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贈與 進階篇:撤銷、反悔、離婚與繼承問題

不動產完成贈與後可以反悔或撤銷嗎?受贈財產在離婚、繼承及日後出售時之稅務?

( 圖轉自Pexels )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方式,請依個案洽地政士或專業人員。

 最後更新日期:115年8月 

  贈與人是否可以反悔、子女未盡扶養義務能否撤銷、贈與後短期內死亡是否須併入遺產,以及受贈財產在離婚或日後出售時如何認定,都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益。

一、能否偷偷贈與不動產給他人?

  能否像電影或偶像劇的情節一樣,在對方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不動產偷偷贈與給他人?

民法 第406條

  贈與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並由他方允受(接受)的契約。

查看《民法》第406條

  因贈與也須受贈人表示接受,不動產移轉時也通常需要受贈人提供身分資料、印章等文件,因此實務上無法在受贈人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完成不動產贈與登記。

結論:不動產贈與不是單方面行為,必須受贈人允受並配合提供相關文件。

(一)為什麼建議簽訂不動產贈與契約?

  實務上常見「贈與人」與「受贈人」只有口頭約定,沒有另外簽訂完整的「不動產贈與契約書(私契)」。如果雙方日後對贈與範圍、稅費、其他義務或細節認知不同,日後容易產生爭議。

不動產贈與契約書(私契)可約定的事項

  • 贈與的權利範圍、或 逐年分次贈與。
  • 稅費負擔方式: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原則上由「受贈人負擔」;贈與稅原則上由「贈與人」負擔;代書費、印花稅及規費依約定。
  • 抵押權處理方式:維持不變動、移轉由受贈人負擔。
  • 負擔義務:受贈人附有負擔、扶養義務、讓贈與人居住至終老、或其他義務。
  • 其他約定:房屋點交、使用及租賃關係等等。
  • 特種贈與:是否為民法第1173條之贈與(歸扣)。

二、贈與不動產後,子女不孝時可以撤銷贈與嗎?

  不動產完成贈與後,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不然若要撤銷須符合法定要件;依民法416條 第1項 第2款之規定,受贈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例:子女),贈與完後未盡扶養責任,贈與人可向法院訴請『撤銷贈與』,或請求『履行扶養義務』。

民法 第416條撤銷原因
  1. 受贈人對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且依刑法有處罰明文。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查看《民法》第416條

撤銷贈與期限:贈與人自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撤銷權,撤銷權即消滅;如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原諒)之表示者,亦同。

(一)契約可以加入扶養或附負擔條款嗎?

  如果贈與不動產有約定,是希望受贈人日後提供照顧、居住、生活費或醫療費,得將「照顧、扶養、得撤銷贈與」等文字列入「不動產贈與契書(私契)」,特別列出是明確讓雙方知悉及遵守約定,也具有提醒當事人之效果。

  建議不要只寫抽象的「要孝順父母」,而應在契約中具體約定負擔方式。

生活費部分:

  因物價會通膨,可約定為「達一定生活水平(較為抽象」、「該縣市最低生活費之1倍、1.2倍等」、「最低基本月薪0.8倍等」;如房屋有出租,可約定為「實際租金收入之50%,但不得低於最低生活費之1倍」;遇重大醫療、照護需求或經濟情況顯著變更時另行協議。

提醒:契約雖記載「得撤銷贈與」,如雙方發生爭議,仍須透過「訴訟」或調解方式辦理;目前國稅局原則上不接受以「雙方協議撤銷贈與」之方式辦理。(PS:撤銷贈與 vs 受贈與同意贈與返還贈與人;概念不同)

三、簽訂贈與契約後,可以反悔嗎?

產權尚未移轉前

  在不動產所有權,「地政機關」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贈與人原則上可以依民法第408條撤銷贈與。但若贈與契約經「公證」或「履行道德義務」除外。

已完成移轉登記

  所有權已完成移轉後,不能只因單純後悔就直接撤銷;仍須依契約約定或民法第416條等法定原因。雙方如有爭議,須透過訴訟或調解處理。

民法 第408條

1.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2.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查看《民法》第408條

(一)公證與見證並不相同

  • 公證:由「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依公證法辦理。
  • 見證:由地政士(代書)、律師或其他人在場確認簽署過程當見證人,並非民法第408條所稱的公證。

提醒:如希望強化契約效力,可在簽約前評估是否辦理公證;如有公證需求,請提前告知;本事務所有配合及推薦的民間公證人。

四、贈與後未滿2年死亡,財產都須併入遺產嗎?

