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 拋棄繼承問答(FAQ)
「拋棄繼承」需在知悉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且「拋棄繼承」備查後不得撤銷。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方式,請依個案洽地政士或專業人員。
最後更新日期:115年8月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備查後,即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答:有。知悉有繼承權之日起3個月內。
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是拋棄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及義務,包括財產、債權及債務。法院規費每件1500元。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實務上常見以下兩種情況:
- 被繼承人(例如:過世長輩)遺留大量負債,且確定負債明顯高於遺產。
- 繼承人(例如:子女)本身有債務,擔心繼承財產後遭自己的債權人強制執行。
提醒:
現行民法原則上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此應先評估遺產及負債情況,決定辦理「限定繼承」,還是「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的3個月期間屬「訓示期間」,逾期仍可受理,但仍建議盡量在3個月內辦理。
實務上可透過向國稅局申請查詢以下資料,初步得知被繼承人名下的財產及負債情況:
(一)遺產稅參考清單:
約5~7張A4紙,可查詢被繼承人名下不動產、汽車及近兩年所得申報、近兩年贈與、信託財產等相關資料。
(二)金融遺產查詢:
可查詢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外幣、定存、基金、保單、股票等相關金融遺產資料。
(三)聯徵報告:
可瞭解被繼承人與金融機構間的房貸、信貸、信用卡等債務資料。
民間私人債務:
如被繼承人生前另有向親友、鄰居或民間私人借款(例如:借據、本票或個人支票),這些資料在前述國稅局的文件內不會顯示。除了上述評估財產及負債額比例外,另外會評估被繼承人生前交友情況、工作情形,以及有無不良習慣或嗜好(例:慣性向人借錢、賭博)。
因此,即使已向國稅局查詢聯徵、金融遺產等資料,也不能保證已完全掌握被繼承人的全部私人債務。
答:不能。
拋棄繼承並不能只選擇拋棄債務、保留財產,而是財產、債權及債務全部一起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後,繼承權如何移轉,須依《民法》繼承順位判斷。
- 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人拋棄繼承,其應繼分原則上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繼承人中有人拋棄,其應繼分歸屬其他同一順序繼承人。
-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而無後順序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配偶。
- 配偶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屬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 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親等較近者均拋棄時,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時,由次順序繼承人繼承。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如欲拋棄繼承,仍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為之。
答:原則上不可以預先拋棄,但有例外。
前順序繼承人尚未全部拋棄時,後順序因尚未取得繼承權,因此不能預先拋棄。當前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後,後順序繼承人因而取得繼承權,如其也要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
例外,前後順序一併拋棄:
「前順序」與「後順序」的繼承人,可以一併辦理拋棄繼承,合併為同一件聲請書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前提是「前順序」須全部均拋棄繼承。
答:不能預先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發生效力,因此父母或其他長輩仍在世時,尚未發生繼承,不能預先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 如長輩仍在世,即使預先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請,也因文件尚未完備(例如: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而無法完成拋棄繼承程序而被駁回。
- 繼承人私下簽署「日後不繼承」、「放棄繼承」等聲明,也尚未完成《民法》的拋棄繼承程序;實務上也有被認定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
- 若繼承人符合《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建議保留相關佐證文件,強烈建議被繼承人預立遺囑,並於遺囑內敘述喪失繼承權事宜,避免造成日後繼承人之間佐證及訴訟紛爭。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重點:拋棄繼承,仍須在繼承事實發生後,依法於期限內(知悉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
答:不一定。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而除配偶外,法定繼承順位依序為:
- 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為先)。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如配偶及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均拋棄繼承,繼承權可能依序移轉到後順位的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
提醒:實務上遇過年長的「兄弟姊妹」不知道自己是第三順序繼承人,因而錯過辦理拋棄繼承時限。
答:原則上不能任意撤回。
拋棄繼承依法完成後,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因此,不能因為事後才發現有巨額財產,就單純以「後悔」為理由要求恢復繼承權。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如果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涉及詐欺、脅迫、錯誤或其他意思表示瑕疵,是否得依法主張撤銷,應依個案判斷向法院聲請。
答:不可以。拋棄繼承後,債權人原則上不可依《民法》第244條主張主張詐害債權,請求撤銷拋棄繼承。
如果負有債務的繼承人透過「遺產分割協議」,將原本可能取得的財產全部分配給其他繼承人,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主張詐害債權,行使撤銷權。「拋棄繼承」與「遺產分割協議」是不同法律行為。
拋棄繼承:繼承人依法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權,其效力溯及繼承開始。
遺產分割協議:繼承人已取得繼承權後,再由全體繼承人協議如何分配遺產。
-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省略)
答:不是。
繼承人沒有主動辦理繼承登記,不代表債權人就無法處理。
如繼承人為債務人,而被繼承人留下可供強制執行的不動產,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可代替債務人申報遺產稅及繼承登記,繼承登記完畢再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的繼承財產。
提醒:
制度目的就是為避免債務人故意不辦繼承登記來逃避債務。如果涉及債務問題,應盡快與地政士或專業人士評估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不要單純以「不辦繼承登記」作為逃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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