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 繼承問答(FAQ)

「一般繼承」:指依法定(民法)之繼承順序及應繼分辦理繼承。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方式,請依個案洽地政士或專業人員。

 最後更新日期:114年6月 

【 綜合問答 】

一、遺產稅「申報期限」?

  被繼承人(例:長輩)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述6個月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3個月。(實務上 得直接向國稅局申請延長3個月,不需任何理由;總計9個月:原本6個月+延長3個月)

  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若要再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這部分國稅局審核就嚴格許多)

二、遺產的價值在免稅額以下,是否要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所留的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理論上都應申報!

  另依財政部民國 84 年 03 月 15 日 台財稅第841611225號之便民措施,至金融機構提領被繼承人之遺產存款時,若存款低於20萬元得免檢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或「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三、誰是「繼承人」?繼承人的順序?

  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四、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1. 有遺囑執行人,以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
  2. 沒有遺囑執行人,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沒有繼承人,只有受遺贈人時,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3. 沒有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五、遺產稅的「免稅額」、「扣除額」、「稅率」?

  計算遺產稅的應納稅額,係按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再乘以規定稅率並減去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的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

  *遺產稅之免稅額、扣除額、級距,皆會因物價指數累計漲幅達10%後調整。

  *汽車:歸列為「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汽車價值100萬以內免稅,超過100萬(差額)部份須列入遺產總額內。

  *喪葬費138萬扣除額:可直接列舉,免檢附喪葬費支出之單據、收據。

  *以被繼承人(亡者)死亡日之扣免額及級距申報遺產稅;非以申報日計算。

( 歷年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稅率)

六、何為遺產「應繼分」?

  被繼承人(例:長輩)過世後未訂立遺囑,且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方式未達成協議時;得依民法對於繼承比例的規定來辦理繼承,可說是繼承比例(持分)的參考…

  *民法之法定應繼分僅為參考,實務上 繼承人之間多數會依對於家庭或長輩之生活支出、扶養、照顧等多重因素,相互協議遺產之分配方式。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1.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 配偶與父母親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 配偶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 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為繼承人時,其配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繼承順位

應繼分

配偶

繼承人

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

依人數平均繼承

第二順位 父母

配偶繼承1/2

父母繼承1/2

第三順位 兄弟姊妹

配偶繼承1/2

兄弟姊妹繼承1/2

第四順位 祖父母

配偶繼承2/3

祖父母繼承1/3

七、何為遺產「特留分」?

  特留分為被繼承人(例:長輩)有立遺囑時,假設遺囑內將產財全部指定1人繼承,而其餘未分得遺產之繼承人,得依法主張特留分,為法律保障的繼承人可取得遺產的最低比例。

  *遺囑若侵犯特留分,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仍得持遺囑辦理繼承登記;被侵犯特留分之繼承人須另向法院主張特留分。

  *特留分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死亡日起)逾十年者亦同。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2分之1。
  2.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3.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4.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3分之1。
  5.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3分之1。

八、何為遺產「代位繼承」?

  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上述所說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若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只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得代位繼承

範例:若公公A於111年過世,爸爸B於100年已先過世(早於公公A)

假設:公公A過世後,爸爸B的應繼分為3分之1,其子女得爸爸B的,繼承爸爸B對於公公A的繼承權(若子女為2人,則每人應繼分各為6分之1)。

九、何為遺產「代為繼承」?

「代為繼承」

一般是指債權人依法代為申報遺產稅,代為辦理繼承登記後,在強制執行查封、拍賣不動產。

提醒:所以若有債務問題,記得跟專業人士諮詢是否辦理「拋棄繼承(需在3個月內辦理)」,不要逾期喪失權利。

  債權人於申報期限過後可以依照「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的規定,代位申報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准由債權人代位申繳遺產稅之民事裁定函及法院判決債權存在有關之證明文件,並且附上被繼承人除戶資料和繼承人的現戶戶籍資料等,以供國稅局查核。

十、何為遺產「再轉繼承」

簡言之,為連續兩次以上的繼承登記。

範例:若公公A於113年2月過世,爸爸B尚未辦理完公公A的繼承登記,爸爸便於113年6月相繼過世(註:爸爸B晚於公公1),此時爸爸的配偶及子女C即為再轉繼承人

※「再轉繼承」與「代位繼承」很像,但完全不同,很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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