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負擔之贈與(貸款)」 +實務案例
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為何仍免繳「贈與稅」!?有貓膩?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方式,請依個案洽專業地政士或相關人員。
若對於不動產贈與還不熟悉,建議可先參考此篇文章「不動產贈與基本概念+實務案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之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意思是受贈人取得不動產後須承受「貸款」,受贈人並非「無償取得不動產」。
故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於簽立不動產贈與契約(私契)時,可約定該不動產上之抵押權(貸款餘額)是否需由受贈人承受。
受贈人承受貸款,不僅是由受贈人繳納房貸而已,還需辦理抵押權設定變更,即需辦理貸款轉貸(抵押權需塗銷,重新設定抵押權)。
可「列為扣除額」之項目:土地增值稅、契稅、貸款餘額。
不可「列為扣除額」之項目:印花稅、贈與稅、地政規費。
一、「附有負擔之贈與(貸款)」+實務案例1
本案母親欲將名下不動產過戶予兒子,土地公告現值+房屋現值,總額約3,725,808元,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自111年起,由220萬調高為244萬元)
一次贈與
房地現值總額約3,725,808元,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當年度「一次贈與」完,應繳之贈與稅額為152,580元。(贈與稅免稅額自111年起調整為244萬元整)
贈與總額 – 贈與免稅額 = 贈與淨額
(3,725,808元–220萬元 = 1,525,808元)
贈與淨額 – 贈與稅率 = 應納贈與稅額
(1,525,808元 × 10% = 152,580元 一次贈與應繳納之贈與稅額)
逐年贈與
房地現值總額約3,725,808元,因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若不想繳納贈與稅128,580元,也可選擇「逐年贈與」,分兩年度贈與移轉登記,就不用繳到贈與稅。
♦附有負擔之贈與(房貸餘額)♦
討論案件過程中,得知房屋目前房貸尚未繳納完畢(貸款餘額為1,547,545元),母親及兒子已達成共識,贈與完後房屋由母親繼續居住,兒子需善盡撫養義務,贈與後之房貸由兒子負擔。且兒子目前有正常工作收入,故本案以「附有負擔之贈與(房貸)」方式辦理,原本同年度一次贈與應繳納152,580元之贈與稅額,現在將房貸餘額列為扣除額後,贈與稅額降為0元。(省下152,580元稅金)
本案例不動產「房+地現值為3,725,808元」,已遠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以「附有負擔之贈與(貸款)」方式辦理,將貸款餘額1,547,545元列為扣除額,順利核發「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贈與總額 – 贈與免稅額 – 扣除額 = 贈與淨額
(3,725,808元–220萬元–1,547,545= –21,727元 )淨額負數,贈與淨額等於0元
贈與淨額 – 贈與稅率 = 應納贈與稅額
( 0元 × 10% = 0元,本案節稅規劃後省下152,580元稅金)
二、實務案例2 (112年度最新案例)
♦附有負擔之贈與(房貸餘額)♦
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房屋現值,總額約379萬元,原應繳納「贈與稅13.5萬」;贈與人及受贈人約定日後貸款由受贈人承受繳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可將貸款餘額列為贈與之「扣除額」。
( 原應繳:房地現值379萬 – 贈與免稅額244萬 = 贈與淨額13.5萬 13.5萬x贈與稅率10% = 贈與稅13.5萬 )
經由上述節稅規劃後,贈與稅降為「0元」;順利核發「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省下約13.5萬元稅金)
三、附有負擔之贈與之取得成本?房地合一稅?
♦105年後之贈與,日後會有房地合一稅♦
附有負擔之贈與若發生在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人日後出售不動產時須申報「房地合一稅」;其成本認定為贈與當時之房屋現值+土地公告現值之總額。(註:非以市價認定成本)
依上例,取得成本為379萬,不得在加計貸款餘額1,293,456元為取得成本。
♦可能繳納高額房地合一稅,以下兩種方式供參考♦
- 受贈取得不動產後,未來受贈人出售前須自住設籍及持有滿六年,符合房地合一稅「自用規定」,獲利400萬免稅額,超過400萬部份稅率10%。
- 受贈取得不動產後,未來受贈人出售時若符合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規定,於兩年內重購自用房屋申請退稅。(註:會被國稅局列管五年)
四、附有負擔之贈與(重點提醒)
- 與「二親等買賣」案件類似,「附有負擔之贈與」國稅局也會審核受贈人承受負擔之能力,受贈人須提供工作收入及還款能力文件予國稅局審核。
- 贈與人:需檢附貸款餘額證明文件予國稅局。(向銀行申請)
- 受贈人:需檢附工作收入及還款能力證明文件予國稅局審核。
- 因受贈人須向銀行貸款,即便貸款核准;但因工作收入為領現金(且未申報綜所稅),若也無法佐證收入來源,國稅局核准難度較高。
※「附有負擔之贈與」細節及技術層面較高,建議委請信任及專業之地政士辦理。
五、抵押權基本概念
- 「抵押權」為不移轉占有,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白話意思「設定抵押權是擔保債權人之債權(例:借款),設定抵押權後,不動產要自住、出租、營業、過戶移轉皆無須抵押權人之同意。
惟過戶後房貸仍須正常繳款,若有逾期遲延,抵押權人(債權人)仍可申請查封拍賣抵押物償還借款;即日後不動產出售(或拍賣)之價金,抵押權人(債權人)有優先受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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