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2.0 (囤房稅)重點解析

房屋稅「自住」現在開始需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自114年開始適用。

(非本案例,示意圖轉自Pexels )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方式,請依個案洽地政士或專業人員。

最後更新時間:114年3月

房屋稅2.0(囤房稅)修正後自何時開始施行?

房屋稅2.0修法後,新制房屋稅徵收規定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適用114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

不是多屋族才有囤房稅!別被字面蒙騙了。

自住房屋若沒設戶籍,房屋稅將大增1.66倍↑。(假設原本只需繳1.2萬房屋稅,現在將增加為3.2萬起)

一、高雄市 房屋稅2.0稅率總表

  • 房屋稅2.0,各縣市政府「必須」訂定差別稅率,故每個縣市房屋差別稅率會有不同
  • 以下為「高雄市 房屋稅2.0」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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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點擊放大)

二、房屋稅2.0重點整理

♦修法原因

  • 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合理化房屋稅賦、落實居住正義,修法提高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持有成本
  • 非住家用房屋稅率」此次修法並未調整。(即營業用、私人醫院、診所、事務所、人民團體等,此次修法並未調整)
    • 房屋若同時做「住家」及「營業」使用,課稅的營業用面積不得低於總面積6分之1 。(此部分未更動)

♦授權地方政府「必須」訂定差別稅率

  • 自財政部訂定差別稅率參考基準,並授權各縣市地方政府必須各自訂定差別稅率。
  • 縣市地方政府有訂定差別稅率,若房屋稅徵收有稅損,由中央彌補地方稅損
  • 縣市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則依財政部訂定之基準課徵房屋稅。(稅損地方政府自行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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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維持「公益出租人」規定

  • 公益出租人免設戶籍,即可享有與自用相同之優惠稅率1.2% (除房屋稅優惠外,地價稅也能享有自用稅率2)

② 增訂「納稅義務基準日

  • 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2月底 (即2月28日,閏年2月29日)
    • 納稅義務基準日為2月底,即2月28日地政機關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是誰,此人則為當年(期)房屋稅單之納稅義務人。
  • 補充:地價稅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
  • 下圖為例:於114年3月30日已交屋完畢,為何5月份房屋稅單仍是賣方的名字?
(圖.點擊放大)
  • :過戶完成日為3月20日,納稅義務基準日(2月28日)當天的所有權人仍是賣方,故當期(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是賣方。
  • 若有透過地政士(代書)辦理買賣移轉,代書原則上都會協助買賣雙方分算稅費,按日找補「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

③ 增訂「房屋稅自用申請-期限

  • 房屋稅申請自用期限:每年3月22日前 (若逾期申辦,次期才適用)
    • 若當年度要申請房屋稅自用,需於3月22日前,①遷入戶籍+②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若已核准自用,隔年免再申請)
    • 房屋稅 現階段尚未開放「戶政跨機關通報」功能,待日後開通後於戶政事務所遷戶籍時可一併申請,免再奔波至稅捐稽徵處。
  • 補充:地價稅申請自用期限:每年9月22日前 (若逾期申辦,次期才適用)
    • 地價稅已開通「戶所跨機關通報」功能,遷戶籍時可直接通報申請自用!免再奔波至稅捐稽徵處申請。

④ 房屋稅 vs 地價稅 基本項目差異

⑤ 由按「月」改按「」計徵房屋稅

  • 房屋稅改按「」計徵課稅;房屋有買賣、贈與…等過戶情形時,不再核發「隨課房屋稅單(按月)」。

⑥ 由「縣市總歸戶」改為「全國總歸戶

  • 由「縣市總歸戶」改為「全國總歸戶」,依全國持有房屋總戶數課稅。

⑦ 住家用房屋「戶數」及認定「時間點」

  • 有建物權狀:依地政機關建號數認定
  • 未保存建物:依戶政機關門牌數認定
    • 未保存建物且無門牌:依房屋能否獨立使用認定
  • 全國歸戶時間:以納稅義務基準日計算戶數,即2月28日或2月29日。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持有1戶自住房屋

  •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持有的自用房屋:以1戶認定(非3戶)
    • 限自用房屋稅稅率1%1.2%,才能合併認定為1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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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房屋稅稅率全數累進  重點♥

  • 房屋稅2.0,為「全戶累進」之差別稅率。
  • 全國總歸戶後,再依各縣市訂定的之差別稅率,核課房屋稅。

三、自住房屋稅相關規定

① 自住房屋是否受影響?

