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負擔之贈與(房貸): 贈與稅扣除與實務案例

不動產有房貸仍可以贈與嗎?受贈人承受原有貸款時,符合條件的貸款餘額可作為贈與稅扣除額。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方式,請依個案洽地政士或專業人員。

 最後更新日期:114年2月 

  「贈與」是將財產無償給與他人;但如果受贈人在取得財產的同時,也必須承擔「房貸」,稅法上屬於「附有負擔之贈與」。

先掌握三項重點
  • 不是「房屋有貸款」就能列為扣除額,須受贈人確實有能力承擔該「貸款」。
  • 「貸款餘額」原則上以「金融機構(銀行)」為主,另須向銀行申請貸款餘額證明。
  • 貸款列為贈與稅扣除額,但未來出售時,取得成本仍是「土地公告現值+房屋現值」計算。

不動產贈與基本概念+實務案例

一、什麼是「附負擔之贈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的部分,可以自贈與額中扣除。

例如:受贈之不動產仍有銀行貸款,雙方約定剩餘貸款由受贈人承擔,並提供受贈人有承擔貸款之佐證,此貸款餘額即可列為扣除額。

  1. 贈與總額-贈與稅免稅額-扣除額 = 贈與淨額
  2. 贈與淨額 × 贈與稅率 = 應繳納之贈與稅(贈與稅額)

重要:若主張將「貸款餘額」列為扣除額,其額度是沒有上限、也非固定值;主要是須佐證受贈人有承擔貸款的能力。

(一)哪些項目可能列為贈與稅扣除額?

可列為扣除額之項目
  • 受贈人實際承擔的「貸款餘額」。
  • 受贈人依法負擔的「土地增值稅」。
  • 受贈人依法負擔的「契稅」。
不能列為扣除額
  • 雖約定由受贈人負擔,但未提供佐證文件。
  • 不符合稅法扣除規定的其他費用。
  • 與不動產贈與無關之債務或約定

(二)受贈人承擔房貸,貸款要辦理轉貸(更名)嗎?

  債務人要變更為受贈人。除約定由受贈人承擔剩餘貸款餘額外,另須至貸款銀行辦理債務人變更;但通常是「轉貸」比較常見,即受贈人重新設定抵押權,並塗銷原贈與人之抵押權。

重點:不是雙方約定受贈人承擔貸款即可,貸款(抵押權)的債務人也須變更為受贈人。

二、附有負擔之贈與實務案例

台灣銀行房屋貸款餘額證明-附有負擔贈與案例
( 台灣銀行-貸款餘額證明 )

(一)實務案例1:房地現值3,725,808元

案件條件
  • 母親贈與不動產予兒子,約定貸款由兒子承擔。
  •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3,725,808元。
  • 110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
  • 銀行貸款餘額:1,547,545元。

 如果不考慮主張將「貸款餘額」列為「附有負擔」,直接贈與:

  1. 贈與總額3,725,808元 - 免稅額2,200,000元 = 贈與淨額1,525,808元
  2. 贈與淨額1,525,808元 × 贈與稅率10% = 應繳之贈與稅152,580元

 因此,若當時直接贈與,原約須繳納152,580元之贈與稅。

 將「貸款餘額」列為扣除額

本案房貸餘額為1,547,545元,貸款移轉予兒子承擔,並提出貸款還款能力之證明文件。

  1. 贈與總額3,725,808元 - 免稅額2,200,000元 - 貸款餘額1,547,545元 = 贈與淨額 -21,737元 (負數)
  2. 贈與淨額0元 × 贈與稅率10% = 應繳之贈與稅0元

 因贈與淨額已低於0元,故此課稅贈稅額為0元

因受贈人實際承擔房貸並符合扣除規定,本案原贈與稅由15萬2,580元,調降為0元。

台灣銀行房屋貸款餘額證明-附有負擔贈與案例
( 貸款餘額列入扣除額,故雖贈與總額約372萬,仍然免繳「贈與稅」)

(二)實務案例2:房地現值約379萬元

案件條件
  •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約379萬元。
  • 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
  • 銀行貸款餘額:1,293,456元

 若沒有將「貸款餘額」主張為附有負擔扣除:

