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及遺贈」 初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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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方式,請依個案洽地政士或專業人員。
最後更新日期:115年08月
- 誰說繼承權一定是所有子女平均分配?父母也可以透過「遺囑」多分配一些遺產予孝子。
- 遺產也不一定只能留給子女;可以透過「遺贈」,將財產留給細心照顧您的親友或其他非繼承人。
一、何謂「遺囑」?
遺囑是遺囑人依法律規定的「五種遺囑」方式所為的「無相對人單獨行為」,必須於生前作成遺囑,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
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規劃遺產如何分配,而不必完全依照民法所定的法定應繼分分配。
法定:必須依法律規定的方式預立遺囑,不能自行創設其他遺囑方式。
無相對人單獨行為:立遺囑人可自自由訂立遺囑內容、分配財產,不須事先取得繼承人或其他人的同意。
♦遺囑人資格♦
-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例如受監護宣告之人。 -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可為遺囑;但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
♦遺囑「見證人」資格♦(自書遺囑 不需見證人)
以下不得為遺囑之見證人:- 未成年人。(未滿18歲)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利害關係人)
-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利害關係人)
-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以防受公證人影響)
♦遺囑「見證人」重點提醒♦(自書遺囑 不需見證人)
- 須由「立遺囑人」指定見證人。
- 立遺囑過程,見證人須「全程」在場,不能中途離席(例如:接聽電話、上廁所或抽菸)。
- 建議見證人需「識字」,因要確認立遺囑人的「口述內容」,與最後書面的「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內容是否相符並簽名。
♦遺囑種類♦
遺囑的五種方式:①自書遺囑、②公證遺囑、③密封遺囑、④代筆遺囑、⑤口授遺囑。網路已有許多五種遺囑方式的詳細介紹,本文不再贅述。
♦自書遺囑-建議♦
不建議使用「自書遺囑」,主要是避免遺囑有增刪、塗改之處,因未符合民法規定的修改方式,以致日後無法順利憑遺囑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有可能需要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有效之訴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親友過世後,家屬持自書遺囑委託代書辦理遺產繼承,但因遺囑塗改處未符合規定,以致國稅局及地政機關不予受理。
若自書遺囑有增刪或塗改,應在遺囑空白處註明,例如:「第十三行 刪六字、增五字」,並另行簽名;刪改處不要使用立可白、立可帶直接覆蓋。
♦遺囑涉及銀行存款分配♦
遺囑內若有提及銀行存款的分配,建議採「公證遺囑」方式訂立;因若要以「遺囑」提領遺產存款時,銀行原則上大部分只接受公證遺囑。(如遺囑涉及銀行存款分配,建議事前向金融機構確認)
♦遺囑違反「特留分」♦
遺囑若「違反特留分」,並不會因此使整份遺囑無效;受侵害的繼承人得依法主張特留分扣減權。
※「特留分」請求權: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密封遺囑-重點♦
若有「密封遺囑」,請勿隨意開啟,應依《民法》第1213條規定辦理。
二、遺囑撤回或牴觸?
-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提醒:
遺囑人原則上得隨時依遺囑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如嗣後受「監護宣告」,因成為無行為能力人,即不得再為遺囑。
問:老陳於102年立遺囑,將A、C屋分配予甲、B屋給乙;老陳並未撤回102年所立之遺囑,之後又於113年立遺囑將C屋分配予丙。依遺囑財產應如何分配?
答:兩份遺囑(102年及113年)就C屋部分牴觸,因此C屋分配以113年新立之遺囑為準。
故老陳百年後,新舊遺囑牴觸部分以新遺囑為準:A屋給甲、B屋給乙、C屋給丙。
三、何謂「遺囑執行人」?
