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2.0 (囤房稅)重點解析
房屋稅「自住」現在開始需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自114年開始適用。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方式,請依個案洽地政士或專業人員。
最後更新時間:114年3月
房屋稅2.0(囤房稅)修正後自何時開始施行?
房屋稅2.0修法後,新制房屋稅徵收規定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適用114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
不是多屋族才有囤房稅!別被字面蒙騙了。
自住房屋若沒設戶籍,房屋稅將大增1.66倍↑。(假設原本只需繳1.2萬房屋稅,現在將增加為3.2萬起)
③ 增訂「房屋稅自用申請-期限」
- 房屋稅申請自用期限:每年3月22日前 (若逾期申辦,次期才適用)
- 若當年度要申請房屋稅自用,需於3月22日前,①遷入戶籍+②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若已核准自用,隔年免再申請)
- 房屋稅 現階段尚未開放「戶政跨機關通報」功能,待日後開通後於戶政事務所遷戶籍時可一併申請,免再奔波至稅捐稽徵處。
- 補充:地價稅申請自用期限:每年9月22日前 (若逾期申辦,次期才適用)
- 地價稅已開通「戶所跨機關通報」功能,遷戶籍時可直接通報申請自用!免再奔波至稅捐稽徵處申請。
⑥ 由「縣市總歸戶」改為「全國總歸戶」
- 由「縣市總歸戶」改為「全國總歸戶」,依全國持有房屋總戶數課稅。
⑨ 房屋稅稅率全數累進 ♥重點♥
- 房屋稅2.0,為「全戶累進」之差別稅率。
- 全國總歸戶後,再依各縣市訂定的之差別稅率,核課房屋稅。
③ 自用房屋「設籍」之特例-114年3月6日新增
- 兩間房屋若「打通」或「合併」居住使用,僅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如符合其他自住要件,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 簡言之:房屋仍以「2戶」認定,但只需「1戶」設籍即可。
④ 自用房屋稅一樣維持「三戶」
-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最多有三戶房屋(含)可申請房屋稅自用稅率1.2%。
-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自用稅率1.2%是合計三戶。
-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非自用稅率,是各自累進計算戶數,
四、特定房屋(①出租達標準、②繼承分別共有、③建商新建屋)
① 特定房屋-「租賃所得達地一般租金標準」
- 「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稅率:1.5%~2.4%
- 說明:鼓勵多屋族將空置或作低度使用的房屋釋出,提供出租使用,出租房屋稅賦不但沒有增加反而降低。
→「租賃所得達地一般租金標準」之定義?
- 高雄市依區域不同,分別是依房屋評定現值的「20%」、「17%」
- 其他縣市房屋現值「%」數,請參閱台財稅字第11200694880號函
→承上題「立法目的」及「如何申報」?
- 立法目的:鼓勵多屋族將空置或作低度使用的房屋釋出,提供出租使用,出租房屋稅賦不但沒有增加反而降低。
- 若承租方不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且若房屋租金又低於租金標準,將使房屋稅賦增加!
- 申報方式:因有時間落差。房屋稅申報為「3月22日前」;所得稅申報為「5月1日~5月30日」
- 每年3月22日前檢具租賃契約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同時於5月份須申報綜合所得稅,才能於當期適用較低稅率。
③ 特定房屋-「起造人待銷售新成屋」
- 「起造人待銷售新成屋」之住家用房屋稅率:2%~4.8%
- 「起造人待銷售新成屋」之稅率高低是依「持有年限」,而非「總戶數」。
- 若依「總戶數」核課%數,建商一定是累進到最高%數。
- 目前各縣市對於新件成屋前2年稅賦較低(通常低於3.2%),第3年開始加重稅賦,第五年以後4.8%

→建商持有房屋未滿1年,房屋稅2%-114年3月19日新增
- 起造人新建房屋持有房屋未滿1年,房屋稅「全國統一適用稅率2%」。
→承上題「起造人待銷售新成屋」延伸探討
- 目前各縣市對於新件成屋第五年開始幾乎都是4.8%最高稅率。
- 但若再參酌「財政部第七波信用管制」建商餘屋貸款為3成,管制期間為五年,滿五年後即不受餘屋貸款3成之限制。
- 雖第五年開始建商房屋稅賦加重(4.8%),但同時建商也可再向銀行進行增貸(不受餘屋貸款3成限制)
- 房屋稅2.0:全數累進,適用差別稅率
- 房屋稅2.0:「縣」「市」稅率級距不同。
【繼承共有及出租】
總計3屋:A、B、G
房屋現值200萬×稅率1.5%×3屋 = 9萬
【其他住家用】
總計4戶:C(戊市)、D(戊市)、E(已縣)、F(已縣)
戊市:房屋現值200萬×稅率3.8%×2屋 = 15.2萬
已縣:房屋現值200萬×稅率3.2%×2屋 = 12.8萬
房屋稅賦增加:9萬+15.2萬+12.8萬 = 房屋稅37萬
-文章內容,不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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