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負擔之贈與(貸款)」 +實務案例

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為何仍免繳「贈與稅」!?有貓膩?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方式,請依個案洽專業地政士或相關人員。

  若對於不動產贈與還不熟悉,建議可先參考此篇文章「不動產贈與基本概念+實務案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之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意思是受贈人取得不動產後須承受「貸款」,受贈人並非「無償取得不動產」。

  故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於簽立不動產贈與契約(私契)時,可約定該不動產上之抵押權(貸款餘額)是否需由受贈人承受。

  受贈人承受貸款,不僅是由受贈人繳納房貸而已,還需辦理抵押權設定變更,即需辦理貸款轉貸(抵押權需塗銷,重新設定抵押權)。

「列為扣除額」之項目:土地增值稅、契稅、貸款餘額。

不可「列為扣除額」之項目:印花稅、贈與稅、地政規費。

一、「附有負擔之贈與(貸款)」+實務案例1

  本案母親欲將名下不動產過戶予兒子,土地公告現值+房屋現值,總額約3,725,808元,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自111年起,由220萬調高為244萬元)

一次贈與

  房地現值總額約3,725,808元,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當年度「一次贈與」完,應繳之贈與稅額為152,580元(贈與稅免稅額自111年起調整為244萬元整)

 贈與總額 –  贈與免稅額  = 贈與淨額

(3,725,808元–220萬元 = 1,525,808元)

 贈與淨額  –  贈與稅率  =  應納贈與稅額

(1,525,808元 × 10% = 152,580元    一次贈與應繳納之贈與稅額

逐年贈與

  房地現值總額約3,725,808元,因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若不想繳納贈與稅128,580元,也可選擇「逐年贈與」,分兩年度贈與移轉登記,就不用繳到贈與稅。

♦附有負擔之贈與(房貸餘額)♦

  討論案件過程中,得知房屋目前房貸尚未繳納完畢(貸款餘額為1,547,545元),母親及兒子已達成共識,贈與完後房屋由母親繼續居住,兒子需善盡撫養義務,贈與後之房貸由兒子負擔。且兒子目前有正常工作收入,故本案以「附有負擔之贈與(房貸)」方式辦理,原本同年度一次贈與應繳納152,580元之贈與稅額,現在將房貸餘額列為扣除額後,贈與稅額降為0元。(省下152,580元稅金)

( 台灣銀行-貸款餘額證明 )

  本案例不動產「房+地現值為3,725,808元」,已遠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以「附有負擔之贈與(貸款)」方式辦理,將貸款餘額1,547,545元列為扣除額,順利核發「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贈與總額 – 贈與免稅額 – 扣除額 = 贈與淨

(3,725,808元–220萬元–1,547,545= 21,727元 )淨額負數,贈與淨額等於0元

 贈與淨額  –  贈與稅率  =  應納贈與稅額

( 0元 × 10% = 0元,本案節稅規劃後省下152,580元稅金

( 貸款餘額列入扣除額,故雖贈與總額約372萬,仍然免繳「贈與稅」)

二、實務案例2 (112年度最新案例)

♦附有負擔之贈與(房貸餘額)♦

  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房屋現值,總額約379萬元,原應繳納「贈與稅13.5萬」;贈與人及受贈人約定日後貸款由受贈人承受繳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可將貸款餘額列為贈與之「扣除額」。

  ( 原應繳:房地現值379萬 – 贈與免稅額244萬 = 贈與淨額13.5萬  13.5萬x贈與稅率10% = 贈與稅13.5萬 )

  經由上述節稅規劃後,贈與稅降為「0元」;順利核發「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省下約13.5萬元稅金)

( 永豐銀行-貸款餘額證明 )
( 貸款餘額列入扣除額,故雖贈與總額約379萬,仍然免繳「贈與稅」)

三、附有負擔之贈與之取得成本?房地合一稅?

♦105年後之贈與,日後會有房地合一稅♦

  附有負擔之贈與若發生在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人日後出售不動產時須申報「房地合一稅」;其成本認定為贈與當時之房屋現值+土地公告現值之總額。(註:非以市價認定成本)

  依上例,取得成本為379萬,不得在加計貸款餘額1,293,456元為取得成本

♦可能繳納高額房地合一稅,以下兩種方式供參考

  1. 受贈取得不動產後,未來受贈人出售前須自住設籍及持有滿六年,符合房地合一稅「自用規定」,獲利400萬免稅額,超過400萬部份稅率10%。
  2. 受贈取得不動產後,未來受贈人出售時若符合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規定,於兩年內重購自用房屋申請退稅。(註:會被國稅局列管五年)
  3.  

四、附有負擔之贈與(重點提醒)

  • 與「二親等買賣」案件類似,「附有負擔之贈與」國稅局也會審核受贈人承受負擔之能力,受贈人須提供工作收入及還款能力文件予國稅局審核。
  • 贈與人:需檢附貸款餘額證明文件予國稅局。(向銀行申請)
  • 受贈人:需檢附工作收入及還款能力證明文件予國稅局審核。
  • 因受贈人須向銀行貸款,即便貸款核准;但因工作收入為領現金(且未申報綜所稅),若也無法佐證收入來源,國稅局核准難度較高。

※「附有負擔之贈與」細節及技術層面較高,建議委請信任及專業之地政士辦理。

五、抵押權基本概念

  • 「抵押權」為不移轉占有,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白話意思「設定抵押權是擔保債權人之債權(例:借款),設定抵押權後,不動產要自住、出租、營業、過戶移轉皆無須抵押權人之同意。

  惟過戶後房貸仍須正常繳款,若有逾期遲延,抵押權人(債權人)仍可申請查封拍賣抵押物償還借款;即日後不動產出售(或拍賣)之價金,抵押權人(債權人)有優先受償之權利」。

普通抵押權

民法860條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881-1條 

i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ii(略)

民法881-17條

i後段「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

-文章內容,不定期更新-
#代書日記 #高雄代書 #代書諮詢 #代書費 #高雄地政士 #高雄代書推薦 #高雄代書費 #郭家甫代書 #三民區代書 #鼓山區代書 #左營區代書 #新興區代書 #苓雅區代書 #前金區代書 #鹽埕區代書 #前鎮區代書 #楠梓區代書 #鳳山區代書 #不動產繼承 #遺產分割協議 #繼承系統表 #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 # 遺產稅申報 #繼承免稅額 #繼承扣除額 #不動產贈與 #贈與稅申報 #不動產買賣 #不動產信託 #房屋繼承 #房屋贈與 #房屋買賣 #節稅規劃 #預告登記 #抵押權設定 #信託登記 #車位買賣 #車位移轉 #預售屋讓渡 #預售屋轉讓 #土地交換 #地上權 #房屋稅 #屯房稅 #國民住宅 #國宅貸款 #軍宅移轉 #軍人住宅 #逐年贈與 #再轉繼承 #代位繼承
國家考試通過的專業地政士

多年實務經驗,精通不動產繼承、贈與、買買、信託及節稅規劃,以合法及符合法規之方式協助您解決不動產的相關問題。

讓專業人員協助您節稅規劃

不動產涉及的金額龐大,規劃尤為重要,常見不動產相關稅賦: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地政規費、遺產稅、贈與稅、財產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房屋稅、地價稅、重購退稅....等等。

實務經驗分享

本網站內分享的案例,皆為實際承辦經驗!絕非網路拷貝資料。常見問題FAQ,為實際上諮詢時,客戶常見問題彙整。(不定期更新)

網站也由代書親自架設、更新及維護。

免費諮詢

5/5
立即預約
郭家甫代書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