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繼承」 +實務案例
子女在國外出生,若未領有台灣身分證,未來父母親過世時,將以外國人方式登記。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方式,請依個案洽專業地政士或相關人員。
夫妻移民海外定居,並取得外國國籍,但仍保有中華民國國籍(未放棄台灣國籍),子女在國外出生,但子女在台灣未辦理戶籍登記、也未領取台灣身分證!日後父母過世時,子女要繼承父母親在台灣之遺產時將以外國人繼承方式辦理繼承登記。
註:因兩岸關係特殊,若繼承人是大陸人,大陸人≠外國人,大陸人繼承適用法規主要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一、外國人不能取得哪些土地?
依照土地法第17條的規定:下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 由此可知外國人不得取得上述土地,但「繼承」例外,必須於「繼承後三年內出售於台灣人」,逾期則移送國有財產屬標售,標售價金提存於法院,繼承人在至法院提領該標售價金。
- 另外土地法第14條,主要是規定敏感區域或屬公共財之土地不得私有,包括「台灣人」及「外國人」皆不得取得,例如:湖泊、礦泉、運河等,有興趣者可點選連結查閱法條。
二、何謂「平等互惠國家]?
- Google輸入關鍵字「平等互惠國家」搜尋,內政部會公告最新名單。(因外交關係可能會隨時變動,所以每次遇到外國人案件就線上查詢最新平等互惠國家名單)
註:「平等互惠國」是指:台灣人若在該國若能取得不動產,相對該國人民在台灣即能取得不動產。(互相的意思)
- 「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原則上可直接取得台灣不動產,例如韓國、日本、馬拉西亞、德國、英國、法國、美國(多數州)….等等。
- 「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需符合一定條件或取得不動產之種類有限縮,例如香港、新加坡、菲律賓、泰國、美國(部分州)、俄羅斯等等。
- 「非」平等互惠之國家:該國人民不得取得台灣不動產,例如越南、澳門、美國(奧克拉荷馬州)。
註:美國能否取得台灣不動產,是以該美國人所在的「州」為準,各「州」規定不同。
三、外國人繼承+案例分享
父母親為臺灣人,年輕時因學業進修及工作移民至美國定居,但父母親仍保有中華民國國籍;兩位女兒在美國出生,現已成年,但女兒在台灣未辦理戶籍登記、也未領取台灣身分證!
父親近期於美國過世,依臺灣民法規定繼承人為配偶及兩位女兒,惟兩位女兒皆無臺灣國籍,兩位女兒將以外國人繼承方式辦理繼承登記;母親仍保有臺灣國籍,依一般繼承方式辦理即可。(註:因兩位女兒是美國籍,記得先查詢所屬「州」是否為完全平等互惠國)
♦因兩位女兒已成年,若要取得臺灣國籍(臺灣身分證)以臺灣人方式辦理繼承登記,須先在美國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臺灣臨時護照」,以臨時護照入境臺灣,並在臺灣停留滿365天才符合申請資格。(若子女為未成年,申請手續較為簡便!)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取得臺灣國籍之詳細流程請洽移民署等相關單位)
♦兩位女兒已成年,若不打算取得臺灣國籍(臺灣身分證),也是有機會可繼承臺灣的不動產;類似比照外國人方式辦理,確認兩位女兒的國籍與臺灣是否為平等互惠國。
《1、「死亡證明」及「出生證明」在美國辦理「驗證」手續》
父親死亡證明
向醫院申請「死亡證明(英文版)」,若死亡證明能在美國翻譯成中文最好,並在美國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將英文及中文版同時辦理驗證。(外交部駐外館地址及聯繫電話查詢)
兩位女兒出生證明
因兩位女兒在美國出生,並未曾在臺灣未辦戶籍登記,戶政機關並不知道有兩位女兒之存在;故須向原出生醫院申請「出生證明(英文版)」,若出生證明能在美國翻譯成中文,並在美國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將英文及中文版同時辦理驗證最好。
《2、返台辦理「認證」手續》
「死亡證明」及「出生證明」之認證
