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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遺囑」?
遺囑人依「法定(五種遺囑)」方式所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必須生前所為,於死後發生法律效力;若非依法定方式所立,遺囑不生效力。(即 生前自由規劃遺產分配的方式,而非侷限於民法規定的繼承比例)
【註】
- 法定:需以法律規定的方式預立遺囑(不得自行創設)。
- 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立遺囑人可自自由訂立遺囑內容、分配財產,不需繼承人或其他人同意。
♦遺囑人資格♦
-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未滿7歲、或受監護宣告之人)
-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滿16歲即可立遺囑,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遺囑「見證人」資格♦ (自書遺囑 不需見證人)
- 未成年人。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利害關係人)
-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利害關係人)
-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以防受公證人影響)
♦遺囑種類♦
遺囑的五種方式:①自書遺囑、②公證遺囑、③密封遺囑、④代筆遺囑、⑤口授遺囑。
(網路很多介紹,此不再贅述)
♦提醒及注意♦
- 遺囑內若有提到銀行存款的分配方式,建議採「公證遺囑」方式訂立;因要提領遺產存款時,幾乎銀行都只接受公證遺囑。
- 遺囑若「違反特留分」,並不會讓遺囑無效;反之繼承人可請求特留分扣減權。(※請求權: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
- 若有「密封遺囑」時,勿隨意開啟;須依民法1213條規定辦理。
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
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
二、遺囑撤回或牴觸?
【註】立完遺囑後,若立遺囑人有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情形,遺囑不能撤回。
-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舉例♦
問:老陳於102年立遺囑將A屋及B屋分配予甲、C屋給乙 ;老陳並未撤回102年所立之遺囑,老陳又於113年立遺囑將A屋分配予丙。依遺囑財產如何分配?
答:兩份遺囑(102年及113年)就A屋部份牴觸,A屋分配以113年所新立之遺囑為準。(故老陳百年後,依遺囑:A屋給丙、B屋給甲、C屋給乙)
三、何謂「遺囑執行人」?
【註】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白話「依遺囑內容,執行遺囑的人;管理遺產、交付遺產」;身分可以是代書、律師、繼承人、受遺贈人、親友…等等。
立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遺囑執行人資格♦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職務♦
- 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
- 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例:編制遺產清冊、製作繼承系統表,申報遺產稅、申報贈與稅、交付及移轉遺產於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遺囑執行人可為「繼承人」?
可以。遺囑執行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人,故無民法106條(禁止雙方代理)之適用。
(法源:內政部101年8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37018號函、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77.1 點)
♦遺囑執行人可為「遺囑見證人」?
可以。「遺囑執行人」可為「繼承人」或「遺囑見證人」,但「繼承人」不能為「遺囑見證人」。
♦預立遺囑時,「遺囑執行人」需到場?
不用。除非「遺囑執行人」同時為「遺囑見證人」。
♦遺囑執行人「報酬」?
依民法第 1211-1 條之規定,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
實務上依遺產種類、數量、繼承及遺贈人數、不動產坐落之區域為收費基準,再參酌案件複雜程度、難易度等調整。
四、遺囑內「有」遺囑執行人
「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遺囑執行人」職務執行。
♦遺囑執行人辦理「遺囑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時,需「繼承人」同意或會同?
不須繼承人同意,也得免繼承人會同。(好處)
遺囑執行人得依遺囑內容代理繼承人申辦「遺囑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繼承人也可會同辦理繼承登記,若繼承人不會同,遺囑執行人仍可依遺囑辦理遺囑繼承登記。
遺囑是否有違反民法有關特留分之規定,非地政機關審查範圍。
♦遺囑執行人可否代位申報「遺產稅」?
可以。由遺囑執行人代位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得不須經繼承人同意。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順序如下: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若「繼承人」不配合提供印章及身分證等文件,可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可以。若繼承人未會同,遺囑執行人得依遺囑辦理過戶登記;地政機關等過戶文件得免「繼承人」簽名或蓋用印章。
五、遺囑內「無」遺囑執行人
遺囑若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一定要有「遺囑執行人」?
並非必要。遺囑執行人可由遺囑人指定、親屬會議選定、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指定產生。
沒有遺囑執行人也可辦理繼承登記,但若遺產為繼承人共同繼承,則需取得該財產之所有繼承人「會同」辦理過戶。(缺點)
舉例:依遺囑A屋要分配予甲、乙、丙 3人,持分各3分之1。
答:依遺囑辦理移轉登記時,則需甲乙丙「會同」申請,甲無法單獨辦理過戶。(甲乙丙若有其中一人不會同,則無法辦理登記)
♦無遺囑執行人,需「全體繼承人」會同辦理?
