地區,外國人就不能購買此不動產。

三、何謂「平等互惠國家]?

  • Google輸入關鍵字「平等互惠國家」搜尋,內政部會公告最新名單。(因外交關係可能會隨時變動,所以每次遇到外國人案件就線上查詢最新平等互惠國家名單)

註:「平等互惠國」是指:台灣人若在該國若能取得不動產,相對該國人民在台灣即能取得不動產。(互相的意思)

  • 「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例如韓國、日本、馬拉西亞、德國、英國、法國、美國(多數州)….等等。
  • 「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需符合一定條件或取得不動產之種類有限縮,例如香港、新加坡、菲律賓、泰國、美國(部分州)、俄羅斯等等。
  • 「非」平等互惠之國家:該國人民不得取得台灣不動產,例如越南、澳門、美國(奧克拉荷馬州)

註:美國能否取得台灣不動產,是以該美國人所在的「州」為準,各「州」規定不同。

四、外國人不能取得哪些土地?

  • 依照土地法第17條的規定:下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國人不能取得下列土地;繼承取得除外,但須於3年內出售)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五、哪些土地不得登記為私有?

  • 依照土地法第14條的規定:下列土地不得為私有(不論是台灣人、外國人,原則上都不能取得下列土地)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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