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含未成年子女)」+ 實務案例
「拋棄繼承」須於知悉日起3個月內申請;「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有債務問題,都有可能需要辦理拋棄繼承…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方式,請依個案洽地政士或專業人員。
最後更新日期:115年9月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備查後,即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不論是「被繼承人」留下大量債務,或「繼承人自己」另有債務問題,都需事先評估是否辦理拋棄繼承。
一、檢視是否需「拋棄繼承」?
先檢視被繼承人的「財產及負債情況」。以下整理實務上常見的三種情況,判斷是否要繼承,又或是拋棄繼承:
♦情形一: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
| 財產及負債情況 | 可評估的處理方式 |
|---|---|
| 負債遠大於財產 (負債>財產) |
拋棄繼承 |
| 負債可能大於或等於財產 (負債≥財產) |
限定繼承 |
| 負債明顯小於財產 (負債<財產) |
繼承 |
限定繼承:
民法自98年修法後,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重點若對於債務情況不清楚,建議向法院呈報遺產清冊,避免損及自身權益。
♦情形二:繼承人自己有債務♦
有時辦理「拋棄繼承」與被繼承人的負債並沒有關係,而是繼承人自己本身已有債務。如果繼承人取得遺產後,避免本身的債權人可能對繼承取得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因而選擇辦理拋棄繼承。
♦情形三:其他家庭財產規劃因素♦
繼承人透過「拋棄繼承」,讓其他同順位繼承人取得財產,或次順位繼承人取得財產。
舉例:阿公過世,獨生子爸爸辦理拋棄繼承,讓孫子直接繼承取得阿公的財產。
二、案例分享一(成年人拋棄繼承)
法院受理拋棄繼承聲請後,如文件有缺漏,會通知聲請人於期限內補正。文件齊全並經法院形式審查後,法院會核發「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予當事人,法院不會審查「債務是否有高於繼承財產」。
依實際承辦經驗,法院作業時間通常約1~2個月,但各縣市法院案作業時間差異不好,實際仍應以受理法院為準。
外縣市拋棄繼承案件亦可委任辦理,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權。


三、案例分享二(未成年拋棄繼承)
未成年人(未滿18歲)辦理拋棄繼承時,因其尚未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須由法定代理人同意及代理。
父母親雙方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若父母親離婚約定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則由該方作為未成年子女之代理人。
除被繼承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文件外,另須提供法定代理人的印鑑證明、印鑑章、戶籍謄本等(若父母親離婚,戶籍謄本的記事不省略,因要確認有無約定由哪一方行使監護權)。
因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並非父母親同意即可;法院偏向「實質審查」,確認確實是為了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例:負債>財產);故須提供被繼承人(亡者)之財產及債務資料;通常提供「遺產稅參考清單、聯徵紀錄、金融遺產...等等」並敘明原因。
再次提醒:
未成年人拋棄繼承時,除須法定代理人父母親同意外,另法院會斟酌被繼承人「財產及負債情況」,確認拋棄繼承對於未成年子女是否真的有利。法院偏向「實質審查」,不是父母親同意即可。
四、歷史案例:未成年人已結婚
修法前,成年為20歲,女滿16歲即可結婚;結婚後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此時若要拋棄繼承時,不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已不適用:民法自112年1月1日起將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並同步調整法定結婚年齡須滿18歲,因此過去「未成年人因結婚而取得完全行為能力」的舊制案例,現行法已無適用空間。
五、拋棄繼承「期限」?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之法院聲請辦理。
- 法院聲請規費:1,500元/件。
- 如同一案件有數名繼承人均要辦理拋棄繼承,可評估合併為一件聲請狀,一起聲明拋棄繼承;可節省法院規費。
- 每個法院案件量不同,作業時間通常約1~2個月居多;法院審查後核發准予備查通知,亦可利用司法院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六、拋棄繼承後,繼承權「歸屬」?
繼承權拋棄後,繼承權歸屬其他繼承人;如果覺得文字較難理解,可另外參考: 圖解法定應繼分與遺產分配
- 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人拋棄繼承,其應繼分原則上歸屬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繼承人中有人拋棄,其應繼分歸屬其他同一順序繼承人。
- 配偶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屬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 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親等較近者均拋棄時,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時,由次順序繼承人繼承。
提醒: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的人,如也要辦理拋棄繼承,3個月期間原則上是從「知悉自己因此取得繼承權」時起算。拋棄繼承法院核准備查後,原則上不能因事後反悔而撤銷,所以辦理前建議先確認後續繼承權歸屬。
七、可預先拋棄繼承?
♦前順序尚未拋棄繼承,後順序可以先拋棄?♦
答:後順序不能先拋棄。
因前順序繼承人尚未全部拋棄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尚未取得繼承權,尚無法辦理拋棄繼承。當前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後,後順序之繼承人人因而取得繼承權;此時後順序繼承人得於知悉之日起3個月內聲明拋棄繼承。
例外情形,前順序全部繼承人與後順序繼承人一併同時聲明拋棄繼承。
♦長輩在世時,可以先簽「放棄繼承」?♦
答:不能預先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才開始;長輩仍在世時,繼承事實尚未發生,因此不能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即使事先私下簽署「放棄繼承同意書」或類似文件,也不等於已完成法律上的拋棄繼承程序。
八、拋棄繼承可撤銷?
♦拋棄後才發現有巨額財產,可以反悔?♦
答:原則上不能事後反悔而撤回。
例外:如果原本的拋棄繼承聲請因文件未補正等原因遭法院駁回,而拋棄繼承並未合法發生效力,屬不同情況。
♦繼承人自己有債務,債權人可撤銷其拋棄繼承?♦
答:不能。
繼承人依法拋棄繼承後,原則上債權人不能聲請撤銷拋棄繼承。
「遺產分割協議」補充
如果繼承人並沒有辦理拋棄繼承,而是透過「遺產分割協議」把財產分配給其他繼承人,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的詐害債權主張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國家考試通過的專業地政士
多年實務經驗,精通不動產繼承、贈與、買賣、信託及節稅規劃,以合法及符合法規之方式協助您解決不動產的相關問題。
讓專業人員協助您節稅規劃
不動產涉及的金額龐大,規劃尤為重要,常見不動產相關稅賦: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地政規費、遺產稅、贈與稅、財產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房屋稅、地價稅、重購退稅....等等。
實務經驗分享
本網站內分享的案例,皆為實際承辦經驗!絕非網路拷貝資料。常見問題FAQ,為實際上諮詢時,客戶常見問題彙整。(不定期更新)
網站也由代書親自架設、更新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