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買賣+ 實務案例

您知道嗎?「二親等買賣」應注意之細節及手續比一般買賣還多,找對「代書」尤其重要…..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情形,請依個案洽專業地政士或相關人員。

一、淺談二親等買賣:
  買賣就買賣,為什麼要區分「二親等買賣」?

首先!先看法條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五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1.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2.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3.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4.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5.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6.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 假設:兒子向爸爸購買不動產,國稅局會先「視為」是爸爸「贈與」不動產給兒子!兒子及爸爸須檢附「兩人」的收款付款存摺明細及兒子財力資料予國稅局審核,國稅局確認兒子真的有出資向爸爸購買,且國稅局也會審核兒子日後是否有辦法負擔的銀行貸款。(銀行貸款核准,國稅局審核是否會通過是兩回事)

  •  
  • 國稅局審核完金流及買方(兒子)日後貸款還款能力後;認定是「買賣」後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始能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手續。
  • 賣方(父親)存摺並會被列管,若賣方有以不正當之方式將資金返還予買方(兒子),恐被國稅局認定為「假買賣,真贈與」;改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 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
  • 疑問1:為什麼國稅局要審閱兒子跟爸爸的金流?兒子跟其他人買房都不用提供金流給國稅局審核

解答:

  因為兒子跟爸爸是「二親等」內親屬,尚未提供完整金流審核前,依法規會先視為贈與。另外爸爸的存摺會被國稅局列管一陣子,當發現爸爸把錢偷偷匯還給兒子,就可能會被認定為「假買賣,真贈與」,改以「贈與」認定。

  • 疑問2:『二親等買賣 vs 贈與』有什麼差異嗎?為什麼不少人選擇二親等買賣?

解答:

  假設市值1000萬的不動產,政府的房地公告現值可能僅約300~400萬;若是以「贈與」過戶,其不動產取得成本就是300~400萬,日後受贈人出售時房地合一稅稅賦較重,但也不是沒有其他解套之可能。「二親等買賣」有以下優缺點…

「二親等買賣」優點

    1. 兒子取得成本為買賣成交價,日後出售房地合一稅繳較少。
    2. 土地增值稅有機會申請「自用」稅率。
    3. 即便房地公告現值超過贈與免稅額,也不需繳贈與稅,因為是「買賣」,不是「贈與」。

「二親等買賣」缺點

    1. 買賣雙方皆須檢附金流予國稅局(存摺)審核。
    2. 若買方須向銀行貸款,但因工作收入為領現金(未申報綜所稅),且無法佐證收入來源,國稅局核准難度較高。

二、成交價,二親等買賣可低於市價?

  通常親屬間之買賣價格會比市價優惠,但二親等買賣之成交金額可低於市價嗎?能便宜(低)多少?國稅局才不會有意見!

  • 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買賣時,除檢附買賣合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稅單、公契等文件外,申報書需填寫出售不動產的「土地公告現值+房屋現值」之總額!若出售金額低於該金額,國稅局會認定為贈與。(通常政府公告的房地公告現值,約為市價的25~35%左右)
  • 簡言之,在一開始簽定買賣合約前,就要先計算好「土地公告現值+房屋現值」之總額,來擬定成交金額,買賣成交價需高於房地公告現值即可。另若親屬間之買賣成交價低於市價,實價登錄時也需勾選備註為特殊交易「親友間之交易」。
  • 題外話!若要進一步做節稅規劃,成交價太低對於買方也不一定有益,因買方日後出售房屋若為房地合一稅,稅賦通常會高於贈與稅不少;故建議一併評估買方日後是否會出售不動產、持有期間、重購退稅、或能否符合房地合一稅自用(自住設籍滿6年且無出租營業、獲利400萬以內免稅)規定等。

三、銀行貸款已核准,國稅局卻不核准?

  為何明明銀行貸款已核准,且也已對保完成;但國稅局卻認為買方無還款能力、遲遲未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但銀行貸款確實都已核准了啊!!

  國稅局評估「還款能力」

買方(借款人)本人是否有還款能力,經常性或固定收入(例:薪資、租金收入、月退俸);若買方為家庭主婦,可自行主張加計配偶的收入合併計算

  銀行貸款「審核核貸」

買方(借款人)本人是否有還款能力;若買方還款能力不足(收支比算不到),若有其他親屬願意當保人(例如:父親母親….等等),銀行貸款仍可核貸。

註:由此可知,「二親等買賣」國稅局審核「還款能力」比銀行還嚴格,國稅局原則上以「本人」為主,頂多加計「配偶」收入。

四、二親等買賣,但「自備款」不夠?

  因購屋至少需準備2~3成自備款(銀行貸款7~8成),但若『自備款(頭期款)』不足,而無法檢附完整之買賣金流予國稅局審核?

