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贈與基本概念+ 實務案例

不動產贈與種類多樣化、一次贈與、逐年贈與、夫妻贈與、附有負擔之贈與、主張列為扣除額…等。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方式,請依個案洽地政士或專業人員。

 最後更新日期:115年8月 

一、贈與稅「免稅額」及相關規定

  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由220萬元調整為244萬元;截至民國115年仍維持相同金額。

免稅額如何計算?

  • 免稅額是以「贈與人」計算,不是以受贈人計算。
  • 同一贈與人於同一年度內,不論贈與次數或受贈人數,合計只有244萬元免稅額。
  • 當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免稅額,不累積,隔年度重新起算。
  • 每年的1月1日起,重新起算244萬元免稅額。

例如:父親同一年分別贈與兒子100萬元、女兒144萬元,合計244萬元,尚未超過父親當年度免稅額;不是兒子及女兒各有244萬元。

(一)未超過244萬元,也要申報嗎?

  贈與人當年度累計之贈與金額未超過244萬元,原則上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

  但不動產贈與須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地政登記需要檢附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完稅證明書」,因此即使贈與價值未超過244萬元,仍須申報贈與稅。

簡單區分
  • 一般財產且未超過免稅額:原則上得免申報。
  • 不動產因須辦理產權移轉:須取得國稅局「贈與稅完稅證明書」,檢附予地政機關。

(二)配偶(夫妻)相互贈與

  夫妻相互贈與的財產,依法「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不受每年244萬元免稅額限制。

  夫妻間贈與不動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繳贈與稅),除得申請土地增值稅暫不課徵外、仍須繳納契稅、印花稅及地政登記規費。

提醒:
  1. 因應同性婚姻修法,配偶不再限於1夫1妻制;法定用語已由「夫妻贈與」修改為「配偶贈與」
  2. 「不計入贈與總額」:舉例夫贈與600萬財產予妻,也不會使用掉夫的244萬免稅額度。
  3. 「土地增值稅暫不課徵」:夫妻贈與時暫不課徵土增稅(不是免徵),待日後出售予第三人時,將「夫+妻」累計持有期間之土增稅一併課徵。

(三)贈與稅由誰負責繳納?

  • 原則上的納稅義務人:贈與人。
  • 特殊情形: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例如: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未繳、贈與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贈與人死亡)。

提醒:因此,父母贈與子女財產,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父母親;如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父母親負有申報及繳納義務。

贈與稅免稅額、贈與人與受贈人計算方式說明圖
(贈與稅 說明簡圖)

二、贈與稅「稅率」及「級距」

贈與稅採用差額累進稅率,分別為10%、15%及20%三種稅率級距。

差額累進: 超過上一級距的「部分」,該「部分」適用較高稅率;並非「全部」都適用較高稅率。

  1. 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課稅贈與淨額
  2. (課稅贈與淨額 × 稅率)-累進差額=贈與稅額
贈與淨額 (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稅率 累進差額
2,811萬元以下 10% 0元
超過2,811萬元~5,621萬元以下 15% 1,405,500元
超過5,621萬元 20% 4,216,000元

注意:

  1. 上表級距為民國114年1月1日以後發生贈與案件適用。
  2. 民國106年5月12日~113年12月31日的贈與級距是2,500萬元、5,000萬元。

(一)試算範例一:贈與總額800萬元

假設條件
  • 贈與總額:800萬元
  • 當年度244萬元免稅額尚未使用
  • 暫不考慮其他扣除額
800萬元-244萬元=556萬元(贈與淨額)
556萬元 × 10%=55萬6,000元

本案例試算的贈與稅額為55萬6,000元

(二)試算範例二:贈與總額3,500萬元

假設條件
  • 贈與總額:3,500萬元
  • 當年度244萬元免稅額尚未使用
  • 暫不考慮其他扣除額
3,500萬元-244萬元=3,256萬元(贈與淨額)
(3,256萬元 × 15%)-累進差額140萬5,500元=347萬8,500元

因贈與淨額3,256萬元超過2,811萬元,適用15%稅率及累進差額140萬5,500元;本案例試算的贈與稅額為347萬8,500元

三、贈與稅-完稅證明書

不動產贈與申報後,國稅局會依案件情形核發相關贈與稅證明文件,取得證明書後,才能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贈與移轉。

三種常見「贈與稅完稅證明」
  1. 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贈與案件經核定免納贈與稅。
  2. 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應繳納贈與稅,繳納完成後,向國稅局換發繳清證明書。
  3. 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屬依法不計入贈與總額(例如:配偶贈與、農地贈與繼承人列管五年)。

