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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若離婚條件有牽涉到不動產贈與,強烈建議辦理順序「1.簽寫離婚協議(若擔心對方反悔,可辦理公證)」→「2.不動產贈與」→「3.戶政登記離婚」。有以下節稅效果,可省下鉅額稅金…
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意思是「夫妻之間贈與,即便超過贈與免稅額244萬,雖須向國稅局申報夫妻贈與,但不需繳贈與稅(稅額為0元)。」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不動產之贈與「取得時間可回推到原始日期」;意思是「若夫取得時間為105年以前,今年度(112年)贈與予妻後,再辦理離婚,妻出售不動產時,取得時間可回推到105年以前,仍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不動產之贈與「夫妻持有期間也能加計」;意思是「若夫取得時間為105年以後,今年度(112年)贈與予妻後,再辦理離婚,妻出售不動產時雖為新制(房地合一稅),除可回推到夫取得時間外,夫妻持有時間可加計,有機會適用較低之新制稅率」。
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不動產之贈與「可回推第一次原始取得成本」;意思是「若不動產為夫以1000萬買賣取得,贈與予妻子後,再辦理離婚,妻出售時不動產時,取得成本得主張為1000萬(須提供買賣合約書),而非遠低於市價的的房地公告現值」
提醒:以上1~4點結論是「先贈與,再離婚」能有的節稅效果。
提醒:以上規定僅限於「夫妻贈與」;若是贈與予子女、父母、其他人等都不適用。
-文章內容,不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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