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 繼承問答(FAQ)

「一般繼承」:指依法定(民法)之繼承順序及應繼分辦理繼承。

被繼承人(例:長輩)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述6個月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被繼承人所留的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1. 有遺囑執行人,以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
  2. 沒有遺囑執行人,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沒有繼承人,只有受遺贈人時,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3. 沒有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106年5月12日(含)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
遺產稅的應納稅額,係按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再乘以規定稅率並減去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的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稅率表如下:

遺產淨額(元)稅率累進差額(元)
50,000,000以下10%0
50,000,001-100,000,00015%2,500,000
100,000,001以上20%7,500,000

(一)免稅額:

  1. 繼承發生在110.12.31以前:1,200萬元
  2. 繼承發生在111.01.01以後:1,333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 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 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 超過1億元者,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因物價指數,「綠體字」為繼承發生於113.1.1後之調整金額)

  1.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調整為100萬)
  2.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調整為56萬)
  3. 公共設施保留地。
  4. 農地用地,符合農地農用規定。

(四)扣除額:(因物價指數,繼承發生於113.1.1後金額有調整)

  1. 配偶扣除額:493萬元。(調整為553萬)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調整為56萬)
  3. 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調整為138萬)
  4.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調整為693萬)
  5.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調整為56萬)
    註:兄弟姊妹中有未滿18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18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調整為56萬)
  6. 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調整為138萬)

被繼承人(例:長輩)過世後沒有留下遺囑,且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方式未達成協議時;得依法(參考民法)對於繼承比例的規定來辦理繼承,可說是繼承比例的參考或準則。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1.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 配偶與父母親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 配偶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 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為繼承人時,其配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繼承順位

應繼分

配偶

繼承人

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

依人數平均繼承

第二順位 父母

配偶繼承1/2

父母繼承1/2

第三順位 兄弟姊妹

配偶繼承1/2

兄弟姊妹繼承1/2

第四順位 祖父母

配偶繼承2/3

祖父母繼承1/3

特留分為被繼承人(例如:長輩)有立遺囑時,假設遺囑內將產財全部給其中一人,而其餘未分得遺產之繼承人,得依法主張特留分,為法律保障的繼承人可取得遺產的最低比例。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2分之1。
  2.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3.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4.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3分之1。
  5.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3分之1。

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上述所說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若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重要:只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得代位繼承

範例:若公公於111年過世,爸爸於100年已先過世(早於公公)

假設公公過世後,爸爸的應繼分為3分之1,其子女得爸爸的,繼承爸爸的應繼分(若子女為2人,則每人應繼分各為6分之1)。

「代為繼承」

一般是指債權人依法代為申報遺產稅,代為辦理繼承登記後,在強制執行查封、拍賣不動產。

提醒:所以若有債務問題,記得跟專業人士諮詢是否辦理「拋棄繼承(需在3個月內辦理)」,不要逾期喪失權利。

債權人於申報期限過後可以依照「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的規定,代位申報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准由債權人代位申繳遺產稅之民事裁定函及法院判決債權存在有關之證明文件,並且附上被繼承人除戶資料和繼承人的現戶戶籍資料等,以供國稅局查核。

簡言之,為連續兩次以上的繼承登記。

範例:若公公於110年過世,爸爸尚未辦理完公公的繼承登記,爸爸便於111年相繼過世(註:爸爸晚於公公),此時爸爸的配偶及子女即為再轉繼承人

※「再轉繼承」與「代位繼承」很像,但完全不同,很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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