若「死亡證明及出生證明」在美國只辦理英文版之文書驗證;就須將在美國驗證完之「死亡證明(英文版)、出生證明(英文版)」正本攜帶回臺灣,翻譯成中文後(可請翻譯社或自行翻譯),在至具備英文公證資格之民間公證處辦理認證手續。
兩位女兒因無臺灣國籍,美國的「護照及駕照」也記得攜帶回臺灣,須翻譯成中文(翻譯社翻譯或自行翻譯皆可),但此兩個證件可免辦理認證手續。
姓名翻譯
若已有中文姓名,英文姓名翻譯成中文,不強求按照英文翻譯。
例如:英文姓名為「William Bradley Pitt」,中文可直譯為「威廉·布萊德利·彼特」;若有中文姓名,也可直接翻譯成「張大雄」。
註:所以若有請翻譯社翻譯「出生證明、護照、駕照」時,必須告知你要以哪種方式翻譯中文姓名,因所有文件的中英文名字都要一致,也會刻一個中文姓名的簡便印章,繼承相關文件用印蓋章使用。
《3、至戶政機關辦理除戶手續》
攜帶在「美國驗證後死亡證明(英文版)」正本,及翻譯成中文之「在臺灣公證處認證之死亡證明(中文版)」正本,至戶政機關辦理除戶登記,爸爸身分證正本須繳回,若已遺失於戶政現場切結即可。(死亡證明正本戶政機關會收走)
註:因外國人繼承為特殊案件,建議提前跟戶政事務所承辦預約辦理。
《4、至戶政機關辦理「子女出生」註記》
本案例兩位子女已成年,扣除Covid-19隔離期間,返台短暫停留時約僅約7~10天左右,處理完父親身後事後即須立刻返回美國工作。因無法於短期內符合取得台灣籍之資格,故僅能在父親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備註兩位子女出生事宜。
建議此次一併將母親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註記子女出生事宜,避免母親百年後,子女辦理母親繼承時須再重新跑一次相同的流程。
《5、後續繼承流程?》
上述「除戶登記」及「出生註記」完成後,後續繼承流程依一般手續辦理即可,另檢附「美國護照及駕照(中英文版)」予地政機關。(身分證字號欄位,依外國人方式填寫登載「西元生日8碼+姓名字母前2碼」)
四、延伸閱讀
1、兩位女兒可選擇「拋棄繼承」或「遺產分割協議」嗎?
因申請「拋棄繼承」或「遺產分割協議」,皆需要檢附「印鑑證明」,但兩位女兒目前並無臺灣戶籍(身分類似外國人),無法向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實務上仍可辦理,但流程及手續較為繁瑣,人在國外或台灣之方式皆不同,若有類似案件可委託本事務所辦理…)
2、兩位女兒無臺灣戶籍,可申請「地價稅 自用」?
房屋若無出租及營業等情形,得申請「地價稅-自用」稅率,但需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惟兩位女兒無臺灣戶籍(也無臺灣身分證),無法遷入戶籍 , 兩位女兒的配偶及子女也為美國籍。
因母親(直系親屬)的戶籍原本就設籍在所繼承的房屋,符合申請自用地價稅之規定,所以兩位女兒可直接申請地價稅自用。
3、兩位女兒無臺灣戶籍,可申請「房屋稅 自用」?
房屋若無出租及營業等情形,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三戶以內(含第3戶),可申請「房屋稅-自用」稅率,且免戶籍設籍。
4、兩位在女兒未在金融機構開戶,日後如何繳納房屋及地價稅?
在申請地價稅及房屋稅自用的同時,可一併填寫約定轉帳代繳稅款申請書,申請由母親在台灣的金融帳戶內自動扣繳每年之稅費;或申請E-mail通知,由線上刷卡繳費。
5、兩位在女兒日後出售不動產,「房地合一稅」稅率?
房地合一稅的「稅率」,並未區分「本國人」或「外國人」之區別;而是以「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境內居住之個人」來認定稅率。(可參考此篇文章 一張圖,搞懂 「外國人」售屋稅率 )
若對於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或稅率有興趣,想更進一步瞭解,建議可詢問會計師或記帳士等專業人員,謝謝。
6、子女成年前先取得戶籍登記?雙重國籍?
原則上子女成年前取得臺灣戶籍手續會簡便很多,但有時候是父母親不瞭解而未先申辦,或是礙於國外某些國家不承認雙重國籍…..
若對繼承有興趣想進一步瞭解,可參考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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