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修法簡介

「非自住」房屋稅(屯房稅)稅率由1.5%調升為2.4%~3.6%,於112年5月收到的房屋稅單適用。

(非本案例,示意圖轉自Pexels )

  房屋稅為地方稅(各地方縣市政府稅收),依房屋稅條例,「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但以前各縣市政府「非自住」多以最低稅率1.5%課徵;近年房價高漲民怨四起,為抑制炒房及屯房,各縣市政府之自行訂定差別稅率。(本篇文章為高雄市房屋稅徵收之自治條例,其他縣市請向當地稅務單位查詢)

  • 修正後房屋稅率自111年7月1日起施行(於112年5月收到的房屋稅單適用)

何謂囤房稅?

  • 現行稅法並無定義「囤房稅」。
  • 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 1.5%至3.6%,並授權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 戶數訂定差別稅率透過擴大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稅率的差距,提高房屋持有成本,以抑制房產炒作,此即是囤房稅機制

主要修正內容

  • 本市(高雄市)非自住房屋稅率,由現行單一稅率1.5%,調整為對房屋所有權人依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持有3戶以下,每戶按2.4%課徵;  4戶以上,每戶按3.6%課徵(例:有四戶非自住,四戶房屋稅全部3.6%,而非第四戶3.6%)
  • 對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勞工宿舍、BOT之公立學校學生宿舍、 公同共有房屋、繼承取得之分別共有房屋、起造人待銷售房屋、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租賃住宅,及非營業用停車場房屋等非屬囤房性質房屋,排除適用差別稅率,另訂徵收率為1.5%
  • 修正後房屋稅率自111年7月1日起施行(於112年5月收到的房屋稅單適用)。

自住房屋是否受影響?

  •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 對本次修法係針對「自住以外」之非自住 住家用房屋調整房屋稅徵收率,所以自住房屋都不會受到影響,仍按1.2%稅率課 徵房屋稅

影響對象及戶數認定

  • 係為「個人」或「法人」持有本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並以各納稅義務人持有「本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戶數計算採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
  • 除9類不具囤房性質房屋採單一稅率1.5%者外,不論應稅免稅全部部分面積非自住用持分共有房屋等, 均列入戶數計算。

修正後自何時開始施行?

  • 為配合房屋稅課徵期間為跨年度(即: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本次修正之房屋稅徵收率自111年7月1日起施行適用112年期起開徵之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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