不一定!需依情況判斷。
依遺囑的遺產分配情況而定,可能「部分繼承人會同」即可登記,也有可能需「全體繼承人會同」才可登記。(此部分待「進階篇」再做討論)
但若遺囑內有屬於「遺贈」的遺產,就需「全體繼承人會同」先會同辦理繼承登記後,才能再辦理「遺贈」登記。
六、「遺囑繼承 vs 遺贈」之差異?
依遺囑受分配財產的人,若為繼承人,擇為「遺囑繼承」,反之為「遺贈」。
♦「受遺贈人」可直接登記取得遺產?
不能。需先辦畢「繼承登記(例:公同共有)」後,再由全體繼承人會同辦理「遺贈」登記。實務上若無遺囑執行人,很多繼承人不願配合辦理「遺贈」登記,交付遺贈物。
若聯繫不到繼承人,或繼承人不願配合會同;雖親屬會議可選定的「遺囑執行人」,但親屬恐會刻意刁難「受遺贈人」;又或是「受遺贈人(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但曠日廢時。若遺囑內就已指定好遺囑執行人,即可避免此問題。
♦A的法定之繼承人為何人?法定應繼分?
答:B、C、D、E,四人為A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法定應繼分各¼。
♦B單獨取得「乙屋」,屬於「遺囑繼承」? 還是「遺贈」?
答:雖「乙屋」僅有B一人繼承,因B為A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故B取得原因為「遺囑繼承」。
♦F單獨取得「丙屋」,且F為A之直系血親卑親屬,F取得原因為?
答:F雖為A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因其父D仍健在,故F取得丙屋之登記原因為「遺贈」。
( 「丙屋」需先辦完「B、C、D、E」全體繼承人繼承後,再由「B、C、D、E」遺贈登記予「F」)
♦F單獨取得「丙屋」,若其父D早於A已先過世,F取得原因為?
答:若D早於A過世,F則為A之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代位繼承),故F取得原因為「遺囑繼承」。
♦G為看護,非A之繼承人,與A也無親屬關係!可透過遺囑取得遺贈財產?
答:可以!沒有親屬關係也可透過遺囑分配取得遺贈之財產。
♦D因未分配到遺產,D可主張特留分扣減權?時效?例外?
答1:可以!因D為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法定應繼分為4分之1,其特留分為8分之1。
答2:特留分請求權時效,自D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繼承開始起逾10年。
答3:若喪失繼承權,無法請求特留分扣減權。(若D有民法1145條規定之情形,且A於遺囑內有特別提到D喪失繼承權)。
民法 第1145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民法 第1188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
七、「遺囑繼承」相關稅費
「遺囑繼承」是指透過「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且由「繼承人」取得不動產;反之,若取得不動產者「非繼承人」,則屬「遺贈」
♦代書費
若委託代書辦理,才需支付。
♦遺產稅
須申報,若遺產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才需繳納。(例如:遺產稅免稅證明、遺產稅繳清證明)
♦土地增值稅
無,不須申報。(遺囑繼承完,前次移轉現值調整為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公告現值)
♦契稅
無,不須申報。
♦印花稅
無,不須申報。
♦地政規費
有,稅額為「房屋現值+土地申報地價」x 1000分之1
八、「遺贈」相關稅費
「遺囑繼承」是指透過「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且由「繼承人」取得不動產;反之,若取得不動產者「非繼承人」,則屬「遺贈」
♦代書費
若委託代書辦理,才需支付。
♦遺產稅
須申報,若遺產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才需繳納。(例如:遺產稅免稅證明、遺產稅繳清證明)
♦贈與稅
無,「遺贈」不須申報贈與稅。
♦土地增值稅
須申報,金額為0元。
不動產先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後,再由「全體繼承人」為義務人申報土地增值稅。(遺囑繼承完,前次移轉現值調整為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公告現值)
♦契稅
無,不須申報。
♦印花稅
有,遺囑需「貼印花」或「開立大額印花稅總繳」。
「遺贈」之不動產,印花稅額 =「房屋現值+土地公告現值」x 1000分之1。
「遺囑繼承」之不動產,不須繳納印花稅。
♦地政規費
有,稅額為「房屋現值+土地申報地價」x 100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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