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讓渡/ 買賣」 (基本概念)

預售屋買賣(權利讓渡)應注意之細節、流程及稅費

( 示意圖 )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方式,請依個案洽地政士或專業人員。

 最後更新日期:115年7月 

一、預售屋可以換約轉售嗎?

《平均地權條例》有關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的限制, 已自民國112年7月1日(2023年7月1日)施行。 預售屋是否可以換約轉售,首先應確認原買受人取得預售屋買賣契約的日期。

預售屋能否換約,主要區分如下:

一、民國112年6月30日以前取得:
原則上不受112年7月1日施行之預售屋轉售限制影響, 仍可依原買賣契約及建設公司的換約規定辦理。

二、民國112年7月1日以後取得:
原則上不得讓與或轉售 ; 但符合法定親屬間讓與、繼承或其他特殊情形者, 得依規定直接辦理,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辦理。

注意事項: 即使屬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依法原則上仍可轉售的預售屋, 原買賣契約仍可能約定換約條件或限制。 因此,簽訂權利讓與契約前,建議先向建設公司確認是否受理換約、 所需文件、相關費用及預計辦理時間。

二、預售屋轉讓規定(適用於民國112年7月1日以後取得者)

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買受人簽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後, 原則上不得將該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予第三人; 但符合法定例外情形者,仍得依規定辦理。

1. 原則:不得讓與或轉售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簽訂後, 買受人原則上不得將契約讓與或轉售予第三人 , 且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辦理換約。

只有符合下列法定例外情形時,才可以直接辦理, 或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辦理。

2. 例外:不須申請核准,即可辦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須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1. 買受人將契約讓與或轉售予其 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
  2. 買受人死亡後,由繼承人依法承受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
  3. 法人因合併、分割、概括承受或依法改制, 由其他法人承受相關權利義務。
  4. 法人依法解散、清算或廢止後, 因剩餘財產歸屬而辦理契約移轉。

3. 例外:須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買受人因特殊情形無法繼續履行契約,符合下列原因之一者, 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預售屋或新建成屋所在地的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1. 買受人非自願離職,且超過6個月仍未就業, 因而無力繼續繳納價款。
  2. 買受人或其家庭成員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 須接受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
  3. 買受人或其家庭成員所有的房屋因災害毀損, 致無法居住而須另行租屋。
  4. 買受人或其家庭成員發生意外事故, 導致第三人死亡,或造成第三人重傷而須接受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
  5. 原買受人死亡,其繼承人承受買賣契約後, 因無意繼續持有而申請讓與或轉售。
  6.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的共同買受人間, 因故申請將契約讓與或轉售予其他共同買受人。
戶數及期間限制: 依特殊情形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讓與或轉售, 原則上全國每2年以1戶為限。 實際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及戶數限制, 仍應以主管機關依個案審查結果為準。

三、預售屋換約流程

1.簽約前確認

  買賣雙方先確認預售屋棟別、面積、車位、建築時程等基本資料,再確認賣方「已支付價款+轉售獲利價差」之金額、後續有無待付款(若有,其金額及日期),賣方有無向建商申請客變(工程變更設計)及客變款項是否已支付。

註:賣方向建商確認是否可「換約」及所需時間。

2.簽約(私契)

  買賣雙方簽立「預售屋權利買賣契約暨價款託管申請書(私契)」,約定「簽約款」及「換約款」金額及日期;契約書內會備註最遲_月_日前需至建設公司辦理換約。

註:賣方需於簽訂私契日起之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

3.買方匯款

  買方依合約將「簽約款」及「換約款」匯入價金信託專戶內。款項匯入後履保會發簡訊通知買賣雙方,待款項全數匯入後才至建設公司辦理預售屋「換約」手續。

4.至建商換約

  買賣雙方至建設公司辦理換約手續,預售屋相關權利義務移轉於買方(受讓人),賣方(讓與人)把與建商簽定之原預售屋買賣合約、工程變更設計等文件轉交於買方(受讓人)。

註:因賣方需申報房地合一稅,相關文件移交買方前,需先影印留底。

5.履保撥款予賣方

  『換約完成』,買賣雙方簽署價金信託結案單,將專戶內款項匯至賣方帳號。

6.申報房地合一稅

  賣方檢附預售屋「買」及「賣(讓渡)」的合約書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

四、預售屋權利讓渡相關稅費

五、預售屋權利讓渡契約(私契-履保合約)

六、預售屋權利讓渡契約(私契-建商換約)

七、賣方申報預售屋房地合一稅

預售屋尚未完工,通常尚未取得使用執照及建物所有權狀, 因此讓與預售屋買賣契約時,不會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 但賣方仍應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1. 申報期限: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

預售屋交易日,原則上以 訂定預售屋權利讓與買賣契約之日 認定,並應自交易日次日起算30日內完成申報及繳納。

因此,不宜等到建設公司完成換約後才開始計算申報期限。 買賣雙方如先簽訂私契或價金履約保證契約, 應立即確認該契約是否已成立預售屋權利讓與交易。

2. 申報機關及應備文件

申報機關 原則上向賣方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
申報期限 自預售屋讓渡簽訂日次日起算30日內。
買入文件 原預售屋買賣契約、付款明細、已付款發票(或匯款紀錄)等。
賣出文件 預售屋權利讓與契約、價金履約保證文件(或收款紀錄)、 建商換約文件等。
費用證明 仲介費、履約保證費、代書費、建商換約手續費。
費用證明: 以實際支出費用為準列舉。財政部115年4月21日函令規定,若未列舉費用支出,不得再以3%(上限30萬)認列。

3. 預售屋房地合一稅率

常見稅率 預售屋通常持有未滿五年,故稅率多為45%或35%。
2年以內 45%
超過2年,未逾5年 35%
超過5年,未逾10年 20%
持有期間: 自預售屋購入簽訂契約日起,至簽訂預售屋權利讓渡(出售)契約之日止。

預售屋完工後再出售: 若待預售屋完屋(成屋)後才出售,持有期間以成屋之「移轉登記日」為準,重新計算。(原預售屋持有期間不能併計)。

法規及申報方式可能因個案身分、交易日期與法令修正而不同, 實際仍應以財政部及國稅局核定結果為準。

預售屋轉售相關法規

預售屋買賣契約能否讓與或轉售,應依取得日期、讓與原因及個案條件判斷。 以下整理與預售屋換約相關的法規。

法規查詢提醒: 法令可能因修法而變動,點選上述連結後,仍應確認法規的最新修正日期。 實際案件能否換約、是否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及應否申報所得稅, 應依契約內容、取得日期及個案事實判斷。

本文由 誠家代書 郭家甫地政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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