  「自備款」可於贈與稅免稅額度內,主張為「視同贈與」或「債務免除」;買方即不需支付該自備款(頭期款)。

★提醒★

  1. 部分「自備款」主張為「視同贈與」或「債務免除」;不少銀行不承作類似無自備款金流之案件,建議提前與代書或銀行確認。
  2. 本次移轉出售時,若土地增值稅要申請「自用」;又或是日後出售時,「房地合一稅」取得成本之認定,建議現場與地政士諮詢確認。

五、還有一種稱為「三角移轉」

經濟日報新聞連結

(謎:若真有遇到!也不會接受委任)

步驟一:爸爸 先以買賣過戶給 第三人A

步驟二:第三人A 再以買賣過戶給 兒子

  爸爸「不直接」過戶給兒子,而是透過非二親等的第三人A間接移轉,實際上並無買賣金流,而是利用國稅局對於非親屬不會主動審核金流的漏洞,把不動產「間接」以「買賣」移轉給兒子,墊高兒子的取得成本。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國稅局會以系統勾稽追查來防堵。

  無金流之「三角移轉」,恐有!實價登錄不實、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罪(若兒子有向銀行貸款),另依法課徵贈與稅,處漏稅額1倍至3倍之罰鍰;稅捐稽徵法41條逃漏稅:5年以下有期徒刑、6萬以下罰金。

六、實務案例分享一,「二親等買賣」誤辦為「贈與」

  • 聲明:此誤辦為贈與之案例,非本事務所承辦。
  • 幾年前哥哥名下房屋過戶予弟弟,委託代書辦理過戶相關事宜,案件也順利完成結案。直至111年弟弟至本事務所告知欲以650萬出售名下房屋時,因房地公告現值約150萬,經本所試算後告知提醒國稅局會認定獲利約500萬(出售價650萬-房地公告現值150萬),原因為何?
  • 但客戶認知實際獲利僅幾十萬,為何與國稅局落差那麼大?

解答:

    1. 客戶明確表示當時確實有支付價金向哥哥購買房屋,也有告知承辦代書,代書也知情;結案時拿到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後就以為案件圓滿完成,直至今日欲出售房屋,才知道當年房屋被以「贈與」方式辦理過戶。
    2. 經與客戶討論完後,應該是當時「二親等買賣」因需向國稅局申報「金流」,及待國稅局核准才能辦理過戶,當年承辦代書便宜行事或其他原因?,以「贈與」方式辦理過戶。(因「贈與」屬贈送,需向國稅局申報贈與,但不須提供金流及審核)
    3. 有何影響?
    • 不動產「贈與」,以「房地公告現值」金額高低來認定是否需繳「贈與稅」。
    • 當然也以「房地公告現值」來認定為受贈不動產日後出售時的「取得成本」。
    • 但殘酷的是「房地公告現值」,遠低於「市價」。
    • 現欲以650萬元出售,但房地公告現值僅約150萬元;依帳面會被國稅局認定獲利約500萬元
    • 好險為「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僅建物部分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試算後預估約會多7~8萬稅金。(若是新制-房地合一稅,需繳納之稅金通常相差數十倍)
    •  

  

★★★

  一般來店民眾告知不動產要辦理「過戶」,但實際上「過戶」是統稱,地政並無「過戶」選項。

  本所會詢問有無支付價款(簽訂買賣合約),確認實際要辦理的項目是「買賣、贈與、繼承,或是預立遺囑」,並告知注意事項、應備文件、及節稅規劃細節。

(立即來電.免費諮詢 郭家甫代書)

七、實務案例分享二,「二親等買賣」誤辦為「贈與」

  • 聲明:此誤辦為贈與之案例,非本事務所承辦。
  • 大概兩~三年前客戶拿著申請好的地政謄本來諮詢,欲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但因被繼承人有債務問題而遲至今日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客戶提供的地政一類謄本)

經詢問後,經過的內容概略如下:

  • A與B是兄弟,共同購買甲屋(各持分2分之1),後因B弟急用資金,故將名下持分2分之1出售A兄,遂委請代書辦理過戶事宜。(因兄弟屬二親買賣,應向國稅局申報金流,理當應以「買賣」辦理移轉;但不知承辦代書為何便宜行事,以「贈與」方式辦理移轉)
  • 案件順利結案,原以已告一段落。殊不知幾年後B弟因病過世,突然跳出C銀行表示B弟積欠信用卡逾期未繳,C銀行並查出B弟於欠款期間內將甲屋以「贈與」方式,無償移轉過戶,C銀行主張B弟贈與」行為屬脫產詐害債權,進而提出訟訴

  • 因當年AB兩兄弟同住於甲屋,購屋款以現金方式支付,承辦代書也未提醒收付款金流憑證之重要性(因當時代書以「贈與」方式辦理,未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買賣」,故國稅局也無留存收付款資料);因A兄B弟之繼承人提不出支付價款證明,被法院認定為脫產行為,侵害債權人C銀行權益。

  • 法院「判決回復所有權」後,甲屋隨即被查封及拍賣,因無人投標暫時解除危機,但也差點流離失所;後續也請客戶先與銀行及債權人協商還款事宜。

民法第 244 條 (詐害債權)

  1.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3.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4.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解答:

    1. 民國9x年原本看似單純的「二親等買賣」,僅因疏失及便宜行事以「贈與」方式過戶,經過多年後房屋被法院「判決所有權回復」,後續又被債權人「查封及申請拍賣」不動產。

    2. 不動產涉及金額龐大,委任經國家考試通過-地政士(代書)辦理尤為重要,每間事務所收費略有小差異,但建議不要為了省1~2千元代書費、簡化相關手續或步驟,後續損失讓人得不償失。(因9x年承辦代書疏失造成客戶損失,客戶透過介紹推薦向本事務所諮詢)

    3. 此案例讓我們得知

      • 術業有專攻!「專業」的重要性。

      • 若必須借款予人,若有不動產抵押設定做為擔保,債權才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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