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同父異母、多段婚姻、收養出養)
本篇為拋棄繼承之進階探討,內容有空會持續更新…..
一、拋棄繼承(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
下圖「繼承系統表」為例,甲過世後遺有負債,現在輪到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因甲未婚且無子嗣(無第一順位繼承人)、親生父母皆已過世(無第二順位繼承人);但因父母親曾有多段婚姻,故「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也有繼承權嗎?若有負債,也須辦理拋棄繼承嗎?
以「甲」為中心點
「同父同母」兄弟姊妹:A、B、C
「同父異母」兄弟姊妹:D、E、F、G、H
「同母異父」兄弟姊妹:I、J、K
「不同父、不同母」:L
解答:
- 當繼承人是第三順位兄弟姊妹時,其「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也有繼承權;反之,若需辦理拋棄繼承時,「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也須辦理拋棄。
- 本案A、B、C、D、E、F、G、H、I、J、K等11人均是第三順位繼承人;惟C、I兩人已先過世,故剩下繼承人為A、B、D、E、F、G、H、J、K等9人。
- 第三順位繼承人無「代位繼承」,故已先過世之C、I兩人即便有子女,該子女也無繼承權,也就不需辦理拋棄繼承。
- 甲與L不同父、不同母,故L非甲之第三順位繼承人。
後記:本案因兄弟姊妹之間已各自成家立業,多年未曾聯繫,也早已無聯繫方式;本案為「A、B、J、K」四人委託本事務所辦理拋棄繼承。
二、拋棄繼承(多段婚姻)
下圖「繼承系統表」為例,甲於112年過世,但甲除現任配偶(乙)及子女(A、B)外,另有過兩段婚姻,前妻(丙、丁),及甲與前妻所生之子女(C、D、E、F)有繼承權嗎?若甲有負債,前妻與其子女也須辦理拋棄繼承嗎?
解答:
- 甲過世後遺有負債,甲之法定繼承人為乙(現任配偶),及子女A、B、C、D、E、F等共7人。
- 甲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包含現任子女(A、B),及與前妻所生之子女(C、D、E、F)。
- 前任配偶(前妻丙、前妻丁) 與甲已無婚姻關係,已非甲之當然繼承人。
後記:本案現任配偶乙,與前妻之子女未曾聯繫,也無聯繫方式;故本案為「乙、A、B」三人委託本事務所辦理拋棄繼承。
三、拋棄繼承(收養)
下圖「繼承系統表」為例,甲母生有子女A、B、C、D等四人?今甲母過世後,誰為第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
解答:
- 甲母過世前,其子D已讓他人收養;依民法1077條之規定,其甲母與D之間的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系中終止。(D已被收養,無繼承權,須於繼承相關文件備住及檢附有收養註記之戶籍謄本)
- 收養關係存系中,D能繼承養父母之財產,但無法繼承甲母之財產。(反之,若甲母有負債,D也不需辦理拋棄繼承)
- 因甲母之配偶(丈夫)多年前已先過世,故甲母之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為子女A、B、C,三人。
如何知道有無兄弟姊妹被收養?
通常被收養(出養)多為襁褓時期, 兄弟姊妹也年幼;要如何得知有無兄弟姊妹被收養,或於出生後夭折等?一般可從戶籍謄本出生別、父母親、或註記欄等推測及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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