提醒:不論核發的是「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贈與移轉登記時,均須檢附。

補充:不動產贈與簡易流程

  1. 確認贈與標的、持分及贈與方式。
  2. 初步試算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地政規費等。
  3. 擬定及簽訂贈與契約(私契)。
  4. 贈與人及受贈人備齊相關文件,例:權狀、印鑑證明、印鑑章等。
  5. 向地方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
  6. 檢附公契、稅單等文件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7. 取得贈與稅免稅、繳清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8. 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實際申報流程及文件仍可能因土地(主張農地農用)、配偶贈與、附有負擔或逐年贈與等情形而不同。

四、(贈與稅免稅證明)實務案例一

本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後,無應繳贈與稅,因此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提醒:由受贈人負擔的稅費及債務,是否可列為扣除額,仍須提出實際支付(金流)證明等,不是契約上約定由受贈人負擔即可當然扣除。

國稅局核發不動產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國稅局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五、(贈與稅繳清證明)實務案例二

  若須繳納贈與稅之案件,國稅局會先核發贈與稅繳款書,繳納完畢後換發「贈與稅繳清證明書」。

國稅局核發不動產贈與稅繳款書
國稅局「贈與稅 繳款書」

提醒:贈與稅繳款書」僅代表國稅局已核定應繳稅額;辦理地政移轉時,仍須向國稅局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書」。

繳納贈與稅後國稅局核發贈與稅繳清證明書
國稅局「贈與稅 繳清證明」

六、不動產贈與「關鍵重點」

(一)「贈與」土地增值稅 不能申請自用稅率

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並非土地稅法所稱的出售,因此不能申請適用10%的自用土地增值稅10%稅率。

贈與:土地增值稅僅能申請一般稅率20%、30%或40%;即使贈與人已在該處設籍、實際自住、無出租及營業,也不能申請自用土地增值稅。

「配偶贈與」例外: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依規定得申請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農地農用」例外:農地符合農用,移轉予自然人時,依規定得申請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增稅-暫時不課徵」:暫時不課徵≠免徵;日後移轉時依規定須繳納土增稅時,一併課徵。

「土增稅-免徵」:例如「繼承」、「土地被徵收」...。

(二)國稅局不是用市場價格計算贈與價值

  不動產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國稅局是以贈與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來計算贈與價值及核課贈與稅;並非直接使用市場行情(市價)、實價登錄價格或原購入價格來計算。

不動產贈與價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三)受贈人日後出售時,取得成本較低

  受贈取得的不動產,日後出售時,取得成本是以受贈當時的「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來認定,並可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由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通常遠低於市場價格(通常為市價30~40%);受贈人日後出售時,在計算所得時,可能面臨較高的「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稅」。

因此,不動產移轉時,不能只比較現在的稅費,也應一併評估受贈人持有時間多久?未來出售稅費以及是否符合重購或自住規定。

(四)受贈人日後出售時,若符合(新制)房地合一稅

  如受贈人日後出售時,若適用房地合一稅;可考慮提前規劃「房地合一稅-自用」優惠,如符合規定,獲利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部分適用10%稅率的優惠。

房地合一稅-自用條件
  • 出售前,個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屋連續設籍滿6年。
  • 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最好有包裹、掛號信等文件佐證)。
  • 交易前6年內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前6年內未曾使用此優惠稅率(次數不限,但每6年得使用1次)。
提醒:
  1. 受贈取得日期是105年1月1日(含)以後,出售時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
  2. 房地合一稅-符合自用條件,並不會拉高取得成本;而是有獲利時,有額外400萬免稅額可扣除,且稅率降為10%。

(五)受贈人日後出售時,也可適用「重購退稅」

  受贈人出售自住房地後,如在出售前後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並符合本人或配偶設籍及實際居住等條件,也可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

列管期間:重購的新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例:出租、營業...)或再次移轉,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六)買賣或贈與,應比較整體稅負

採用「買賣」方式

  • 須有真實買賣價金及完整金流。
  • 二親等以內親屬買賣,須經國稅局審查買賣金流等。
  • 符合自用條件,土地增值稅可申請「自用稅率」。
  • 買方日後出售時,以實際成交價作為取得成本。

採用「贈與」方式

  • 不需要實際支付買賣價金。
  • 土地增值稅不能申請10%優惠稅率。
  • 試算後才可評估是否須繳納「贈與稅」。
  • 受贈人日後出售時,取得成本較低。

  究竟採買賣、贈與、逐年贈與、配偶贈與、附有負擔贈與,應依不動產價值、貸款、持有期間、未來出售時是否符合自用或重購退稅等條件,綜合評估判斷。

本文由 誠家代書 郭家甫地政士整理。

-文章內容,不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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