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同父異母、多段婚姻、收養出養)
本篇為拋棄繼承之進階探討,內容有空會持續更新…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方式,請依個案洽地政士或專業人員。
最後更新日期:115年9月
本篇為特殊拋棄繼承案例,透過「多段婚姻」、「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及「收養出養」等實務案例,說明較複雜家庭關係下的繼承順位及拋棄繼承問題。
一、拋棄繼承(多段婚姻)
以下圖「繼承系統表」為例,甲於112年過世後遺留負債,但甲除現任配偶乙及子女A、B外,過去另有兩段婚姻,前妻分別為丙、丁。
- 現任配偶乙及其子女A、B須辦理拋棄繼承嗎?
- 甲與前妻所生之子女C、D、E、F須辦理拋棄繼承嗎?
- 甲之前妻丙、丁也須辦理拋棄繼承嗎?
解答
- 前任配偶(前妻丙、前妻丁)與甲已無婚姻關係,已非甲之法定繼承人,故不需辦理拋棄繼承。
- 甲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包含現任婚姻所生之子女A、B,以及與前妻所生之子女C、D、E、F。
- 甲過世後遺留負債,甲之法定繼承人為現任配偶乙,以及子女A、B、C、D、E、F,共7人須評估是否辦理拋棄繼承。
後記:本案現任配偶乙與前妻之子女未曾聯繫,也無聯繫方式;故本案為「乙、A、B」三人委託本事務所辦理拋棄繼承。
二、拋棄繼承(同父異母、同母異父)
以下圖「繼承系統表」為例,甲過世後遺留負債,但因甲未婚且無子嗣(無第一順位繼承人),親生父母皆已過世(無第二順位繼承人),因此輪到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
- 因甲的父母親曾有多段婚姻,「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是否也有繼承權?
- 若被繼承人(甲)遺留負債,其兄弟姊妹是否也須辦理拋棄繼承?
以「甲」為中心:
同父同母兄弟姊妹: A、B、C
同父異母兄弟姊妹: D、E、F、G、H
同母異父兄弟姊妹: I、J、K
不同父、不同母: L
解答
- 當繼承順位輪到第三順位「兄弟姊妹」時,「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都算是兄弟姊妹而具有繼承權;因此若有負債需辦理拋棄繼承,建議也提醒這幾位兄弟姊妹。
- 本案A、B、C、D、E、F、G、H、I、J、K等11人均屬第三順位繼承人;惟C、I兩人已於甲之前死亡,因此剩餘A、B、D、E、F、G、H、J、K等9人為本案第三順位繼承人。
- 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適用於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第三順位兄弟姊妹沒有代位繼承。本案已先死亡的C、I,即使另有子女,其子女亦不會因此代位成為甲之繼承人。
- 甲與L不同父、不同母,彼此間並無兄弟姊妹關係,因此L並非甲之第三順位繼承人。
依《民法》第1138條,兄弟姊妹為第三順位繼承人;另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限於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後記:
本案因兄弟姊妹之間已各自成家立業,多年未曾聯繫,也早已無聯繫方式;本案為「A、B、J、K」四人委託本事務所辦理拋棄繼承。
三、拋棄繼承(收養出養)
以下圖「繼承系統表」為例,甲有子女A、B、C、D等四人,但D已出養。
- 甲過世後,第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有誰?
解答
- 甲過世前,其子D已由他人收養。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
- 因此本案例在收養關係仍存續,D原則上不再繼承生母甲之遺產,D無繼承權;反之,若甲遺留負債,D也不須辦理拋棄繼承。
- D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原則上與養父母婚生子女相同(即D可繼承養父母之遺產)。
- 因甲之配偶(丈夫)多年前已先死亡,因此本案例甲之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為子女A、B、C,共3人。
實務提醒:
若有子女被收養、出養,不論是辦理「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注意戶籍謄本中有無收養註記,以確認收養出養的關係及其效力。
若有子女被收養、出養,不論是辦理「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注意戶籍謄本中有無收養註記,以確認收養出養的關係及其效力。
如何知道有無兄弟姊妹被收養?
通常被收養(出養)多發生於幼年時期,其他兄弟姊妹當時可能也年幼,因此未必清楚家中曾有兄弟姊妹被收養,或出生後夭折等情形。
實務上可從戶籍謄本中的出生別、父母姓名及記事欄等資料,進一步推測及確認家庭關係。
國家考試通過的專業地政士
多年實務經驗,精通不動產繼承、贈與、買賣、信託及節稅規劃,以合法及符合法規之方式協助您解決不動產的相關問題。
讓專業人員協助您節稅規劃
不動產涉及的金額龐大,規劃尤為重要,常見不動產相關稅賦: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地政規費、遺產稅、贈與稅、財產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房屋稅、地價稅、重購退稅....等等。
實務經驗分享
本網站內分享的案例,皆為實際承辦經驗!絕非網路拷貝資料。常見問題FAQ,為實際上諮詢時,客戶常見問題彙整。(不定期更新)
網站也由代書親自架設、更新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