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取得不動產 「環境敏感地區」 查詢

(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 圖轉自Pexels )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方式,請依個案洽地政士或專業人員。

 最後更新日期:115年3月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台灣不動產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台灣不動產,適用法規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審核相當嚴格,除須確認所購不動產是否位於敏感地區外,買方身分不得為黨、政、軍人士,且職業、收入、購屋目的及用途等均可能納入審查。整個買賣流程順利的話,約需 6 個月左右;目前實際所需時間可能更久。

  相較之下,其他外國人取得台灣不動產的審核通常較為寬鬆。大陸地區人口眾多,移民海外並取得當地國籍或公民身分者也不少;因此,即使是以外國人身分在台購屋,原始國籍仍可能為大陸地區,故有必要加強審查不動產是否位於國安或國防敏感地帶,例如陸籍美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台灣不動產「543政策」

  1. 貸款不得超過 5 成。(實務上幾乎難以取得貸款)
  2. 每年在台灣停留不得超過 4 個月
  3. 取得不動產後 3 年內不得出售

一、買方為外國人時,簽約前建議

重點提醒:外國人購買不動產前,應先確認平等互惠資格、土地法限制及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地區;若查詢尚未完成即簽約,契約宜約定相關但書。

(先不討論大陸地區人民)

  1. 查詢買方國籍是否為「完全平等互惠國家」或「附條件平等互惠國家(有部分限制)」。
  2. 確認買賣標的是否有土地法第14條、第17條不得移轉之情形。
  3. 至「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查詢坐落土地是否位於敏感地區。
  4. 初步查詢若為「敏感地區」,應進一步付費查詢,確認外國人能否辦理登記。
註:若簽約前無法確認是否為「敏感地區」,買賣合約記得加入但書;避免查詢後無法登記而衍生額外爭議。

二、環境敏感地區查詢

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外國人不得取得「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簡答:若查詢結果確認屬於環境敏感地區,外國人不能購買或登記;若非敏感地區,過戶時仍應將查詢公文檢附給地政機關。

內政部-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

查詢「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簡易流程

➊ 輸入土地地段號 → ➋ 選擇查詢項目(勾選第33、34項)→ ➌ 等候通知繳費 → ➍ 繳費 → ➎ 核發電子公文
外國人購買不動產查詢要塞軍備區域第33及34項畫面
註:查詢項目依需求勾選;若為土地法第17條的「要塞軍備及領域邊境土地」,原則上勾選第33、34項,其他項目得免申請查詢。

如果輸入土地地段號後,第33、34項顯示「免查」,恭喜!可以不用查詢。

因我的地段號輸入後顯示紅色的「應查」,故必須繼續查詢;第33項後方有備註,若涉及軍方應查範圍,查復時間至少需1個月以上。

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繳費通知電子郵件
( e-mail通知繳費 )

繳費通知:隔幾天收到 e-mail 繳費單(PDF)。

繳費方式:台灣 Pay、ATM 或手機轉帳、超商、銀行臨櫃繳納。

註:「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委託「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測探學會」辦理,所以左上角會有該學會名稱。
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通知

查詢結果:e-mail 回覆查詢結果(附件有電子公文),也可登入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查詢結果及下載公文。

OS:地段號雖顯示紅色「應查」,但可能是因土地離軍事設施很遠,附件也無重要設施,所以不到一週就收到查詢結果通知;運氣好沒等到1個多月。

電子公文(含附件)約10頁左右。地政機關過戶時,將公文一併檢附於送件資料內。

註:假設若屬敏感地區,外國人就不能購買此不動產

三、何謂「平等互惠國家」?

Google 輸入關鍵字「平等互惠國家」搜尋,內政部會公告最新名單。因外交關係可能隨時變動,所以每次遇到外國人案件,均應線上查詢最新平等互惠國家名單

簡答:「平等互惠國」是指台灣人如能在該國取得不動產,相對地,該國人民在台灣也能取得不動產。
  • 「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例如韓國、日本、馬來西亞、德國、英國、法國、美國(多數州)等。
  • 「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須符合一定條件,或取得不動產種類有限縮,例如香港、新加坡、菲律賓、泰國、美國(部分州)、俄羅斯等。
  • 「非」平等互惠之國家:該國人民不得取得台灣不動產,例如越南、澳門、美國奧克拉荷馬州。
註:美國人能否取得台灣不動產,應以其所在的為準;各州規定不同。

四、外國人不能取得哪些土地?

依照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下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重點:下列土地外國人不能取得;但繼承取得者除外,惟應於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予本國人。
  1. 林地。
  2. 漁地。
  3. 狩獵地。
  4. 鹽地。
  5. 礦地。
  6. 水源地。
  7. 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土地法第17條補充: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予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73條之1相關規定。

五、哪些土地不得登記為私有?

依照土地法第14條規定,下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重點:此類土地不論台灣人或外國人,原則上都不能取得
  1. 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2. 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3. 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4. 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5. 公共交通道路。
  6. 礦泉地。
  7. 瀑布地。
  8. 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9. 名勝古蹟。
  10. 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土地法第14條補充: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

本文由 誠家代書 郭家甫地政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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