  • 對本次修法係針對「自住」以外之非自住 住家用房屋調整房屋稅徵收率,所以自住房屋都不會受到影響,仍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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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住條件
  1. 房屋無出租及營業使用。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② 增訂「自用」房屋稅條件-需設籍

  • 房屋需實際居住以外,另需「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至少其一設有戶籍
    • 修法前:申請房屋稅自用並不需遷入戶籍(設籍);修法後參酌地價稅自用規定,設籍條件改與地價稅相同。
    • 注意!!!設籍條件是「本人配偶直系親屬」,不是「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③ 自用房屋「設籍」之特例-114年3月6日新增

  • 兩間房屋若「打通」或「合併」居住使用,僅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如符合其他自住要件,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 簡言之:房屋仍以「2戶」認定,但只需「1戶」設籍即可。

自用房屋稅一樣維持「三戶

  •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最多有三戶房屋(含)可申請房屋稅自用稅率1.2%。
    •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用稅率1.2%是合計三戶
    •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非自用稅率,是各自累進計算戶數,

增訂「單一自住房屋,適用較低稅率1%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房屋稅率1%
    • 註: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目的為排富;低於此房屋現值又符合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自住房屋稅率由1.2%調降為1%
    • 直轄市(6都)、新竹縣市:取房屋現值前第1%
    • 其他縣市:取房屋現值前第0.3%

⑥ 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 此「一定金額」非固定值,原則上每年會調整
    • 高雄市114年期金額為:217萬9800元

直轄市(6都)房屋現值之一定金額

  • 僅先就直轄市(6都)做彙整,其他縣市逕至各縣市稅務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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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定房屋(①出租達標準、②繼承分別共有、③建商新建屋)

① 特定房屋-「租賃所得達地一般租金標準

  • 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稅率:1.5%~2.4%
    • 說明:鼓勵多屋族將空置或作低度使用的房屋釋出,提供出租使用,出租房屋稅賦不但沒有增加反而降低。

→「租賃所得達地一般租金標準」之定義?

  • 高雄市依區域不同,分別是依房屋評定現值的「20%」、「17%
財政部每年會公告「%」數有無調整,請自行查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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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題「是否月租金高於2.5萬」即符合標準?

  • 鼓山區:房屋現值150萬×20% = 年租金30萬
  • 年租金30萬÷12個月 = 2.5萬/月?

解答:如下圖所示

(圖.點擊放大)

→承上題「立法目的」及「如何申報」?

  • 立法目的:鼓勵多屋族將空置或作低度使用的房屋釋出,提供出租使用,出租房屋稅賦不但沒有增加反而降低。
    • 若承租方不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且若房屋租金又低於租金標準,將使房屋稅賦增加!
  • 申報方式:因有時間落差。房屋稅申報為「3月22日前」;所得稅申報為「5月1日~5月30日」
    • 每年3月22日前檢具租賃契約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同時於5月份須申報綜合所得稅,才能於當期適用較低稅率。

② 特定房屋-「繼承取得分別共有房屋

  • 申報繼承取得分別共有房屋之住家房用屋稅率:1.5%~2.4%
    • 原因:共有繼承取得房屋,因多人共同繼承之房屋比較難達成實際自住條件,故給予稅率優惠。
    • 說明:共有繼承取得房屋需為「分別共有」;若為「公同共有」擇列為「不計入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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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特定房屋-「起造人待銷售新成屋