白話來說,遺囑執行人就是「依遺囑內容執行遺囑的人」,負責管理遺產、交付遺產及辦理執行遺囑所需事項。
遺囑執行人的身分可以是地政士、律師、繼承人、受遺贈人、親友等。
立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註: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遺囑執行人資格♦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職務(工作內容)♦
- 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
- 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例如:編製遺產清冊、製作繼承系統表、申報遺產稅、辦理相關稅務申報,以及交付、移轉遺產予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遺囑執行人可為「繼承人」?♦
答:可以。 遺囑執行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人,故無 《民法》第106條 「禁止雙方代理」之適用。
♦遺囑執行人可為「遺囑見證人」?♦
答:可以。
注意: 「遺囑執行人」可為「繼承人」或「遺囑見證人」,但「繼承人」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
♦預立遺囑時,「遺囑執行人」需到場?♦
答:不用。除非「遺囑執行人」同時擔任該遺囑的「遺囑見證人」。
♦遺囑執行人「報酬」?♦
依 《民法》第1211條之1 規定,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
實務上會依遺產種類、數量、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數、不動產坐落區域等作為收費基準,再參酌案件複雜程度及難易度調整。
四、遺囑內「有」遺囑執行人
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遺囑執行人」職務執行。
♦遺囑執行人依遺囑辦理「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時,需「繼承人」同意或會同?♦
不須繼承人同意,若繼承人不會同,原則上也不影響辦理。(優點)
遺囑執行人依遺囑辦理「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
繼承人也可會同辦理繼承登記,以簡化部分手續;但若繼承人不會同或拒絕配合時,遺囑執行人仍可依遺囑辦理遺囑繼承登記,不受影響。
特留分:遺囑是否違反《民法》有關特留分之規定,非地政機關的審查範圍。
♦遺囑執行人可申報「遺產稅」?現行規定與修法草案♦
答:可以。
目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如被繼承人有遺囑執行人,原則上由「遺囑執行人」擔任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並負責遺產稅申報等事項。
但行政院已提出修法草案,擬將「遺囑執行人」從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中刪除,改由「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擔任納稅義務人;遺囑執行人則改為得代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繳納遺產稅及申請復查。
立法院115.08.21三讀通過:
-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改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 無繼承人者,為「遺產管理人」。
- 「遺囑執行人」不再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但遺囑執行人仍可辦理:有遺囑執行人的案件,遺囑執行人仍「得」代理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繳納遺產稅及申請復查等相關事項。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順序:
-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簡單來說:目前只要有「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即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應就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辦理遺產稅申報,而不是只申報遺囑中所記載的財產。
修正後(尚未公布實施日期):改由繼承人、受遺贈人擔任「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遺囑執行人不再負擔納稅義務,但仍可「代理」辦理遺產稅申報、繳納及復查。
修正前:遺囑執行人本身就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修法進度♦
| 日期 | 修法進度 | 目前狀態 |
|---|---|---|
| 115年1月22日 | 財政部預告《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完成草案預告程序 |
| 115年7月30日 | 行政院第4014次院會通過修正草案 | 同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
| 115年8月21日 | 立法院三讀通過 | 修法完成,待總統公布實施 |
| 修法程序 | 委員會審查 → 二讀 → 三讀 → 總統公布 | 完成法定程序後,再依修正條文所定施行日期生效 |
修法提醒:
行政院已於民國115年7月30日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截至民國115年8月26日,立法院已於8月21日三讀通過,目前待總統公布實施日期。實施前,現階段仍應適用修法前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
總統公布,並依修正條文所定施行日期生效後,才改依新規定辦理。本文將依後續立法進度持續更新。
♦若「繼承人」不配合提供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等,仍可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答:可以。
若繼承人未會同或拒絕配合,遺囑執行人仍得依遺囑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五、遺囑內「無」遺囑執行人
遺囑若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一定要有「遺囑執行人」?♦
並非必要,但可能會有影響!依個案判斷。遺囑執行人可由遺囑人指定、親屬會議選定、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指定。
沒有遺囑執行人也可辦理繼承登記;但若依遺囑分配的遺產需由數名繼承人共同取得,須要繼承該財產的該數名繼承人會同辦理過戶。
爸爸有四名子女,甲、乙、丙、丁 4人,依遺囑,A屋要分配予甲、乙、丙 三人,持分各3分之1,但遺囑內並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此時該如何辦理登記?
答:
因無遺囑執行人,依遺囑辦理移轉登記時,須由甲、乙、丙 三人會同申請;若僅由甲一個人要單獨辦理,乙、丙不會同,則無法登記。 (※因遺囑並未分配財產予繼承人「丁」並未取得財產,故不須「丁」會同)
♦無遺囑執行人,需「全體繼承人」會同辦理?♦
答:同上題,需依個案判斷。
依遺囑關於遺產分配情況而定,可能「部分繼承人會同」即可,也有可能需「全體繼承人會同」才能辦理。
遺贈:透過「遺囑」將遺產指定給非繼承人:
若遺囑內有屬於「遺贈」規劃,若又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時,原則上仍須「全體繼承人會同」先辦妥繼承登記,後續再辦理「遺贈」登記。
六、「遺囑繼承」與「遺贈」之差異?
