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法定應繼分」 (遺產分配)
親人過世後,誰為繼承人?又可分配多少財產(遺產)?若拋棄繼承後之繼承權歸屬?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情形,請依個案洽專業地政士或相關人員。
一、圖解繼承權範例(精華區)
以範例方式將一般常見之繼承權問題列舉出來;繼承順位、應繼分、特留分?以及拋棄繼承後,誰為繼承人?又應繼分為多少?
實務繼承案例可能更為複雜,例如:多次未辦理繼承之再轉繼承、又或丈夫與前妻之子女有無繼承權等等。(歡迎來電討論 郭代書)
以下範例先以「甲未立遺囑,過世後遺產為現金120萬存款,依民法應繼分如何分配?」為題目,衍生多個相關問答。
(先不考慮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及負債情形,直接以120萬依法定應繼分分配)
子女均拋棄繼承後,由卑親屬繼承(孫子女);此時應繼分為配偶及孫子女平均繼承,及孫子女越多,可分配到的財產也越多。
可參考與問題2繼承權之差異。
一個「拋棄繼承」的悲慘故事
2021年3月16日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
張大哥高齡95歲的父親日前壽終正寢;二位弟弟跑來家裡;跟他說咱們三兄弟年紀也不小了都有70多歲;就由咱們三兄弟全部都辦理拋棄繼承權;改由下一代子女繼承之;免得三兄弟百年後還要再辦一次繼承手續;這樣省事許多;張大哥一聽這樣也對;於是就和二位弟弟一同辦理拋妻繼承權;事後才發現自己小孩損失慘重;因此要告二位弟弟詐欺。
究竟怎麼一回事?張大哥小孩為何損失慘重?依據民法1176條規定,若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因此就本案例加以說明,原本三兄弟繼承按其應繼分為各三分之一,但三兄弟均拋棄繼承權後;就由其三兄弟之子女繼承,問題就是出在這裡,因為三兄弟所生子女人數並不相同;大哥只生一位;二位弟弟各生三位;因此按民法法條所規定,三兄弟均拋棄繼承權後;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三兄弟七位小孩公同繼承;其應繼分為各七分之一;換言之;張大哥原本的應繼分是三分之一的權利;拋棄繼承權改由其子女繼承後應繼分變成七分之一;在寸土寸金的台北市其土地價值而言;一個錯誤的作法,來回之間差異相當可怕。
現今社會頂客族(夫妻無生育計畫)越來越多,因生兒育女經濟壓力大,生活自由也被約束!養兒不一定能防老,甚至要承擔闖禍風險,或是子女日後成為啃老族。
但您可能沒想過,夫妻倆打拼努力存下的辛苦錢(財產),當老伴過世時,其老伴之兄弟姊妹有繼承權,應繼分為2分之1,即便老伴有預立遺囑,其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6分之1(第三順位繼承人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3分之1)。
若:甲立遺囑將遺產120萬存款全數由A繼承,然甲過世後,依民法規定,其他繼承人得主張特留分為多少?
以下簡略複習繼承基本概念
二、遺產繼承「順位」?
-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遺產繼承人依下列順序: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其白話意思為,原則上配偶一定有繼承權,差別在於配偶是與第x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但若無第一至四位繼承人,則由配偶繼承全部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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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不是僅有「子女」;若子女早與父母親先過世,「孫子女」得「代位繼承」父母之應繼分。
三、遺產繼承「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人,平均
二、配偶與父母同為繼承人,配偶應繼分2分之1
三、配偶與父兄弟姊妹同為繼承人,配偶應繼分2分之1
四、配偶與祖父母同為繼承人,配偶應繼分3分之2
※「應繼分」為法律(民法)規定的繼承比例,因「非強制性規定」,故繼承人間也可自行協議繼承財產比例。但若繼承人間對於財產分配無法取得共識,多依法定繼承比例為參考。
四、遺產繼承「特留分」?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應繼分2分之1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應繼分2分之1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應繼分2分之1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應繼分3分之1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應繼分3分之1
※「特留分」為法律保障的繼承人可取得遺產的「最低比例」;若被繼承人(亡者)有預立遺囑,也遺囑之財產分配使得部分繼承人繼承財產低於特留分,該繼承人可主張依民法「特留分」規定取得部份遺產。
五、拋棄繼承後,繼承權「歸屬」?
-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民法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父母。第三順序、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祖父母。
-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拋棄繼承」後,繼承權歸屬較為複雜,建議與代書等相關人員確認後在行「拋棄」。因拋棄繼承無法「撤銷」
若對繼承有興趣想進一步瞭解,可參考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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