  • 起造人待銷售新成屋之住家用房屋稅率:2%~4.8%
  • 起造人待銷售新成屋之稅率高低是依「持有年限」,而非「總戶數」。
    • 若依總戶數」核課%數,建商一定是累進到最高%數。
  • 目前各縣市對於新件成屋前2年稅賦較低(通常低於3.2%),第3年開始加重稅賦,第五年以後4.8%

→建商持有房屋未滿1年,房屋稅2%-114年3月19日新增

  • 起造人新建房屋持有房屋未滿1年,房屋稅「全國統一適用稅率2%」。

→承上題「起造人待銷售新成屋」延伸探討

  • 目前各縣市對於新件成屋第五年開始幾乎都是4.8%最高稅率。
  • 但若再參酌「財政部第七波信用管制建商餘屋貸款為3成,管制期間為五年,滿五年後即不受餘屋貸款3成之限制
    • 雖第五年開始建商房屋稅賦加重(4.8%),但同時建商也可再向銀行進行增貸(不受餘屋貸款3成限制)

五、非自住住家用-調高差別稅率

  •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調高為 2.0%至4.8%,並授權地方政府必須依戶數多寡訂定差別稅率。
    • 特定房屋(出租達標準、繼承分別共有、建商新建屋)除外
  • 修法前,雖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但約半數縣市未訂定差別稅率,皆以1.5%課徵。

六、綜合範例

  甲持有「戊」市 A、C、D屋,以及「己」縣B、G、E、F屋,共計7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甲設房屋現值皆為200萬。(假設此7屋皆未設戶籍)

繼承共有:A、B

出  租:G

非  自  住:C、D、E

閒  置:F

修法前 房屋稅2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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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法前,雖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但不少縣市仍以1.5%課徵。
  1.  房屋現值200萬×稅率1.5% = 3萬
  2.  3萬×7屋 = 房屋稅21萬

修法後 房屋稅37萬

(圖.點擊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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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稅2.0:全數累進,適用差別稅率
  • 房屋稅2.0:「縣」「市」稅率級距不同。

【繼承共有及出租】

總計3屋:A、B、G

房屋現值200萬×稅率1.5%×3屋 = 9萬

【其他住家用】

總計4戶:C(戊市)、D(戊市)、E(已縣)、F(已縣)

戊市:房屋現值200萬×稅率3.8%×2屋 = 15.2萬

已縣:房屋現值200萬×稅率3.2%×2屋 = 12.8萬


房屋稅賦增加:9萬15.2萬12.8萬 = 房屋稅37萬

七、房屋現值低於10萬免稅

♦房屋現值低於10萬免稅之規定

  • 增訂:限所有權人為「自然人」
  • 增訂:由不限戶數,改為「全國總歸戶合計3戶以內」。
  • 房屋現值低於10萬免繳房屋稅,僅限「住家用」;假設若做營業使用,即便限值低於10萬仍要繳房屋稅。
    • (住家用)房屋現值低於10萬:三戶內(含),免申請,直接免稅。
    • 註:若為營業使用,即便房屋現值低於10萬,仍需課稅。
  • 房屋現值低於10萬(住家用):超過三戶,自行選擇3戶免稅;若未選擇,由稅捐機關選擇節稅效益最多的3戶。

高雄市目前免納房屋稅之現值為:10.6萬元

  • 房屋現值低於「10萬」免繳房屋稅,非固定值;高雄市已調高至「10.6萬」。(各縣市調整金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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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僅就直轄市(6都)做彙整,其他縣市逕至各縣市稅務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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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12項房屋不計入總歸戶」及「信託」

♦「12項房屋不計入總歸戶」計算

  • 以下12項,不列入房屋戶數計算。(可避免因戶數累計,而適用較高的差別稅率)
    • 以下不列入戶數計算的房屋稅「稅率」是多少? 答: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
(圖.點擊放大)
  • 以高雄市為例,下圖為「有無計入持有房屋戶數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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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點擊放大)

♦修改信託房屋持有戶數計算

  • 自益信託:以委託人持有戶數計算、歸戶、計算差別稅率。
  • 他益信託:以受益人持有戶數計算、歸戶、計算差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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