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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方式,請依個案洽專業地政士或相關人員。

最後更新日期:113年10月12日 19:30

一、何謂「遺囑」?

  遺囑人依「法定(五種遺囑)」方式所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必須生前所為,於死後發生法律效力;若非依法定方式所立,遺囑不生效力。(即 生前自由規劃遺產分配的方式,而非侷限於民法規定的繼承比例)

【註】

  1. 法定:需以法律規定的方式預立遺囑(不得自行創設)
  2. 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立遺囑人可自自由訂立遺囑內容、分配財產,不需繼承人或其他人同意。

♦遺囑人資格♦

  1.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未滿7歲、或受監護宣告之人)
  2.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滿16歲即可立遺囑,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遺囑「見證人」資格♦ (自書遺囑 不需見證人)

  1. 未成年人。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利害關係人)
  4.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利害關係人)
  5.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以防受公證人影響)

♦遺囑種類♦

遺囑的五種方式:①自書遺囑、②公證遺囑、③密封遺囑、④代筆遺囑、⑤口授遺囑。

(網路很多介紹,此不再贅述)

♦提醒及注意♦

  1. 遺囑內若有提到銀行存款的分配方式,建議採「公證遺囑」方式訂立;因要提領遺產存款時,幾乎銀行都只接受公證遺囑。
  2. 遺囑若「違反特留分」,並不會讓遺囑無效;反之繼承人可請求特留分扣減權。(請求權: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
  3. 若有「密封遺囑」時,勿隨意開啟;須依民法1213條規定辦理。

民法 第1213條

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

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

二、遺囑撤回或牴觸?

【註】立完遺囑後,若立遺囑人有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情形,遺囑不能撤回。

  1.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2.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3.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4.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舉例♦

問:老陳於102年立遺囑A屋B屋分配予C屋老陳並未撤回102年所立之遺囑,老陳又於113立遺囑將A屋分配予丙。依遺囑財產如何分配

答:兩份遺囑(102年及113年)就A屋部份牴觸,A屋分配以113年所新立之遺囑為準。(故老陳百年後,依遺囑:A屋給丙、B屋給甲、C屋給乙)

三、何謂「遺囑執行人」?

【註】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白話「依遺囑內容,執行遺囑的人;管理遺產、交付遺產」;身分可以是代書、律師、繼承人、受遺贈人、親友…等等。

  立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遺囑執行人資格♦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職務♦

  1. 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2.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
  3. 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例:編制遺產清冊、製作繼承系統表,申報遺產稅、申報贈與稅、交付及移轉遺產於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遺囑執行人可為「繼承人」?

可以。遺囑執行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人,故無民法106條(禁止雙方代理)之適用。

♦遺囑執行人可為「遺囑見證人」?

可以。「遺囑執行人」可為「繼承人」或「遺囑見證人」,但「繼承人」不能為「遺囑見證人」。

♦預立遺囑時,「遺囑執行人」需到場?

不用。除非「遺囑執行人」同時為「遺囑見證人」。

♦遺囑執行人「報酬」?

  依民法第 1211-1 條之規定,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

  實務上依遺產種類、數量、繼承及遺贈人數、不動產坐落之區域為收費基準,再參酌案件複雜程度、難易度等調整。

四、遺囑內「有」遺囑執行人

  「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遺囑執行人職務執行。

♦遺囑執行人辦理「遺囑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時,需「繼承人」同意會同

不須繼承人同意,也得免繼承人會同。(好處)

  遺囑執行人得依遺囑內容代理繼承人申辦「遺囑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繼承人也可會同辦理繼承登記,若繼承人不會同,遺囑執行人仍可依遺囑辦理遺囑繼承登記

  遺囑是否有違反民法有關特留分之規定,非地政機關審查範圍。

♦遺囑執行人可否代位申報「遺產稅」?

可以。由遺囑執行人代位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得不須經繼承人同意。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順序如下:
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若「繼承人」不配合提供印章及身分證等文件,可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可以。若繼承人未會同,遺囑執行人得依遺囑辦理過戶登記;地政機關等過戶文件得免「繼承人」簽名蓋用印章

五、遺囑內「無」遺囑執行人

  遺囑若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一定要有「遺囑執行人」?

  並非必要。遺囑執行人可由遺囑人指定親屬會議選定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指定產生。

  沒有遺囑執行人也可辦理繼承登記,但若遺產為繼承人共同繼承,則需取得該財產之所有繼承人會同」辦理過戶。(缺點)

  舉例:依遺囑A屋要分配予甲、乙、丙 3人,持分各3分之1。

  答:依遺囑辦理移轉登記時,則需甲乙丙「會同」申請,甲無法單獨辦理過戶。(甲乙丙若有其中一人不會同,則無法辦理登記)

♦無遺囑執行人,需「全體繼承人」會同辦理?