  1. 贈與總額379萬元-免稅額244萬元=贈與淨額135萬元
  2. 贈與淨額135萬元 × 贈與稅率10%=應繳之贈與稅135,000元

 因此,原本應繳贈與稅約13.5萬

 經主張「房貸、土增稅、契稅」由受贈人承擔,並檢附貸款及還款能力等相關資料申報後,贈與稅額降為0元。

永豐銀行房屋貸款餘額證明-附有負擔贈與案例
( 永豐銀行-貸款餘額證明 )
( 貸款餘額列入扣除額,故雖贈與總額約379萬,仍然免繳「贈與稅」)

三、受贈後出售,房地合一稅成本如何計算?

  附有負擔贈與在贈與稅申報時,可將「房貸餘額」列為扣除額;但受贈人日後出售時,成本認定仍為「土地公告現值+房屋現值」,不得將承擔的「貸款餘額」加計入成本內。

日後出售時,房地成本認定 = 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物價總指數調整

重點:

  1. 「貸款餘額」可列為贈與稅扣除額,但不能列為房地取得成本。
  2. 「土地增值稅、契稅」可列為贈與稅扣除額,也可以列為房地取得成本。

(一)未來出售時,可否使用「房地合一稅-自用」優惠?

  受贈取得後,如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屋辦妥戶籍登記,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而且交易前6年內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規定時,可能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優惠。

  • 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
  • 超過400萬元部分:10%稅率。

(二)符合條件時,也可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

  受贈人日後出售時,在出售前後2年內另行重購符合規定的自住房地,可能依房地合一稅規定申請重購退稅或扣抵。

提醒:重購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須符合自住用途等相關規定(列管五年);如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會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四、附有負擔之贈與重點提醒

  1. 不是有房貸即可扣除,必須由受贈人實際承擔。
  2. 國稅局審查受贈人的收入、資力及貸款負擔履行能力。
  3. 須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餘額證明。
  4. 受贈人重新向銀行申請貸款,注意受贈人是否有信用瑕疵。
  5. 貸款移轉予受贈人完畢後,提供移轉的佐證文件予國稅局。

 受贈人沒有固定收入,還能辦嗎?

  如受贈人雖有工作,但薪資主要以現金領取,沒有薪資轉帳、扣繳憑單、所得申報或其他足以證明收入來源的資料,要向銀行申請貸款,以及向國稅局佐證有房貸還款能力的難度就比較高。

  因此,規劃前應先確認受贈人是否有收入證明、評估可行性。

五、抵押權與房貸的基本概念

  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債務人或第三人以不動產提供作為債權之擔保,但不需要把不動產交給債權人占有;如債務未依約清償,抵押權人(即債權人)得依法就抵押之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設定抵押權後,所有權人仍可以
  • 自己或提供家人居住。
  • 出租、營業使用。
  • 買賣、贈與、繼承等移轉,不須抵押權人(債權人)同意。

  不動產移轉給新所有權人,原抵押權仍然存在。若債務未清償,債權人仍可依法拍賣不動產;所以「買賣」案件須代償及塗銷賣方的抵押權。

查看《民法》第860條

(一)「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有何不同?

  以下僅簡單介紹差異...

普通抵押權
  1. 針對「特定」債權之擔保。
  2. 須先有債權(借款),再設定抵押權(物權)。
  3. 借款清償後,再借款時,不能援用"普通抵押權"。
  4. 設定金額即為借款金額,不能×1.2倍。
  5. 抵押權設定時,原則上要註記借款利息。
  6. 執行抵押權(拍賣)時,利息可累計,沒有上限
最高限額抵押權
  1. 擔保「不特定」債權,銀行房貸常見。
  2. 可擔保的範圍,包括「過去、現在、以及未來尚未發生之債權」
  3. 借款清償後,再借款時,可以援用"最高限額抵押權"。
  4. 設定金額,銀行通常為×1.2倍;民間融資可能×1.2~1.5倍
  5. 因是不特定債權,抵押權設定時不須註記利息。
  6. 執行抵押權(拍賣)時,分配價金上限為設定金額

查看《民法》第881條之1

本文由 誠家代書 郭家甫地政士整理。

-文章內容,不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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