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中古屋住10年,突收法院通知! 銀行控「脫產」?

偶遇債權人以推測方式就隨意提起訴訟;故不動產買賣資金流向紀錄要保留好,保護好自己。

(非本案例,示意圖轉自Pexels )

  實務上若有債務問題,不動產有移轉或設定抵押權等情形,部分債權人直接猜測為脫產,向法院提起訴訟;故實務上買賣資金流向、收付款(匯款)明細、登記人資格等尤為重要,另承作履約保證或價金信託合約也更能保障買賣雙方交易安全。

買中古屋住10年!突收法院通知「恢復賣方名下」

東森財經  2022年7月20日

  一名男子10年前買了一戶中古屋,沒想到近期卻收到法院,表示銀行(經查為 台新銀行)因為當初買賣雙方「同姓」,懷疑兩人是手足關係,當初的房屋買賣屬於「脫產」行為,要求將房子要登記回給賣家,但兩人根本沒有血緣關係,讓他超傻眼。

  該名網友在臉書《買房知識家 買房賣房攏滴+》無奈表示,哥哥10年前透過房屋仲介,購入桃園一處中古屋,這10年來都住得好好的,沒想到近期竟接到法院通知,表示銀行具狀告他們「當時的買賣不存在」,要求塗銷所有權恢復到賣方名下。

▲銀行懷疑房屋買賣交易為脫產行為。(示意圖/翻攝自買房知識家 買房賣房攏滴+)

買中古屋和賣家同姓 遭銀行質疑脫產

  他們仔細看了訴狀的事實及理由,才知到賣方10年前積欠銀行約10萬元卡費,又恰好和他們同姓,銀行因此認定雙方為手足,此買賣交易為「通謀虛偽意思之表示」,是為了怕被銀行強制執行,而「脫產」的行為,因此現在主張民法244條的撤銷權,要求這房子要登記回給那賣家。

  原PO傻眼直呼,從小到大,家中就只有兩兄弟,銀行怎麼能看到同姓,就斷定有血緣關係,認為亂槍打鳥的行為實在太扯,也忍不住自嘲「常看有人在問說買中古屋需要注意些什麼?如果我說,要注意不能跟自己同姓、還有要問賣方有沒有欠卡費,不知道你們會不會覺得太扯太可笑?」

▲原PO大酸,這年頭買房還要注意賣家的姓氏。(示意圖/翻攝自買房知識家 買房賣房攏滴+)

  原PO也透露,目前已回答辯狀,有附上戶籍謄本,以及和仲介調出來的成交資料,說明跟賣方根本不認識,也沒有親屬關係,但法院仍又寄了公文,要求們他們再補正資金來源、交易相關紀錄等資料,令人心力交瘁,「被誣賴的人還要準備一堆文件去法院自清,這什麼世界!」

  其他網友看了這樁烏龍,也感到不可思議,紛紛留言「2022最瞎」、「好家在賣方跟我不同姓,也沒積欠卡費,佛祖有保佑」、「這招好牽強,戶口名簿拿出來就可以啪啪打臉的理由」、「建議先通報金管會」、「能反告銀行嗎」,也有人推測「我是覺得有些銀行的催繳部門是用矇的,因為他們也無法調你們戶口出來看,只能猜」、「銀行確實是在賭成功回來強制執行」。

  不動產法律的專家林明忠律師則指出,有些債務人不願清償債務時,會設法「脫產」,像是將財產過戶給親人,或是低價賣給朋友,減少自身財產到不足清償,但實際上是讓親友代為保管,財產仍由債務人所支配,民法244條因此設有「撤銷權」,讓債權人有機會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脫產行為。

  實務上而言,有些銀行為了消除呆帳,會再檢視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是否有可疑的交易,尤其不動產買賣屬於公開資訊,若發現交易方姓氏相同,或名字很相近,有機會為親屬關係,就可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不過民法244條規定,如果屬於「無償行為」,銀行只要舉證證明債務人的法律行為損害債權即可,但若為「有償行為」,銀行還需舉證證明,債務人在行為時「明知」、受益人在受益時亦「知情」會損害債權人的債權,舉證並不容易,因此銀行若除了兩人相同姓氏外,提不出其他證據,要告贏的機會並不高…..(略)

台新銀十年不當催收債務上萬件 金管會重罰1000萬元

Yahoo財經特派記者:  2022年9月8日

  台新銀十年來不當催收債務上萬件,金管會今(7)日宣布重罰台新銀行1000萬元,是史上因不當催收被罰最重的案例,並要求增加風險計提,若要維持現有資本適足率需增資約20億元。

▲台新金大樓。圖/取自中央社

  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金管會檢查局對台新銀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結果,該行有利用信用卡申請書所填載持卡人及保證人以外之第三人資料辦理催收作業,或有對與債務無關之第三人干擾情事。例如欠債的是父親未還,發現曾有不動產做了移轉,受贈人是兒子,向兒子追討的情況。甚至也有向同事催討的情況。

  且本會於日常監理接獲民眾陳情該行有向第三人寄發法院或區公所民事調解函情事之不當催收行為;上揭金融檢查亦發現該行於辦理消費金融貸款,未完善建立授權業務人員調整批覆利(費)率之內部控管。

  其中催告函部份,十年來有發現有不當催收約上萬件,影響客戶約10幾位人,林志吉說,這是國銀有不當催收情形,遭金管會重罰最高的罰金,過去最重只罰過200萬元…(省略)

  金管會強調,台新銀未完善建立不得對債務人以外第三人催收或干擾之控管機制。該行未確實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訂定不得對信用卡債務人以外第三人催收作業之控管機制,致催收單位有利用信用卡申請書所填載持卡人及保證人以外之第三人資料辦理催收作業,或有對與債務無關之第三人干擾情事,且本會於日常監理亦接獲民眾陳情該行未經查證確認債務人有將財產移轉予第三人詐害該行債權之行為,即對第三人寄發法院或區公所民事調解函情事之不當催收。….(省略)

不當催收重罰

TVBS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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