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含未成年子女)」+ 實務案例

「拋棄繼承」須於知悉日起3個月內申請;「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有債務問題,都有可能需要辦理拋棄繼承...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情形,請依個案洽專業地政士或相關人員。

一、檢視是否需「拋棄繼承」?

  • 先檢視被繼承人「財產及負債情況」,若要辦理拋棄繼承,需以書面向家事法院拋棄繼承,表示不繼承被繼承人的任何遺產及債務。以下為常見拋棄繼承的三種情形
  • 情形一、當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財產時會建議辦理拋棄繼承

    被繼承人財產及負債情況

    建議辦理方式

    負債 > 財產 

    (負債遠大於財產)

    拋棄繼承

    負債 財產 

    (負債可能大於或等於財產)

    限定繼承

    財產 > 負債 

    (財產遠大於負債)

    繼承

  • 情形二與被繼承人(亡者)財產及負債情況無關而是繼承人本身有債務問題,避免繼承財產後隨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執行,而選擇拋棄繼承。

  • 情形三、其他原因 (例如:拋棄繼承權,讓其他同順位繼承人或是次順位之直系血親孫子女直接繼承財產)
  •  

二、拋棄繼承「期限」?

  •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家事)法院遞狀申請,逾期無法辦理。
  • 法院規費1000元/件,若確定要辦理拋棄繼承,建議各繼承人可一併遞件申請,可節省法院規費。(分別遞件申請拋棄 規費:1000元x件數)。
  • 文件備齊後,依每個法院案件量不同,通常1~2個月後法院會核發備查函予當事人;另也可於法院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連結)拋棄繼承備查函內容。

※因拋棄繼承需提前準備及繕打相關文件,建議提前與代書聯繫洽詢。

三、拋棄繼承後,繼承權「歸屬」?

  •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序、父母。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
第四順序、祖父母。
 

文字較難理解,可參考圖解遺產分配

  •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拋棄繼承」後,繼承權歸屬較為複雜,建議與代書等相關人員確認後在行「拋棄」。因拋棄繼承無法「撤銷」

四、可預先拋棄繼承?

  • 前順序尚未拋棄繼承,「後順序可先拋棄」

 答:原則上不能 

    1. 順序繼承人」尚未拋棄繼承,「順序繼承人」尚未取得繼承權,通常不可預先拋棄。

    2. 現在「部分法院」可受理「預先」拋棄之申請,但若之後前順位繼承人確定無辦理拋棄繼承,法院在駁回後順位之拋棄繼承申請。

    3. 但若前順序全部皆辦理拋棄繼承時,後順序繼承人則可同時一併辦理拋棄繼承。

  • 長輩在世時,可「預先」拋棄或放棄繼承?

 答:不能

    1. 若繼承人預先向法院遞件申請拋棄繼承,法院駁回不予受理。
    2. 繼承人預先私下簽立的拋棄繼承聲明書或同意書等,實務上認定違反善良風俗,屬無效。

五、拋棄繼承可撤銷?

  • 拋棄繼承後始發現有財產可繼承,「繼承人」可撤銷「拋棄繼承」?

 答:不能 (文件有缺,逾期未補正被駁回除外)

    1. 所以要確定負債遠遠高於財產,若已拋棄繼承後才發現有巨額財產可繼承,是無法撤銷拋棄繼承。
    2. 若不確定「財產及負債」何者較多,可申請「限定繼承」,一樣是需在繼承開始3個月內辦理,向法院呈報遺產清冊
  • 有財產可繼承,但選擇拋棄繼承,繼承人的「債權人」可申請撤銷「拋棄繼承」?

 答:不能

    1. 若繼承人因個人有債務而不想繼承財產,拋棄繼承後,依目前實務見解,債權人不可依詐害債權(民法224條)撤銷拋棄繼承。
    2. 但若繼承人是以「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方式,由繼承人之間互相協議分配財產方式;若有侵害繼承人之債權人之債權,債權人得行使撤銷權

六、實務案例分享一

法院審理後,若有缺文件會發函通知限期補正;若文件齊全,約1~1.5個月左右(依法院案件量,每個法院作業時間不同),會核發「拋棄繼承-備查函」予當事人。

(高雄家事法院「拋棄繼承-備查函」)
(台南地方法院「拋棄繼承-備查函」)

外縣市「拋棄繼承」包含其他案件也可委任辦理喔

七、實務案例分享二 (未成年)

  • 未成年人拋棄繼承,除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外(例如:父母親,出示印鑑證明及蓋印鑑章)。
  • 另需檢附被繼承人(亡者)之「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等文件。
  • 重點:未成年人拋棄繼承時,除須法定代理人父母親同意外,另法院會斟酌被繼承人「財產及負債情況」,確認拋棄繼承對於未成年子女是否真的有利。
「未成年人」拋棄繼承

八、實務案例分享 (未成年人已結婚)

  • 依民法之規定,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拋棄繼承時法定代理人」同意
  • 但若未成年人「已結婚」,為有「行為能力」,拋棄繼承例外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 民法修正後,自112年1月1日起,成年年齡由20歲降為18歲,且修法後未成年人不得結婚;故本案例於民法修正後已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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