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讓渡/ 買賣」 (進階探討)

「預售屋讓渡/買賣」常見之問答

預售屋換約進階解析:履保、私契與房地合一稅
(示意圖轉自Pexels )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方式,請依個案洽地政士或專業人員。

 最後更新日期:115年7月 

一、預售屋移轉,有必要承做履保?

  預售屋尚未完屋,無法向地政機關調閱地籍謄本確認產權及所有權人; 建設公司亦可能因個人資料保護因素,無法告知特定棟別、戶別的承買人資訊。即使賣方持有預售屋買賣契約,也無法完全確認其現在仍為該戶預售屋的權利人, 因契約可能已切結遺失,或該權利早已讓渡出售。

重點結論

  預售屋權利讓渡移轉,並未規定簽約時一定必須承做履約合約; 但除非買方能確定賣方確實是該戶預售屋的權利人,且也信任賣方; 否則建議以履保機制確保交易風險。

承做履保

  透過履保契約約定付款、買賣條件、換約時間,可保留交易過程的書面文件、收支付匯款的書面紀錄。

不承做履保

  可與賣方約定於建商辦理換約時,一併交付價款。

  缺點是攜帶鉅額現金的交易風險,以及沒有匯款紀錄可佐證收付款金流(因無法確認賣方確實為權利人,換約前先匯款有其風險)。

二、買賣雙方直接至建商換約,還需要簽私契嗎?

案例說明

  假設甲向建商購買預售屋A屋,原始契約總價為800萬元; 其後甲將預售屋權利以1,000萬元讓渡出售給乙, 雙方相約至建設公司辦理預售屋讓渡換約。

  多數建商的讓渡契約,僅會記載預售屋A屋的權利由甲讓渡給乙, 通常不會記載甲、乙間實際約定的讓渡總價1,000萬元; 建商也通常不會確認甲是否已收取讓渡款項(乙係承接甲與建商間的原預售屋買賣契約, 因此原預售屋契約正本通常會交付給乙, 建商原則上不會再與乙重新簽訂一份預售屋買賣契約)

對賣方(讓渡人)的影響

  甲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若沒有載明1,000萬元成交價的私契, 也沒有匯款收付款紀錄,要向國稅局說明及佐證實際成交金額的難度較高。

對買方(受讓人)的影響

  乙若僅持有甲與建商簽訂的800萬元原始契約及建商讓渡契約,因甲乙並未簽立1000萬之私契,日後乙將此屋以1,500萬元出售時,可能難以證明實際取得成本為1,000萬元。

  在此例中,因無私契及匯款金流,國稅局可能認定乙的獲利為700萬元,後續要向國稅局說明及舉證難度極高。

提醒: 建議保留,預售屋讓渡契約(私契)、履保契約、匯款紀錄、建商換約文件、原始預售屋契約及建商開立之已付款發票。

三、親屬間更名,算是買賣?還是贈與?

  多數建商的讓渡契約,只會記載預售屋A屋的權利由甲讓渡給乙, 通常不會註記甲、乙之間究竟屬於「買賣」或「贈與」。

(一)以買賣方式移轉

  • 除簽訂私契買賣契約外,應有買賣讓渡之收付款金流。
  • 賣方原則上應於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
  • 即使沒有獲利,仍應注意申報義務。
  • 持有2年內稅率為45%;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為35%。

(二)以贈與方式移轉

  • 原權利人(即贈與人),將已支付建商的價款無償贈與予受贈人; 該已付建商之款項,視為贈與金額。應簽立贈與契約,向國稅局申報贈與。
  • 因不是買賣讓渡,原權利人(即贈與人)不須申報房地合一稅。

    注意: 已付款若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須繳納贈與稅。

提醒: 實際上是買賣或贈與,仍應依契約內容及實際資金流向判斷, 不宜只依建商換約文件的名稱認定。

四、預售屋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費用如何認定?