不一定!需依情況判斷。

  依遺囑的遺產分配情況而定,可能「部分繼承人會同」即可登記,也有可能需「全體繼承人會同」才可登記。(此部分待「進階篇」再做討論)

  但若遺囑內有屬於「遺贈」的遺產,就需「全體繼承人會同」先會同辦理繼承登記後,才能再辦理「遺贈」登記。

六、「遺囑繼承 vs 遺贈」之差異?

  依遺囑受分配財產的人,若為繼承人,擇為「遺囑繼承」,反之為「遺贈」。

「受遺贈人」可直接登記取得遺產?

  不能辦畢「繼承登記(例:公同共有)」後,全體繼承人會同辦理「遺贈」登記。實務上若無遺囑執行人,很多繼承人不願配合辦理「遺贈」登記,交付遺贈物。

  若聯繫不到繼承人,或繼承人不願配合會同;雖親屬會議可選定的「遺囑執行人」,但親屬恐會刻意刁難「受遺贈人」;又或是「受遺贈人(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但曠日廢時。若遺囑內就已指定好遺囑執行人,即可避免此問題。

♦A的法定之繼承人為何人?法定應繼分?

答:B、CDE,四人為A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法定應繼分各¼。

♦B單獨取得「乙屋」,屬於「遺囑繼承」?  還是「遺贈」?

答:雖「乙屋」僅有B一人繼承,因B為A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故B取得原因為「遺囑繼承」。

♦F單獨取得「丙屋」,且F為A之直系血親卑親屬,F取得原因為?

答:F雖為A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因其父D仍健在,故F取得丙屋之登記原因為「遺贈

( 「丙屋」需先辦完「B、CDE」全體繼承人繼承後,再由「B、CDE」遺贈登記予「F」)

♦F單獨取得「丙屋」,若其父D早於A已先過世,F取得原因為?

答:若D早於A過世,F則為A之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代位繼承),故F取得原因為「遺囑繼承

♦G為看護,非A之繼承人,與A也無親屬關係!可透過遺囑取得遺贈財產?

答:可以!沒有親屬關係也可透過遺囑分配取得遺贈之財產。

♦D因未分配到遺產,D可主張特留分扣減權?時效?例外?

答1:可以!因D為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法定應繼分為4分之1,其特留分為8分之1。

答2:特留分請求權時效,自D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繼承開始起逾10年

答3:若喪失繼承權,無法請求特留分扣減權。(若D有民法1145條規定之情形,且A於遺囑內有特別提到D喪失繼承權)。

民法 第1145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民法 第1188條
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

七、「遺囑繼承」相關稅費

遺囑繼承」是指透過「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且由「繼承人」取得不動產;反之,若取得不動產者「非繼承人」,則屬「遺贈

♦代書費

若委託代書辦理,才需支付。

♦遺產稅

須申報,若遺產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才需繳納。(例如:遺產稅免稅證明遺產稅繳清證明)

♦土地增值稅

,不須申報。(遺囑繼承完,前次移轉現值調整為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公告現值)

♦契稅

,不須申報。

♦印花稅

,不須申報。

♦地政規費

,稅額為「房屋現值+土地申報地價」x 1000分之1

八、「遺贈」相關稅費

遺囑繼承」是指透過「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且由「繼承人」取得不動產;反之,若取得不動產者「非繼承人」,則屬「遺贈

♦代書費

若委託代書辦理,才需支付

♦遺產稅

須申報,若遺產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才需繳納。(例如:遺產稅免稅證明遺產稅繳清證明)

♦贈與稅

,「遺贈」不須申報贈與稅。

♦土地增值稅

須申報,金額為0元

不動產先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後,再由「全體繼承人」為義務人申報土地增值稅。(遺囑繼承完,前次移轉現值調整為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公告現值)

(「遺贈」須申報土增稅,但稅額為0元 )

♦契稅

,不須申報。

♦印花稅

,遺囑需「貼印花」或「開立大額印花稅總繳」。

「遺贈」之不動產,印花稅額 =「房屋現值+土地公告現值」x 1000分之1。

「遺囑繼承」之不動產,不須繳納印花稅。

(「遺贈」大額印花稅 )

♦地政規費

,稅額為「房屋現值+土地申報地價」x 100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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