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贈與 進階探討

(常見不動產贈與之進階問題,贈與能否反悔?撤銷?離婚時不動產贈與步驟?)

( 圖轉自Pexels )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方式,請依個案洽專業地政士或相關人員。

一、能否偷偷贈與不動產給人,但不讓他知道?

  能否如同偶像劇、或電影浪漫情節般,將不動產無聲無息偷偷贈與他人?而不讓對方知道?

民法406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雙方當事人除於「不動產贈與契約(私契)」親簽外,依民法之規定贈與需他方允受(受贈人同意),且不動產贈與仍需受贈人提供之身分證、印章等,相關資料也需檢附予稅捐機關、國稅局、地政機關;因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所以實務上需受贈人知悉及同意,無法像電影情節般之偷偷贈與過戶予他人

  不動產贈與,很常當事人之間雙方沒簽立「不動產贈與契約(私契)」或類似之書面文件,而是只有口頭承諾,並未就贈與細節特別約定,爾後容易造成糾紛。

  實務上會建議「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簽立「不動產贈與契約書(私契)」,約定好贈與不動產標示、門牌、持分、贈與方式(一次贈與、或逐年贈與)、稅費負擔方式(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若有抵押權是否需移轉予受贈人、(農地)土地上之農作物處理方式、其他權利及義務備註..等等。

二、贈與不動產後,日後子女不孝時可撤銷贈與?

  依民法416條 第1項 第2款之規定,受贈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例:子女),贈與完後未盡扶養責任,贈與人可向法院訴請『撤銷贈與』,或請求『履行扶養義務』。

民法416 條 
1.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2.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辦理不動產贈與之雙方當事人為直系親屬或有扶養義務,若有需求,本事務所也會將「扶養義務、得撤銷贈與等相關文字」列入「不動產贈與契約(私契)」條文內,特別列出是讓雙方知悉及遵守相互間約定、權利義務,也能提醒讓雙方當事人。

提醒: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日起,「撤銷權」一年不行使而消滅;若有宥恕(原諒)之表示亦同。

三、贈與契約簽定後,尚未過戶登記前可反悔?

  依民法408條之規定,不動產贈與契約(私契)若經公證人『公證』,或屬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之贈與,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反之,若無『公證』或非『履行道德義務』,贈與人得於地政機關移轉過戶登記完畢「前」撤銷贈與。

  若地政機關已過戶登記完畢,就無法反悔;若要撤銷贈與,須有民法416條規定未盡到「扶養義務」或「有侵害行為,受刑法處罰」。

民法408 條

1.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2.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雙方當事人簽立「不動產贈與契約(私契)」時,委託代書(地政士)辦理後續贈與事宜,代書現場核對雙方當事人之身分、贈與意願及內容;若有「公證」需求,敝事務所也有配合及推薦之民間公證人,但因不動產公證需房屋稅籍證明等資料,建議提前告知有公證需求。

提醒1:『公證』是指經由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所為之公證;若由代書(地政士)、律師之『見證』,與『公證』並不相同。

提醒2:「民間公證人」vs「法院公證人」,收費及效力相同。

四、他人贈與之不動產,離婚後配偶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若無向法院聲請特別約定為『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則為『法定財產制』;依民法1030-1條之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內

  辦理不動產贈與,依案件情況及當事人有需求,除原本「無償贈與」文字外,本事務所另會將「特有財產」等相關文字列入「不動產贈與契約(私契)」條文內,保障受贈人權益。

民法1030-1 條(法定財產制)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2..(省略)
 
民法1031-1條(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下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五、受贈後之房屋取得成本認定?(房地合一稅)

  不動產「贈與」,非「買賣」,不需簽立買賣契約,故無「成交價、市價」;國稅局是依稅捐及地政機關之「房屋現值+土地公告現值」來認定是否課徵贈與稅,也以此金額認定為受贈人不動產之「取得成本」。

  故日後出售不動產時,國稅局將以受贈時之「房屋現值+土地公告現值」來認定「取得成本」;若為105年1月1日以後之贈與,日後出售不動產時依持有時間長短繳納「房地合一稅(新制)」;若是受贈後短期2年內出售,稅率高達45%之重稅。

以下提供受贈取得之不動產,房地合一稅「節稅」的2種方式:

  1. 受贈取得不動產後,未來受贈人出售前須自住設籍及持有滿六年,符合房地合一稅自用規定」,獲利400萬免稅,超過400萬的部份稅率10%。
  2. 受贈取得不動產後,未來出售時若符合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規定,於兩年內重購自用房屋有機會申請退稅。(註:退稅後會被國稅局列管五年)

六、「先離婚,再贈與?」,還是「先贈與,再離婚?」

  若離婚條件有牽涉到不動產贈與,強烈建議辦理順序.簽寫離婚協議(若擔心對方反悔,可辦理公證)」→「2.不動產贈與」→「3.戶政登記離婚」。有以下節稅效果,可省下鉅額稅金…

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意思是「夫妻之間贈與,即便超過贈與免稅額244萬,雖須向國稅局申報夫妻贈與,但不會有贈與稅。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不動產之贈與「取得時間可回推到原始日期」;意思是「若夫取得時間為105年以前,今年度(112年)贈與予妻後,再辦理離婚,妻出售不動產時,取得時間可回推到105年以前,仍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不動產之贈與「夫妻持有期間也能加計」;意思是「若夫取得時間為105年以後,今年度(112年)贈與予妻後,再辦理離婚,妻出售不動產時雖為新制(房地合一稅),除可回推到夫取得時間外,夫妻持有時間可加計,有機會適用較低之新制稅率」。

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不動產之贈與「可回推第一次原始取得成本」;意思是「若不動產為夫以1000萬買賣取得,贈與予妻子後,再辦理離婚,妻出售時不動產時,取得成本得主張為1000萬(須提供買賣合約書),而非遠低於市價的的房地公告現值

提醒:以上1~4點結論是「先贈與,再離婚」能有的節稅效果。

提醒:以上規定僅限於「夫妻贈與」;若是贈與予子女、父母、其他人等都不適用。

七、子女創業時,父親先贈與財產,日後繼承權益會受影響嗎?

  依民法1173條規定,繼承人於「結婚」、「分居(例:自立門戶)」、「營業(例:創業)」時,這三種原因由被繼承人贈與取得之財產,未來被繼承人過世後,計算財產時應將該贈與之財產計入遺產內分配。

  分配遺產時,應將該贈與之財產於應繼分內扣除,即為俗稱的「歸扣」,有點像是「預支遺產的概念」;但若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歸扣」的意思,日後遺產分割(分配)時就不用歸扣,即「被繼承人贈與時有表示日後不用歸扣,此贈與日後辦理繼承時就不需從應繼分內扣除;若受贈人取得之贈與產財超過其應繼分時,也不用退還給其他繼承人。

民法 1173 條

1.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2.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3.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實際辦理不動產贈時,除非有牽涉到「結婚、分居、營業」,不然通常不會將日後是否需「歸扣」等相關文字列入「不動產贈與契約(私契)」條文內。 (反之,若不是在「結婚、分居、營業」期間之贈與,就沒有「歸扣」問題。)

  不動產贈與看似簡單,但其關鍵細節還不少!若有不動產相關問題,建議委請專業地政士(代書),花費些許錢,幫您省大錢。(通過國家考試.相信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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