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負擔之贈與(稅費) +實務案例
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受贈人繳納,此所繳之稅費可列為贈與稅之扣除額。(「扣除額」與「免稅額」不同喔!)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方式,請依個案洽專業地政士或相關人員。
最後更新日期:115年3月
- 土地增值稅、契稅如確實由受贈人負擔並支付,受贈人須提供繳納之證明文件,稅費依規定可自贈與總額內扣除。
若對不動產贈與基本概念有興趣,可先閱讀: 不動產贈與基本概念+實務案例
一、不動產贈與時的納稅義務人
-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
- 土地增值稅:土地無償贈與時,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之受贈人。
- 契稅:房屋贈與時,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之受贈人。
特別注意:若被國稅局查核到由贈與人代為繳納「土增稅、契稅」,稅費可能會被計入到贈與總額內。
二、「附有負擔之贈與(稅費)」+實務案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稅費確實由受贈人負擔的部分(須提供繳納證明),該稅費可以自贈與額中扣除。
- 受贈人依法負擔的「土地增值稅」。
- 受贈人依法負擔的「契稅」。
- 受贈人實際承擔的「貸款餘額」。
- 雖約定由受贈人負擔,但未提供佐證文件。
- 不符合稅法扣除規定的其他費用。
- 與不動產贈與無關之債務或約定
(一)國稅局審核稅費是否確實由受贈人負擔
本案土地增值稅、契稅申報由受贈人負擔,因此受贈人除須實際支付稅款外,也應保留存摺付款紀錄,以供國稅局查核。
提醒:「附有負擔之贈與」因會涉及稅費負擔之金流,建議保留繳稅證明或憑證。
(二)實務案例
本案父親年近80歲,長子與父親同住,父親日常生活及起居也主要由長子協助照顧。父親希望將名下透天厝移轉給長子。有向父子說明「贈與」與「二親等買賣」之差異,父子決定以贈與方式辦理。
- 父親贈與不動產予兒子,稅費確實由兒子繳納,並提供證明文件。
-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3,551,400元。
- 111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
- 土地增值稅:70,969元。
- 契稅:26,424元。
若「稅費」未列為扣除額時
- 贈與總額3,551,400元 - 免稅額2,440,000元 = 贈與淨額1,111,400元
- 贈與淨額1,111,400元 × 贈與稅率10% = 應納之贈與稅111,140元
因此,在尚未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前,原應納贈與稅為111,140元。
將「土地增值稅、契稅」列為扣除額後
本案土地增值稅70,969元及契稅26,424元,均由兒子實際繳納。
- 贈與總額3,551,400元-免稅額2,440,000元-土增稅70,969元-契稅26,424元 = 贈與淨額1,014,007元
- 贈與淨額1,014,007元 × 贈與稅率10%=應納之贈與稅101,400元
原本應納贈與稅111,140元,本案因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由受贈人實際負擔繳納,並列為扣除額,約節省9,740元贈與稅,不無小補。
須主動列舉:土地增值稅、契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提供繳納憑證,主張列為扣除額,多少能降低一些贈與稅負擔。
三、贈與之取得成本?房地合一稅?
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地,受贈人日後出售時為「房地合一稅」,其取得成本如下...
重點:
- 「土地增值稅、契稅」可列為贈與稅扣除額,也可以列為房地取得成本。
- 「貸款餘額」可列為贈與稅扣除額,但不能列為房地取得成本。
四、印鑑證明,指定特殊用途
印鑑證明「申請用途」
本案父親年近80歲,承辦前先確認父親意識清楚,並確認確實有將不動產贈與長子的意思表示。
本案「印鑑證明」由父親本人親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並請父親於申請時告知實際用途並註記「不動產地址+贈與+受贈人姓名」。事先預防父親過世後,其他繼承人對贈與事宜產生爭議。(小編:所以找到專業代書很重要 ^0^)
實務提醒:承做案件時,除了確保當下案件順利完成,也應盡量預防及避免日後繼承人之間產生糾紛。
(二)國稅局審核稅費是否確實由受贈人負擔
本案土地增值稅、契稅申報由受贈人負擔,因此受贈人除須實際支付稅款外,也應保留存摺付款紀錄,以供國稅局查核。
提醒:「附有負擔之贈與」因會涉及稅費負擔之金流,建議保留完整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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