  預售屋尚未完屋,尚未取得使用執照及建物所有權狀, 無法至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原則上以私契(履保契約)的簽約翌日起30日內,賣方應向其戶籍地之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

提醒: 財政部115年4月21日修正規定(台財稅字第11504560890號), 提醒預售屋交易「費用」若未能提出單據,不宜再以 「已付款加價差的3%、上限30萬元」方式認列。
申報期限 以私契簽約日為準,簽約翌日起30日內申報。
管轄單位 賣方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非房屋所在地國稅局。
費用認定 以實際支付為準,須提供發票或收據。(例:履保費、仲介服務費、代書費、建商換約手續費)。
稅  率 持有2年內稅率45%;持有超過2年、未滿5年稅率35%。

範例一

  甲預售屋取得成本為1,000萬元,已付建商200萬元; 現甲持有滿3年,以1,300萬元讓渡移轉給乙, 無仲介費及代書費。

  • 費  用:建商換約手續費1萬元、履保費1,500元。(實際支付費用列舉,費用無上限)
  • 課稅所得:售價1,300萬元-成本1,000萬元-費用11,500元=298.85萬元。
課稅所得=298.85萬元
應納稅額=298.85萬元 × 35%=1,045,975元

履保費:已付款200萬元加價差300萬元,乘以萬分之6,買賣雙方各半。

建商換約手續費:民國112年6月30日前,不得超過萬分之10;民國112年7月1日後,不得超過萬分之5。

範例二

  甲預售屋取得成本為1,000萬元,已付建商200萬元; 現甲持有滿3年,以1,300萬元讓渡移轉給乙。 甲支付仲介費50萬元、建商換約費1萬元及代書費5,000元。

  • 費用:仲介費50萬元+代書費5,000元+建商手續費1萬元=51.5萬元。
  • 課稅所得:售價1,300萬元-成本1,000萬元-費用51.5萬元。
課稅所得=248.5萬元
應納稅額=248.5萬元 × 35%=869,750元

範例三:費用以3%計算方式

甲預售屋取得成本為3,500萬元,已付建商1,000萬元; 現甲持有滿3年,以3,900萬元讓渡移轉給乙。

費用計算:(已付款1,000萬元+價差400萬元) × 3%,超過30萬,以30萬元認列。

課稅所得:售價3,900萬元-成本3,500萬元-費用30萬元=370萬元。

應納稅額:370萬元 × 35%=129萬5,000元。

五、預售屋持有期間之認定

預售屋讓渡與成屋出售的持有期間計算示意圖
預售屋讓渡與完屋後以成屋出售,持有期間的起算方式不同。

(一)[預售屋]期間讓渡出售

  若甲於A點將「預售屋」讓渡出售, 持有期間為民國109年1月1日~113年4月20日, 已滿2年、未滿5年,房地合一稅率為35%。

(二)[成屋]期間移轉出售

  若甲待預售屋完屋後,於B點以「成屋」方式出售, 成屋持有期間為民國114年6月30日~115年9月30日, 未滿2年,房地合一稅率為45%。

提醒: 預售屋完屋並取得成屋後,以成屋方式出售時, 成屋持有期間原則上以地政登記取得日重新計算。(即 成屋出售時,不能加計預售屋的持有期間)

六、預售屋可申請重購退稅嗎?

(一)[預售屋]期間讓渡出售

  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除須實際居住外,另須辦理戶籍登記。 預售屋尚未完屋,無法居住及遷入戶籍, 因此原則上無法申請重購退稅。

(二)[成屋]期間移轉出售

  預售屋完屋成為成屋後,若出售時符合實際居住、 遷入戶籍等規定,原則上才可能申請重購退稅。

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移轉登記日原則上須在2年以內。(以地籍謄本上的登記日認定取得日、出售移轉日,計算是否在2年內)

實際居住的查核: 國稅局就「實際居住」之認定審及查越來越嚴格,尤其是短期內出售之案件;除水電有使用度數外,有些承辦另會要求提供帳單收信地址(例:信用卡、電話費、其他購物消費)、住戶向管理室申請裝修紀錄、大樓磁卡感應進出紀錄....等等,以佐證確實有「實際居住」之事實。

本文由 誠家代書 郭家甫地政士整理。

-文章內容,不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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