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代位繼承」 +實務案例

「代位繼承」簡單解釋,爸爸早於祖父過世或喪失繼承權,子女代替爸爸繼承祖父之遺產,…

( 圖轉自Pexels )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方式,請依個案洽專業地政士或相關人員。

代位繼承:指「繼承人」早於「被繼承人死亡喪失繼承權,由該「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註:代位繼承僅限於「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一、「繼承人」順序?誰可代位繼承?

  • 民法1138條的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 民法1140條

    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提醒:有此可知,第二~四順位繼承人,並無代位繼承之適用。

  • 民法1145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二、「再轉繼承」與「代位繼承」差異?

( 預設範例 )

預設範例:甲於108年過世(配偶多年前已歿),甲育有子 乙、丙 兩人,現乙 、丙皆已婚且有各自之家庭及子女。

《1、死亡先後順序不同》

再轉繼承:若甲於108年過世,丙尚未辦理完甲之繼承登記,丙隨即於109年過世(註:丙晚於甲),此時丙的繼承人為丙妻及C、D、E  三位子女,共4人即為再轉繼承人

代位繼承:若甲於108年過世,丙早於甲於105年先過世(註:丙早於甲),此時C、D、E 三位子女即為代位繼承人。(子女代替爸爸丙的位置繼承甲之財產,配偶沒有繼承權)

《2、繼承人不同》

再轉繼承:依本範例為丙妻及C、D、E 三位子女共計4

代位繼承:依本範例為C、D、E 三位子女共計3人。(配偶沒繼承權)

《3遺產稅扣除額不同

再轉繼承:依本範例,配偶扣除額493萬+子女扣除額50萬×3人=150萬,扣除額總計643萬

代位繼承:依本範例,子女扣除額50萬×3人=150萬,扣除額總計150萬。(配偶沒繼承權不計入)

備註: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

《4遺產稅申報次數不同

再轉繼承:依再轉繼承次數決定申報次數;依本範例,甲及丙各需申報一次遺產稅,共計2次

(甲於108年過世,次子丙尚未辦理完甲之繼承登記,丙隨即於109年過世,此時丙的配偶丙妻及子女C、D、E即為再轉繼承人;需先申報甲的遺產稅,在申報丙的遺產稅)

代位繼承:依本範例,申報甲的遺產稅即可,共計1次

(甲於108年過世,次子丙早於甲於105年先過世,此時C、D、E 三位子女即為代位繼承人,此時僅需申報爺爺甲之遺產稅即可)

備註:特殊及複雜案件,例如再轉及代位繼承併存,依個案討論。

※「再轉繼承」與「代位繼承」很像,但並不同,很容易混淆。

三、「代位繼承」實務案例問答

(丁早於祖父甲先過世 )

《1、依上圖 甲死亡後,誰為繼承人?》

答:繼承人為乙、丙、A、B、C、D,總計六人

(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才能代位繼承;故丁之配偶無繼承權,不得代位繼承)

《2、承上題,繼承人之應繼分?》

答:乙、丙之應繼分:各3分之1。

A、B、C、D之應繼分:各12分之1。

《3、遺產稅扣除額?》

  1. 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為乙、丙、A、B、C、D,共計六人,扣除額為50萬×6人 = 300萬(若A、B、C、D為未成年,扣除額會更多)
  2. 假設若今天丁未死亡,繼承人為乙、丙、丁 三人,扣除額為50萬×3人 = 150萬

補充:遺產稅免稅額自111年起調整為1333萬、喪葬費扣除額123萬、配偶扣除額493萬….等。

《4、假若丁死亡時,ABCD皆已「拋棄繼承」父丁之繼承,現在還能「代位繼承」祖父甲之遺產嗎?》

  1. 若父親丁死亡時留下巨額債務,其子女A、B、C、D皆遞狀申請「拋棄繼承」;現在祖父甲死亡,A、B、C、D還能「代位繼承」嗎?
  2. 答案是A、B、C、D「可以在代位繼承祖父甲之遺產;因A、B、C、D是以自己固有的繼承權直接繼承被繼承人祖父甲之遺產,並不是繼承父親丁之權利。

《5、若祖父甲過世時,父丁建在,但丁「拋棄繼承」對於甲之遺產;此時A、B、C、D還能「代位繼承」祖父甲之遺產嗎?》

答:不能民法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喪失繼承權者,其「拋棄繼承」不屬前述兩項原因之一。若父親丁「拋棄繼承」甲之遺產後,A、B、C、D「不得代位繼承」祖父甲遺產;甲之繼承人歸於乙、丙兩人,其應繼分各2分之1。

補充:若甲之第一順位繼承人,近親等均拋棄繼承(即乙、丙、丁 三人 均拋棄繼承),此時親等A、B、C、D才能代位繼承祖父甲之遺產。(民法11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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