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讓渡/ 買賣」 (進階探討)
「預售屋讓渡/買賣」常見之問答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方式,請依個案洽地政士或專業人員。
最後更新日期:115年7月
一、預售屋移轉,有必要承做履保?
預售屋尚未完屋,無法向地政機關調閱地籍謄本確認產權及所有權人; 建設公司亦可能因個人資料保護因素,無法告知特定棟別、戶別的承買人資訊。即使賣方持有預售屋買賣契約,也無法完全確認其現在仍為該戶預售屋的權利人, 因契約可能已切結遺失,或該權利早已讓渡出售。
預售屋權利讓渡移轉,並未規定簽約時一定必須承做履約合約; 但除非買方能確定賣方確實是該戶預售屋的權利人,且也信任賣方; 否則建議以履保機制確保交易風險。
承做履保
透過履保契約約定付款、買賣條件、換約時間,可保留交易過程的書面文件、收支付匯款的書面紀錄。
不承做履保
可與賣方約定於建商辦理換約時,一併交付價款。
缺點是攜帶鉅額現金的交易風險,以及沒有匯款紀錄可佐證收付款金流(因無法確認賣方確實為權利人,換約前先匯款有其風險)。
二、買賣雙方直接至建商換約,還需要簽私契嗎?
假設甲向建商購買預售屋A屋,原始契約總價為800萬元; 其後甲將預售屋權利以1,000萬元讓渡出售給乙, 雙方相約至建設公司辦理預售屋讓渡換約。
多數建商的讓渡契約,僅會記載預售屋A屋的權利由甲讓渡給乙, 通常不會記載甲、乙間實際約定的讓渡總價1,000萬元; 建商也通常不會確認甲是否已收取讓渡款項(乙係承接甲與建商間的原預售屋買賣契約, 因此原預售屋契約正本通常會交付給乙, 建商原則上不會再與乙重新簽訂一份預售屋買賣契約)
對賣方(讓渡人)的影響
甲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若沒有載明1,000萬元成交價的私契, 也沒有匯款收付款紀錄,要向國稅局說明及佐證實際成交金額的難度較高。
對買方(受讓人)的影響
乙若僅持有甲與建商簽訂的800萬元原始契約及建商讓渡契約,因甲乙並未簽立1000萬之私契,日後乙將此屋以1,500萬元出售時,可能難以證明實際取得成本為1,000萬元。
在此例中,因無私契及匯款金流,國稅局可能認定乙的獲利為700萬元,後續要向國稅局說明及舉證難度極高。
三、親屬間更名,算是買賣?還是贈與?
多數建商的讓渡契約,只會記載預售屋A屋的權利由甲讓渡給乙, 通常不會註記甲、乙之間究竟屬於「買賣」或「贈與」。
(一)以買賣方式移轉
- 除簽訂私契買賣契約外,應有買賣讓渡之收付款金流。
- 賣方原則上應於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
- 即使沒有獲利,仍應注意申報義務。
- 持有2年內稅率為45%;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為35%。
(二)以贈與方式移轉
- 原權利人(即贈與人),將已支付建商的價款無償贈與予受贈人; 該已付建商之款項,視為贈與金額。應簽立贈與契約,向國稅局申報贈與。
- 因不是買賣讓渡,原權利人(即贈與人)不須申報房地合一稅。
注意: 已付款若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須繳納贈與稅。
四、預售屋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費用如何認定?
預售屋尚未完屋,尚未取得使用執照及建物所有權狀, 無法至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原則上以私契(履保契約)的簽約翌日起30日內,賣方應向其戶籍地之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
| 申報期限 | 以私契簽約日為準,簽約翌日起30日內申報。 |
|---|---|
| 管轄單位 | 賣方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非房屋所在地國稅局。 |
| 費用認定 | 以實際支付為準,須提供發票或收據。(例:履保費、仲介服務費、代書費、建商換約手續費)。 |
| 稅 率 | 持有2年內稅率45%;持有超過2年、未滿5年稅率35%。 |
範例一
甲預售屋取得成本為1,000萬元,已付建商200萬元; 現甲持有滿3年,以1,300萬元讓渡移轉給乙, 無仲介費及代書費。
- 費 用:建商換約手續費1萬元、履保費1,500元。(實際支付費用列舉,費用無上限)
- 課稅所得:售價1,300萬元-成本1,000萬元-費用11,500元=298.85萬元。
應納稅額=298.85萬元 × 35%=1,045,975元
範例二
甲預售屋取得成本為1,000萬元,已付建商200萬元; 現甲持有滿3年,以1,300萬元讓渡移轉給乙。 甲支付仲介費50萬元、建商換約費1萬元及代書費5,000元。
- 費用:仲介費50萬元+代書費5,000元+建商手續費1萬元=51.5萬元。
- 課稅所得:售價1,300萬元-成本1,000萬元-費用51.5萬元。
應納稅額=248.5萬元 × 35%=869,750元
範例三:費用以3%計算方式
甲預售屋取得成本為3,500萬元,已付建商1,000萬元; 現甲持有滿3年,以3,900萬元讓渡移轉給乙。
費用計算:(已付款1,000萬元+價差400萬元) × 3%,超過30萬,以30萬元認列。
課稅所得:售價3,900萬元-成本3,500萬元-費用30萬元=370萬元。
應納稅額:370萬元 × 35%=129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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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15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504560890號令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並自115年4月21日起生效。預售屋的費用,若未提示單據,不得再以「(已付款+價差)×萬分之3,上限30萬」計算。
五、預售屋持有期間之認定
(一)[預售屋]期間讓渡出售
若甲於A點將「預售屋」讓渡出售, 持有期間為民國109年1月1日~113年4月20日, 已滿2年、未滿5年,房地合一稅率為35%。
(二)[成屋]期間移轉出售
若甲待預售屋完屋後,於B點以「成屋」方式出售, 成屋持有期間為民國114年6月30日~115年9月30日, 未滿2年,房地合一稅率為45%。
六、預售屋可申請重購退稅嗎?
(一)[預售屋]期間讓渡出售
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除須實際居住外,另須辦理戶籍登記。 預售屋尚未完屋,無法居住及遷入戶籍, 因此原則上無法申請重購退稅。
(二)[成屋]期間移轉出售
預售屋完屋成為成屋後,若出售時符合實際居住、 遷入戶籍等規定,原則上才可能申請重購退稅。
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移轉登記日原則上須在2年以內。(以地籍謄本上的登記日認定取得日、出售移轉日,計算是否在2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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