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負擔之贈與(稅費)」 +實務案例

土地增值稅、契稅若由受贈人繳納,此所繳之稅費可列為贈與稅之扣除額。(「扣除額」與「免稅額」不同喔!免稅額是244萬。)

( 圖轉自Pexels )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方式,請依個案洽專業地政士或相關人員。

  若對於不動產贈與還不熟悉,建議可先參考此篇文章「不動產贈與基本概念+實務案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之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意思是受贈人取得不動產後需「承受負擔」,受贈人並非完全「無償取得不動產」。

  故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於簽立不動產贈與契約(私契)時,可約定本次贈與不動產之稅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受贈人負擔,並提供繳款證明後,此所繳納之稅費可列為「贈與扣除額」。 (「扣除額」與「免稅額」不同喔!贈與稅免稅額是244萬。)

「列為扣除額」之項目:土地增值稅、契稅、貸款餘額。

不可「列為扣除額」之項目:印花稅、贈與稅、地政規費。

一、「附有負擔之贈與(稅費)」+實務案例

  本案因長子與父親同住,父親之起居與生活皆由長子長期照顧,現在父親欲將名下透天厝過戶予長子;向客戶父子說明完「贈與vs二親等買賣 之差異後」客戶決定以「贈與」方式辦理不動產移轉過戶手續。

  與父子洽談時,客戶告知本次贈與移轉之稅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皆由兒子全額負擔,經討論後,兒子條件也符合相關稅法規定;因本案不動產現值已超過贈與免稅額244萬,且客戶堅持同一年度一次贈與完畢,原估算預計會被課徵111,140元之贈與稅,於是協助辦理節稅規劃;讓不動產贈與時原本就該繳納稅費,還能額外達到節稅效果

  透天厝 土地現值+房屋現值,總額為3,551,400元,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為1,111,400元;贈與淨額×贈與稅率10%後,應繳之贈與稅額為111,140元。(註:贈與稅率非固定10%,差額累進稅率為10%、15%、20%)

 贈與總額 –  贈與免稅額  = 贈與淨額

(3,551,400元–244萬元 = 1,111,400元)

 贈與淨額  –  贈與稅率  =  應納贈與稅額

(1,111,400元 × 10% = 111,140元   原本應繳納之贈與稅

( 土地增值稅70,969元 )
( 契稅26,424元 )

  本案以「附有負擔之贈與(稅費)」方式辦理,將「土地增值稅70,969元、契稅26,424元」列為扣除額,與原本同一年度一次贈與應繳納111,140元之贈與稅,現在稅費列為扣除額後,贈與稅額降為101,400元。(省下9,740元稅金)

 贈與總額 – 贈與免稅額 – 稅費 = 贈與淨額

(3,551,400元–244萬元 – 70,969元 – 26,424元= 1,014,407元)

 贈與淨額  –  贈與稅率  =  應納贈與稅額

(1,014,407元 × 10% = 101,440元    本案節稅規劃後省下9,740元稅金,不無小補;某些個案節稅效果可達數十萬

( 房地現值總額3,551,400元 )
( 贈與稅繳款書 )

  本篇近期承辦的案件,雖節稅金額不高,但扣除節稅金額9,740元後,代書費只剩幾張小朋友!而且案件全程有專業代書親自處理及把關,客戶也滿意,真的是兩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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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贈與之取得成本?房地合一稅?

♦105年後之贈與,日後會有房地合一稅♦

  贈與若發生在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人日後出售不動產時須申報「房地合一稅」;其成本認定為贈與當時之房屋現值+土地公告現值之總額。(註:非以市價認定成本)

♦可能繳納高額房地合一稅,以下兩種方式供參考

  1. 受贈取得不動產後,未來受贈人出售前須自住設籍及持有滿六年,符合房地合一稅「自用規定」,獲利400萬免稅額,超過400萬部份稅率10%。
  2. 受贈取得不動產後,未來受贈人出售時若符合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規定,於兩年內重購自用房屋申請退稅。(註:會被國稅局列管五年)
  3.  

三、附有負擔之贈與(重點提醒)

  父親年邁已近80歲,先確認父親意識是否清楚及委任辦理不動產項目及意願後;「印鑑證明」由父親本人親自申請,另請父親告知戶政機關於申請目的欄位備註「贈與不動產之地址,及受贈人姓名」,避免日後其他繼承人疑義,衍生其他爭議。

  不動產贈與、買賣、繼承時,印鑑證明之用途若為「不動產登記」或「不限定用途」時,地政機關皆可受理,案件也能順利結案;但關鍵就藏在小細節,若今天申請用途為「不動產登記 或 不動產登記」時,日後父親過世後,其他繼承人有疑義,認為父親應該是要「買賣」,不可能無償「贈與」,屆時要佐證又是麻煩事。

  承辦案件時,除了確保順利結案外,事先預防日後避免產生不必要的事情更為重要!若沒注意此小細節,日後兄弟姐妹間反目成仇, 興訟所耗費的時間及律師費更為可觀。 (小編:所以找到專業代書很重要 ^0^)

( 印鑑證明,備註地址及受贈人名字 )
  • 與「二親等買賣」案件類似,「附有負擔之贈與(稅費)」國稅局也會審核受贈人承受負擔之能力,受贈人須提供存摺明細及繳納稅款之資料予國稅局審核,確認稅款確實由受贈人繳納。

※「附有負擔之贈與」細節及技術層面較高,建議委請信任及專業之地政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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