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繼承 方式/種類?

繼承遺產(財產)只能平均分配嗎?「依法定應繼分繼承、分割繼承(遺產分割協議書)、公同共有繼承」此三種繼承方式有何差異?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情形,請依個案洽專業地政士或相關人員。

  還沒看過繼承順位應繼分特留分等基本概念,可先參閱此篇此文章一般繼承FAQ法定應繼分(圖解),若對於拋棄繼承有興趣者可在參考拋棄繼承FAQ拋棄繼承-實務案例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六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及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以下會介紹常見3種繼承方式,「依法定應繼分繼承遺產分割協議公同共有繼承」之差異性。

提醒!

若要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記得留意時效。

拋棄繼承(民法1174條):

  1.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2.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3.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限定繼承(民法1156條):

  1.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2.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一、一般繼承(依法定應繼分繼承) - 分別共有

  全體繼承人,檢附相關文件及普通印章依照法定應繼分來分配遺產。(分別共有)

  優點:

      1. 依法定(民法)規定分配繼承遺產,通常會認為較公允、較不會有爭議。
      2. 不須檢附印鑑證明及印鑑章(註:印鑑證明須返回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缺點:

      1. 不動產為共同持有,共有人之間若意見不一致,易造成管理及使用收益(例:出租、修繕)、處分(例:出售、抵押貸款)之不易。(一般持分產權,金融機構大多不願意借款。)
      2. 部分共有人出售其持分予外人時,其他共有人得相同條件享有優先購買權
      3. 處分整筆(棟)不動產需全體共有人同意後始得處分(出售);或部分同意出售之共有人有符合土地法34之1條之規定(多數決),但出售所需時程及手續較為繁瑣,且不同意出售之其他共有人得以相同條件享有優先購買權
      4. 不動產若繼續維持共有型態,由後代再次繼承,共有人數恐越來越多,可能多達10~30人,使得不動產使用收益及處分(出售)困難度更高,或共有人之間更難以達成協議。

範例:

  老王過世後,未立遺囑且留有遺產有『A屋』,無任何負債,配偶幾年前已先過世,繼承人為子女-甲、乙、丙、丁(四人)

1110823001
(點選↑謄本可放大)

二、分割繼承(遺產分割協議書)

  全體繼承人,就遺產分配方式達成一致協議,檢附相關文件及印鑑證明印鑑章,共同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而不須依照法定應繼分來分配遺產

  若繼承人因個人債務問題而以「遺產分割協議」之方式未獲分配財產,若有侵害繼承人之債權人債權,債權人得行使撤銷權

  若繼承人本身因有債務而不願繼承財產,記得辦理「拋棄繼承」,依目前實務見解,債權人不可依詐害債權(民法244條)撤銷拋棄繼承。

「遺產分割協議」與「拋棄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計算方式也有所不同。

  優點:

      1. 繼承人之間協議好財產分配,可協議一部分單獨持有全部,一部分為分別共有,其持分多少不受民法法定應繼分之限制;此分配方式通常更有助於日後不動產使用收益或處分。
      2. 遺產分配,繼承人之間達成協議即可辦理,不受應繼分特留分限制。

  缺點:

      1. 多筆不動產協議分配時,會因各不動產之型態、坪數、屋齡、地段等造成價格間高低之差,若各繼承人因意見不同,難以達成一致協議。

範例:

  老許過世後,未立遺囑且留有遺產有『A屋』,無任何負債,配偶健在,繼承人為配偶,及子女乙、丙、丁(共計四人)。若依法定應繼分為四人各4分之1,但今四位繼承人之間一致達成協議,由單獨繼承取得『A屋全部

(點選↑謄本可放大)

♦♦♦謄本登記原因顯示為「分割繼承」,即表示為以「遺產分割協議書」方式辦理繼承登記。(與依法定應繼分繼承之「繼承」不同)♦♦♦

三、公同共有繼承

  1、部分繼承人不願配合辦理繼承登記時,可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或部分繼承人為代表,先行申報遺產稅及辦理繼承登記(避免逾期申報遺產稅、及逾期繼承登記之遺產稅及地政稅費罰金),此登記型態為「公同共有」繼承。

  2、第二種常見登記為公同共有之情形是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若有違反民法106條(雙方代理)、民法1086條(禁止代理)之情形時,欲以「一般繼承(依法定應繼分繼承)」或「遺產分割協議繼承」時,皆需向法院申請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或是改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待未成年子女成年後,辦理「共有型態變更」或「遺產分割協議」皆可。

  優點:

      1. 由其中一位繼承人代表,即可先辦理繼承登記,避免逾期申報及繳納遺產稅之罰金、避免逾期登記之地政規費罰金。

  缺點:

      1. 公同共有,無明確持分,故共有人無法單獨向銀行貸款。
      2. 公同共有,無明確持分,故共有人無法單獨出售其持分。(但可全體共有人一併出售;或依土地法34-1條多數決出售)

範例:

  老賴過世後,其配偶及兒子為繼承人,但因兒子為未成年子女,若要依法定應繼分辦理分別共有繼承,需向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經與客戶溝通後,以「公同共有」方式辦理繼承登記。

(桃園市龍潭區,公同共有謄本)

外縣市「繼承案件」也可委任辦理喔

四、圖表整理(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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