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國外如何拋棄繼承?」 +實務案例
人在海外工作、讀書,無法於短期內返台,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一、旅外國人,常見的拋棄繼承問題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若知悉長輩已過世,自己為合法繼承人,在評估遺產情形後(例如:負債明顯大於財產),而考慮辦理拋棄繼承;但因人在國外求學、工作等原因,無法於短期內返台,就容易面臨下列問題:
- 須向學校或公司請假。
- 須另外支付機票及交通費用。
- 不確定返台需要停留多久。
- 若文件不足或須補件,可能無法短時間完成。
- 最重要的是仍須注意3個月的法定期間。
二、人在國外,一定要返台嗎?
若人在國外就學、工作或長期居住,無法親自返台辦理,可委託台灣親友或專業人員代為辦理拋棄繼承。
旅外國人辦理時,向我國駐外館處辦理「海外授權書」及「拋棄繼承權聲明書」之驗證,再將前述驗證後之文件正本寄回台灣予代理人;由代理人代為申請所需文件,並向法院遞件聲明拋棄繼承。
向駐外館處申請驗證時,因各駐外館之預約方式不同,建議提前向駐外館確認。
委託代理人辦理時,例如親友或地政士,建議委託熟悉流程且可信任的人員。除涉及個資外,代理人也須掌握辦理進度,避免超過法定期間仍未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
三、如何查詢過世家人的財產及負債情形?
辦理拋棄繼承前,應先評估被繼承人的「財產、負債」情形;因為一旦完成拋棄繼承,原則上日後不得撤銷拋棄繼承。若本人在國外,最簡便的方式是,請在台灣的其他繼承人先行查詢,其次才是於海外授權中載明相關查詢事項,授權台灣的代理人協助查詢。
- 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約6~8張,現場可領取)。
- 金融遺產資料(約30天郵寄掛號)。
- 聯合徵信紀錄(約15天郵寄掛號)。
上述資料可作為「財產、負債」的重要參考,但原則上僅限金融機構、股票證券、基金、保單等等。但若被繼承人有私人債務(例如:被繼承人向親友、鄰居或其他私人借款),上述資料中不會顯示。








四、出境超過兩年,戶籍被遷出仍可辦理?需返台?
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若因長期未返台(或具有雙重國籍,而入境時非持中華民國護照),以致戶籍被強制遷出;原則上仍可於海外授權書內備註授權代理人代為辦理「印鑑登記」、申請「印鑑證明(用途:拋棄繼承)」或「印鑑變更登記」等,由代理人至委託人在台最後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本人之「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等。
依個案需要,「海外授權書」內明確記載授權代理人辦理事項,例如:
- 代理申請印鑑登記、印鑑變更、印鑑證明。
- 代理申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戶籍資料。
- 代理就法院拋棄繼承相關文件用印。
- 代理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 其他依個案須授權代理人申請事項。
- 上述申請文件的種類、份數都要註明清楚、
授權內容完整,實務上可由國內代理人協助辦理,旅外當事人不需要為了辦理「拋棄繼承」而專程返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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