  不是 贈與人(即被繼承人、亡者)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一律都須併入遺產總額內,核課遺產稅。只有贈與給列特定對象,才適用這項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5條

1.被繼承人的配偶。

2.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

3.上述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查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提醒:如受贈人不屬於上述對象,而是朋友、遠親,原則上就不會因贈與人於2年內死亡,該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算。

(一)併入遺產稅申報,財產原則上仍屬受贈人所有

  死亡前2年內贈與併入遺產總額內,核課遺產稅。目的是避免贈與人(即亡者)為了「規避繳納遺產稅」,而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

提醒:贈與已完成,受贈人仍是財產所有權人。該財產只是須併入遺產稅總額內計算,該財產仍是屬於受贈人的,不須與全體繼承人分配。

但若有民法第1173條歸扣(特種贈與)例外。

(二)併入遺產時,財產價值如何計算?

  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依法須併入遺產總額時,課徵遺產稅的財產價值,應依被繼承人「死亡時(日)」之時價認定,而非「贈與時」之時價。

與歸扣不同:民法1173條之歸扣,才是以「贈與時」之時價計算。

(三)價值計算範例

假設情形

  • 父親於112年1月份,將5張台積電的股票贈與兒子。
  • 贈與時之股票市值為200萬元 (5000股×股價400元 = 200萬)。
  • 父親於113年10月死亡,死亡時該股票市值為500萬元(5000股×股價1000元 = 500萬)。

※因兒子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條》規定之對象,父親死亡時,該筆股票須計入遺產總額內計算,核課遺產稅。

併入遺產總額的股票價值=父親死亡日的股票時價500萬元

結論:因此,本案例併入遺產總額的金額為500萬元,不是贈與當時的200萬元。

(四)近期修法草案:俗稱「大老婆條款」

  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回追計入遺產總額內,且須繳納遺產稅時;若部分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時,該繼承人也須依該「受贈財產」「遺產總額]比例,繳納遺產稅。

假設情形

  • 父親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兒子500萬股票
  • 父親死亡時,遺產總額為5000萬(4500萬遺產+加計500萬股票),經核算後須繳納遺產稅300萬
  • 「500萬股票」佔「遺產總額5000萬」的比例是10% (500萬÷5000萬)
  • 故遺產稅300萬,其中的10%(即30萬)由該兒子繳納,其餘270萬由全體繼承人繳納。

修法進度:目前為行政院草案,尚待立法三讀通過。

五、受贈的不動產,離婚時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嗎?

  夫妻如果沒有另行選擇其他夫妻財產制,例如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的差額。

不列入計算:「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例:贈與)」的財產,以及「慰撫金」,原則上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查看《民法》第1030條之1

(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雙方計算婚後財產,如有「差額」,財產較少的一方,原則上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如夫妻一方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或有其他情形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可請求法院依個案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請求時效:自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內未行使即消滅;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超過5年亦同。

夫妻互贈: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如果是夫妻互相贈與之財產,除非有特別約定,不然原則上也屬於「無償取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但實務上,部分學者及法院見解仍須依贈與目的、財產來源及雙方情形個案判斷。

(二)結論

  夫或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無償贈與取得的不動產,原則上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因此離婚時,原則上不能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求分得該受贈不動產(財產)的一半;但如涉及貸款清償、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等情形,仍須依贈與契約書約定(私契)及個案證據判斷。

六、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地,取得成本如何認定?

  「贈與」不是「買賣」,因受贈人實際支付的買賣價金,也不須實價登錄。故受贈房地日後出售時,其取得成本是贈與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在國稅局核課贈與稅時,也是依「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來計算,非「市價」。

  1. 受贈房地取得成本 =受贈時之「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再依規定按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
  2. 「夫妻贈與」例外:夫妻贈與,以配偶原始取得成本認定;若配偶為買賣1000萬取得,夫妻贈與後仍得以原買賣價1000萬計算成本,而非前款之受贈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一)受贈後短期出售,適用較高稅率

  如為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持有期間依受贈取得日期起算,依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夫妻贈與例外)

房地合一稅-稅率

  1. 持有未滿2年:稅率45%。
  2. 持有滿2年~未逾5年:稅率35%。
  3. 持有滿5年~未逾10年:稅率20%。
  4. .....

(二)受贈不動產出售,可適用哪些優惠?

房地合一稅-自用

  如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屋設籍,出售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這6年符合未出租、未供營業使用,可申請房地合一稅自用稅率,獲利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部分10%稅率。(次數不限,但每六年僅能使用一次)

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

  出售自住房地後,在出售前後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並符合設籍、實際居住等規定者,可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但重購的新房地會被列管五年,列管期間須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移轉,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七、「先離婚,再贈與」還是「先贈與,再離婚」?

