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後, 為何仍承擔債務?

(已辦理「拋棄繼承」,為何債務仍存在?天上掉下來的「債務」?)

( 圖轉自Pexels )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方式,請依個案洽專業地政士或相關人員。

一、「拋棄繼承」後,為何仍承擔債務I?

♦♦♦擔保物提供人♦♦♦

  「擔保物提供人」提供名下不動產供擔保,供「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或民間借款,因有不動產抵押設定供作擔保,得以獲得更好的貸款條件(例:貸款額度、利率、年限…等)。

  例如:甲父提供其名下A屋不動產作擔保,讓兒子乙向銀行貸款1000萬做為創業基金;但好景不常,乙投資失利鬱鬱寡歡,不久辭世;乙離世後遺有800萬銀行貸款尚未清償。

  以上述為例,若乙的所有繼承人(包含配偶、子女;父母親等)皆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銀行(債權人)仍得查封甲父名下之A屋進行查封及拍賣;因借款當時,甲父提供A屋作為該抵押權之擔保。

普通抵押權

民法860條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881-1條 

i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ii(略)

民法881-17條

i後段「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

  簡言之,借款人若已過世,遺留之負債為第三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若繳款不正常,債權人(例:銀行)可直接查封拍賣該不動產。故若非為親人,勿隨意以名下不動產作擔保幫他人借款。

二、「拋棄繼承」後,為何仍承擔債務II?

♦♦♦保證人♦♦♦

  一般而言若有借款需求,不論是向金融機構(銀行)或民間借款,若因「借款人」年紀過大、信用、財力或還款能力欠缺或信用不佳時,須額外提供「保證人」來增加信用評分,得以獲得更好的貸款條件(例:貸款成數、利率、年限…等)。

  且通常「保證」的身分多為「借款人」之親屬居多,例如為借款人之配偶、父親、母親、子女、兄弟姊妹….等等。

  上述這些「保證人」的身分都是「借款人」的法定繼承人日後借款人過世,其負債大於資產、該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且該「保人」剛好又是繼承人時;即便保人已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保證人就該擔當保人之債務仍負清償責任(除非該債務之請求權已時效消滅)

 

民法 739 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簡言之,借款人若已過世,但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清償借款時,債權人(例:銀行)可向保證人請求償還欠款。除非是關係很親密的親友,不然別輕易幫人作保,所以坊間才會稱「保人」為「人呆」。

  若有債務問題,要積極樂觀面對處理,有時候不是一走了之就沒事了!反而會害慘當時最信任你,幫忙協助你,願意當你保證人的親友。另立法院96年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可嘗試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處理債務問題。

三、辦理貸款,一定要提供「保人」才能借款嗎?

  依銀行法之規定,銀行不得主動要求借款人提供保人;但若借款人本身條件欠缺或信用不佳時,可能導致無法獲得期望的貸款金額、利率及條件,或直接被拒絕承貸。

  此時若有財力及信用條件較佳的親友自願當借款人的保人,銀行(金融機構)給予的貸款條件相對會比較好;且通常也會請保人簽寫自願當保人的聲明書。

銀行法 12-1 條

1.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2.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3.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4.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四、有機會解除「保證人」身份?

  1. 更換保證人:若找到其他保證人,向銀行要求更換保證人;若銀行無法更換,可考慮以轉貸方式辦理。
  2. 取消保證人:借款人收入、財力及信用條件已轉好後,可向銀行要求解除保證人身分;若銀行無法解除保證人身分時,可考慮以轉貸方式辦理(將借款更換為其他金融機構)。

  實務上婚姻存續期間,若有借款需求,但需提供「保證人」時,「配偶」幾乎都是優先選擇;但日後工作不順、觀念不合、感情生變、外遇….等等,常常離婚後「保證人」仍然維持是前夫或前妻;這部分的嚴重性須特別注意。

  範例:A男B女為夫妻,A男向銀行貸款1000萬(B女為保證人);幾年後AB夫妻離婚,B再嫁給C男,生活幸福美滿,B女與前夫A男已無聯繫,A男貸款皆正常繳款,所以銀行也未曾向B女催繳過, 而B女也早已忘了有當過前夫A男保證人一事。

  又過了幾年後A男突然離世,銀行便遂向保證人B女請求償還尚未清償之借款600萬;此時對於B女是晴天霹靂、對於現任丈夫C男及家庭更是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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