依遺囑受分配財產的人為繼承人,則為「遺囑繼承」;反之,受分配財產的人若不具有繼承人身分,則為「遺贈」。
♦「受遺贈人」可直接登記取得遺產?♦
答:不能。
原則上需先辦畢「繼承登記」(例如:公同共有)後,再辦理「遺贈」登記。
實務上若無遺囑執行人,可能發生部分繼承人不願配合辦理「遺贈」登記、交付遺贈物的情形。若聯繫不到繼承人,或繼承人不願配合會同,可向法院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但會增加作業時間及成本。
實務建議:如遺囑涉及將不動產遺贈給非繼承人(即「遺贈」),建議在遺囑內指定「遺囑執行人」。
♦上圖,A的法定繼承人為何人?法定應繼分?♦
答:B、C、D、E四人為A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法定應繼分各為4分之1。
♦承上,若B單獨取得「乙屋」,屬於「遺囑繼承」?還是「遺贈」?♦
答:雖然「乙屋」僅由B一人取得,但因B為A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因此B取得乙屋的原因仍屬「遺囑繼承」。
♦F單獨取得「丙屋」,但F目前非A的繼承人,F取得原因為何?♦
答:F雖為A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因其父D仍健在,F目前並非A的法定繼承人,因此F依遺囑取得丙屋的原因為「遺贈」。
♦F單獨取得「丙屋」,若其父D早於A先過世,F取得原因為何?♦
答:若D早於A過世,而F符合代位繼承之規定,F即成為A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因此F依遺囑取得丙屋的原因為「遺囑繼承」。
♦G為看護,非A之繼承人,與A也無親屬關係,可以透過遺囑取得遺產?♦
答:可以。即使G與A沒有親屬關係,A仍可透過遺囑將財產「遺贈」給看護G。
♦D因未分配到遺產,D可主張特留分扣減權?時效?例外?♦
答1:可以。因D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法定應繼分為4分之1,其特留分為應繼分的2分之1,因此特留分為8分之1。
答2:特留分扣減權,自D知悉其特留分受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亦同。
答3:若D依法喪失繼承權,原則上無法再以繼承人身分主張特留分。例如符合《民法》第1145條所定喪失繼承權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
七、「遺囑繼承」相關稅費
「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透過遺囑辦理繼承登記;反之「遺贈」是指「非繼承人」透過遺囑取得財產。
♦地政士服務費♦
如委託地政士辦理時才須支付;費用依遺產種類、數量、不動產筆數、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人數,案件複雜程度而定。
♦遺產稅♦
不一定。「遺產總額」扣除「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後仍有餘額,才須繳納遺產稅。
完稅證明:申報完後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再憑以辦理後續不動產登記。
♦土地增值稅♦
無,不須申報土地增值稅。
「繼承」取得:
不課徵(免徵)土地增值稅;辦理繼承登記後,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調整為被繼承人死亡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土地公告現值之漲幅重新起算)。
♦契稅♦
無,不須申報契稅。因繼承取得房屋,不屬契稅課徵範圍。
♦印花稅♦
無,遺囑繼承原則上不須繳納印花稅。
♦地政規費♦
有,金額通常不高,實際費用依地政機關核算為準。
計算公式:(房屋評定現值+土地申報地價總額)× 1000分之1
書狀費:每張80元
八、「遺贈」相關稅費
「遺贈」是指「非繼承人」透過遺囑取得財產。
♦地政士服務費♦
如委託地政士辦理時才須支付;費用依遺產種類、數量、不動產筆數、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人數,案件複雜程度而定。
♦遺產稅(同遺囑繼承)♦
不一定。「遺產總額」扣除「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後仍有餘額,才須繳納遺產稅。
完稅證明:申報完後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再憑以辦理後續不動產登記。
♦贈與稅♦
無。「遺贈」是因遺囑於死亡後發生效力,並非生前贈與,因此不須申報贈與稅。
♦土地增值稅♦
須申報,但原則上稅額為0元。
土地先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後,再由「全體繼承人」為義務人申報土地增值稅移轉予「受遺贈人」。
「遺贈」土增稅0元
先辦理「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時,前次移轉現值調整為被繼承人死亡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再辦理「遺贈」移轉時,原則上不會有土地漲價總數額,故土地增值稅稅額為0元
♦契稅♦
無,不須申報契稅。
♦印花稅♦
有。「遺贈」需「貼印花」或「開立大額印花稅總繳」皆可。
計算公式:(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總額)× 1000分之1
差異性:不動產「遺贈(非繼承人)」移轉時須繳納印花稅;但若是單純「遺囑繼承」原則上不須繳納。
♦地政規費♦
有,金額通常不高,實際費用依地政機關核算為準。
計算公式:(房屋評定現值+土地申報地價總額)× 1000分之1
書狀費:每張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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