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後, 為何仍承擔債務?

已辦理「拋棄繼承」,為何銀行仍能追償,甚至拍賣自己的房屋?

( 圖轉自Pexels )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債務、抵押權及保證責任,仍須依契約內容及個案判斷。
 最後更新日期:115年9月 
  已經辦理「拋棄繼承」,為什麼銀行仍可能要求清償債務,甚至查封、拍賣自己的不動產?原因可能是繼承人有擔任「擔保物提供人」或「保證人」的身分。
本頁最重要的觀念

拋棄繼承,只是放棄對於被繼承人(亡者)之「繼承權(包含財產及債務)」。

  如果繼承人原本就是「擔保物提供人」或「保證人」,並不會因借款人死亡或自己拋棄繼承而消滅。

一、「拋棄繼承」後,為何仍承擔債務Ⅰ?

♦擔保物提供人♦

案例:

  甲父提供名下A屋作為擔保,讓兒子乙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作為創業基金。不料乙之後投資失利並過世,死亡時尚有800萬元銀行貸款未清償。

  即使乙的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甲父原先以A屋設定的抵押權仍然存在。如果貸款未依約清償,銀行仍可依抵押權就A屋聲請強制執行,並由該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償還銀行。

  「擔保物提供人」是以自己名下的不動產,提供作為他人向債權人借款之擔保。(物上保證人)

重點:這並不是甲父因為「繼承乙的債務」而必須拿自己的房屋清償,而是甲父在乙生前就已經用自己的A屋替乙的債務作為擔保品。

《民法》第860條 普通抵押權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民法》第881條之1 最高限額抵押權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提醒:若非確實了解擔保責任,不宜輕易以自己名下的不動產替他人借款設定抵押權。

二、「拋棄繼承」後,為何仍承擔債務Ⅱ?

♦保證人♦

  若因借款人信用或財力不佳時,須由第三人擔任「保人」而成立「保證契約」,當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時,保證人須依約負擔清償責任。實務上保證人常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親屬,而這些人也可能同時具有法定繼承人的身分。

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如果保證人同時也是借款人的繼承人,即使之後辦理拋棄繼承,拋棄的只是「繼承人身分」所承受的權利及義務,並不會一併拋棄自己先前簽訂擔任保人的「保證契約」。

  因此,借款人死亡後若貸款仍未清償,債權人仍可依保證契約向保證人請求履行還款。所以民間才常將「保人」戲稱為「人呆」。幫親友作保前,務必先了解自己可能承擔的法律及財務風險。

《民法》第739條

保證是當事人約定,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

《民法》第740條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證債務原則上也包含主債務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負擔。

債務問題仍應積極處理:
  若債務人已發生嚴重債務問題,可依實際情形評估債務協商,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評估更生、清算等程序,不建議放任債務不理會,任由其持續擴大。

三、辦理貸款,一定要提供「保人」才能借款嗎?

  不一定。是否需要提供保證人,會依借款人的財力收入、信用、擔保品及銀行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

《銀行法》第12條之1:

1.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2. 上述放款若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也不得要求借款人另外提供保證人。

3.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保證責任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4. 求償時原則上應先向借款人求償,其不足部分再依法律規定向保證人求償。

《銀行法》第12條之1

注意:
  1. 上述限制主要是針對「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並非所有企業貸款、或其他授信種類都完全適用相同規定。(法人企業貸款通常負責人、大股東作為保人居多)
  2. 若借款人的信用、財力或還款能力不足,可能因此無法取得原先期望的貸款額度、利率或其他條件;可主動簽寫自願擔任保人之聲明書予金融機構

四、有機會解除「保證人」身分?

  保證契約成立後,保證人原則上不能單方面解除或撤銷保證責任;除非另有約定。

  1. 更換保證人:
    若有其他符合條件的人願意擔任保證,可向銀行詢問是否同意更換原保證人。
  2. 取消保證人:
    若借款人的收入、財力、信用或擔保條件已有改善,可向銀行申請重新評估是否仍需要保證人。
  3. 轉貸:
    若原銀行不同意解除保證人,但借款人的財力及信用已回升,可評估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
  4. 清償原貸款:
    原貸款債務清償完畢後,原則上保證責任也會隨主債務消滅。
特別注意:
  夫妻離婚並不會使原本的保證契約自動消滅。即使雙方已無婚姻關係,若銀行未同意解除或變更保證人,保證人身分仍繼續存在。
案例:A男與B女原為夫妻,A男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由B女擔任保證人。

  幾年後A、B離婚,B女之後與C男再婚。B女與前夫A男已多年未聯繫,而A男的貸款也一直正常繳納,因此銀行從未向B女催繳,B女也早已忘記自己曾擔任前夫的保證人。

  又過數年後A男突然過世,當時仍有600萬元貸款尚未清償;因B女原有的保證契約仍有效,銀行即可依約向B女請求清償房貸。

重點:「離婚」與「解除保證人」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婚姻關係結束,並不代表銀行與保證人間的保證契約也會一起結束。

本文由 誠家代書 郭家甫地政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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