  如離婚涉及不動產移轉,辦理先後順序不同,可能影響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日後出售的房地合一稅。

婚姻關係存續中贈與
  • 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
  •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可依規定申請暫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取得日、持有期間及成本,得依配偶原始取得認定!房地合一稅稅賦較低。
離婚後,再移轉
  • 雙方已非配偶,不再適用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依一般贈與規定核算贈與稅。
  • 土地也不能再依配偶贈與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取得成本及持有時間,自受贈取得日重新起算。

非常重要:
  若是「先離婚,再移轉」,離婚協議內是否有約定「不動產移轉」就很重要;若「有」約定,仍有機會解套,但會麻煩很多,屆時辦理移轉或日後出售不動產皆須提供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的其他隱私會曝光),稅捐處及國稅局依個案審核,不確定風險增加。

(一)辦理順序建議

常見規劃方式
  1. 雙方先確認離婚條件、不動產移轉(貸款)等約定。
  2. 雙方自行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白紙黑字清楚約定條件。
  3. (有必要時) 若擔心任一方反悔,得委託公證人先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或委託「律師」見證。
  4. 婚姻關係仍存在時,先完成夫妻間不動產移轉登記。
  5. 確認產權移轉完成後,再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夫妻贈與後,日後出售時,取得日及成本如何認定?

  配偶相互贈與房地後,受贈配偶日後出售時,得依配偶原始取得日判斷是否須繳納房地合一稅(即105年1月1日以前為「舊制」;反之,以後為「新制」);若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時,雖雙方已離婚,取得日、持有期間及成本,仍得以配偶原始取得日期、原始取得金額起算。

  • 取得日期:可追溯至配偶第一次相互贈與前,原配偶取得房地的日期認定。
  • 持有期間:雙方持有期間可合併計算。
  • 取得成本:若原配偶是以買賣取得1000萬(市價);即便離婚後,現出售時若能提出原始買賣契約,得以1000萬認定取得成本。
  • 取得成本:若原配偶是以繼承取得300萬(房地公告現值);即便離婚後,現出售時,原則上以300萬認定取得成本。

提醒:仍應保存原配偶當初的買賣契約、付款證明、契稅單、代書費及其他成本文件;沒有證明文件時,可能影響可減除成本的認定。

八、結婚、分居或營業時受贈之財產,日後會影響遺產分配嗎?

    依民法1173條規定,繼承人於「1.結婚」、「2.分居(例:自立門戶)」、「3.營業(例:創業)」時,這三種原因由被繼承人贈與取得之財產,未來被繼承人過世後,計算遺產分配時,可能須將該受贈之財產計入遺產內分配。

民法 第1173條
  1.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2.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3.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查看《民法》第1173條

重點:
  符合上述原因的贈與,被繼承人(即贈與人)過世時,原則上會將該贈與價額加入應繼遺產,計算各繼承人的應繼分,再從受贈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俗稱「歸扣」

(一)贈與人可以表示日後不須「歸扣」嗎?

  可以。贈與人(即被繼承人)在贈與財產時,如已表示反對歸扣的意思,原則上可排除民法第1173條歸扣之適用;但建議留下相關文字證據,便免日後爭議。

若有需求,也為避免日後繼承人爭議,建議將「是否須歸扣」主動告知承辦代書,以書面記載於贈與契約內。

重點:
  1. 「歸扣」條件:因結婚、分居營業之贈與,且受贈人 = 繼承人
  2. 若有需求,也為避免日後繼承人爭議,建議將「是否須歸扣」主動告知承辦代書,以便書面記載於贈與契約內。
  3. 贈與財產<遺產,符合「歸扣」條件,遺產分配時,該繼承人繼承遺產時,須扣除該「贈與之財產」。
  4. 贈與財產>遺產,符合「歸扣」條件,其他繼承人得否依「特留分」請求返還,實務上見解多為"否定"說。

範例:

  1. 父親有甲、乙二名子女,沒有配偶。甲結婚時,父親贈與甲一間房屋,贈與當時價值為600萬元;父親贈與時,沒有表示該筆贈與日後不須歸扣。
  2. 父親日後死亡時,另遺留存款及其他財產共1,200萬元。
  3. 應繼遺產=父親死亡時遺產1,200萬元+甲受贈房屋600萬元=1,800萬元
  4. 甲、乙二人各有二分之一應繼分,因此每人的應繼分均為900萬元。
  5. 甲:900萬元-先前受贈600萬元=再繼承300萬元
    乙:900萬元-先前受贈0元=繼承900萬元
  6. 因此,父親死亡時實際留下的1,200萬元遺產,由甲分得300萬元、乙分得900萬元。甲先前受贈的房屋仍由甲所有,並不是將房屋返還後重新分配。

(二)歸扣是用「贈與時」價值,還是「死亡時」價值?

  民法第1173條明定,歸扣的贈與價額依贈與時的價值計算,不是依被繼承人死亡時或遺產分割時的市場價值計算。

範例:

  父親在子女結婚時贈與10張股票,贈與時市值為150萬元;父親死亡時,該股票市值已上漲至900萬元。如符合歸扣規定,歸扣價額原則上仍以贈與時的150萬元計算。

本文由 誠家代書 郭家甫地政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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