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繼承取得」之不動產, 如何判定新舊制?
出售「繼承取得」之不動產,所得稅是依「舊制?新制?新舊制擇一申報?」
範例一、乙售屋時為「新制?、舊制?」
【簡答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
【說明 】
一、甲購入房屋為95年3月8日,乙於98年6月5日繼承甲之房屋;乙取得時間為105年1月1日前,故乙日後出售房屋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
二、乙於100年7月7日出售房屋時適用舊制,售屋所得併入乙100年個人綜合所得內(隔年101年5月申報)。
範例二、乙售屋時為「新制?、舊制?」
【簡答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
【說明 】
一、甲購入房屋為95年3月8日,乙於98年6月5日繼承甲之房屋;乙取得時間為105年1月1日前,雖乙出售不動產時為106年3月8日(105年以後);新舊制判斷原則上以不動產取得時間認定,故乙出售房屋時仍為「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
二、乙於107年7月7日出售房屋時適用舊制,售屋所得併入乙107年個人綜合所得內(隔年108年5月申報)。
範例三、乙售屋時為「新制?、舊制?」
【簡答 】:新制(房地合一稅),稅率20%。
【說明 】
一、甲購入房屋為106年3月8日,乙於112年5月1日繼承甲之房屋;甲及乙取得時間皆為105年1月1日後,故乙出售房屋時為「新制(房地合一稅)」。
註1:繼承事實發生在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人乙出售不動產時,取得時間之計算可往前推( 即乙的取得時間可往前回推至甲取得日106年3月8日);但因甲取得日為105年後,故乙售屋時仍為新制。
註2:乙持有4個月即出售,依房地合一稅稅率原應為45%;但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函釋,因乙為繼承取得,故甲及乙之持有期間(1)+(2)可合計,合計後持有期間超過5年(106.3.8~112.9.9),稅率降為20%。
範例四、乙售屋時為「新制?、舊制?」
【簡答 】:新舊制擇一申報。通常舊制稅額較低;若選新制(房地合一稅),稅率10%、若符合新制自用,也可申請自用(獲利400萬免稅,超過10%)。
【說明 】
一、甲購入房屋為100年3月8日,乙於110年6月8日繼承甲之房屋;甲取得時間為105年1月1日以前(舊制)、乙繼承取得時間為105年1月1日以後(新制)。
二、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函釋,此種情形,以得「新舊制擇一申報」。
若選【新制】申報
(1)、乙持有21個月(未滿2年),依房地合一稅稅率原應為45%;但依財政部函釋,因乙為繼承取得,故甲及乙之持有期間①+②可合計,合計後持有期間超過10年(100.3.8~112.3.8),稅率降為15%。
(2)、若甲及乙持有期間符合房地合一稅「自用」規定(出售前連續設籍及持有滿6年、且無出租及營業使用),乙也得以自用稅率申報(獲利400萬免稅,超過部分稅率10%)
若選【舊制】申報
(1)、若乙選擇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售屋所得併入乙112年個人綜合所得內(隔年113年5月申報)。
(2)、通常選擇舊制稅額較低;但不也不能一概而論,需依個案試算評估。
範例五、丙售屋時為「新制?、舊制?」
【簡答 】:新制(房地合一稅),稅率15%。若符合自用,也可申請自用(獲利400萬免稅,超過10%)。
【說明 】
一、甲購入房屋為98年6月8日,乙於110年7月10日繼承;乙過世後,丙於112年7月8日又再次繼承,丙出售不動產時持有5個月。
二、依財政部(112年11月02日 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函釋,多次連續繼承或遺贈,「取得時間」只能回推一次來判斷新舊制。(丙取得時間可回推至乙取得時間110年7月10日,為105年以後 → 新制)
三、丙持有18個月(未滿2年),依房地合一稅稅率原應為45%;依上述財政部函釋,多次連續繼承或遺贈,「持有期間」,皆可合併計算;甲乙丙三人持有期間①+②+③可合計,合計後持有期間超過10年(98.6.8~112.12.10),稅率降為15%。
四、若甲、乙、丙持有期間符合房地合一稅「自用」規定(出售前連續設籍及持有滿6年、且無出租及營業使用),丙也得以自用稅率申報(獲利400萬免稅,超過部分稅率10%)
範例六、丙售屋時為「新制?、舊制?」
【簡答 】:新舊制擇一申報。通常舊制稅額較低;若選新制(房地合一稅),稅率15%。若符合新制自用,也可申請自用(獲利400萬免稅,超過10%)。
【說明 】本案例與範例四很雷同
一、甲購入房屋為100年3月8日,乙於104年6月8日繼承;乙過世後,丙於111年6月8日又再次繼承,丙出售不動產時持有18個月。
二、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函釋,多次連續繼承或遺贈,「取得時間」只能回推一次來判斷新舊制。(丙取得時間可回推至乙取得時間104年6月8日)
三、再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函釋,乙取得時間為105年1月1日以前(舊制)、丙繼承取得時間為105年1月1日以後(新制),丙得「新舊制擇一申報」。
丙若選【新制】申報
(1)、丙持有18個月(未滿2年),依房地合一稅稅率原應為45%;但依財政部函釋,因丙為繼承取得,故甲、乙、丙之持有期間①+②+③可合計,合計後持有期間超過10年(100.3.8~112.12.10),稅率降為15%。
(2)、若甲、乙、丙持有期間符合房地合一稅「自用」規定(出售前連續設籍及持有滿6年、且無出租及營業使用),丙也得以自用稅率申報(獲利400萬免稅,超過部分稅率10%)
丙若選【舊制】申報
(1)、若丙選擇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售屋所得併入丙112年個人綜合所得內(隔年113年5月申報)。
(2)、通常選擇舊制稅額較低;但不也不能一概而論,需依個案試算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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