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繼承取得」之不動產, 如何判定新舊制?

出售「繼承取得、配偶贈與」之不動產,所得稅是依「舊制?新制?新舊制擇一申報?」

( 示意圖轉自Pexels )

免責聲明:文章僅為案例分享,非流程及步驟教學;實際案件辦理方式,請依個案洽地政士或專業人員。

 最後更新日期:115年6月 

  繼承之不動產出售後,到底是適用「新制? 舊制? 新舊制擇一申報?」,新制「稅率」多少?「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本次先以常見的15個範例來解說新舊制初步判定方式,原則上應可套用到大部分實際上會遇到的情形!但仍有些少細節需注意,若有遇到實際情形建議向有關專業人士洽詢。

  以下範例以自然人為預設背景;不適用於「法人(公司)」及「非境內居住之個人」。

範例一、乙售屋時為「新制?、舊制?」

( 範例一 )

簡答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

說明

  1. 甲購入房屋為95年3月8日,乙於98年6月5日繼承甲之房屋;乙取得時間為105年1月1日前,故乙日後出售房屋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
  2. 乙於100年7月7日出售房屋時適用舊制,售屋所得併入乙100年個人綜合所得內(隔年101年5月申報)。

範例二、乙售屋時為「新制?、舊制?」

( 範例二 )

簡答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

說明

  1. 甲購入房屋為95年3月8日,乙於98年6月5日繼承甲之房屋;乙取得時間為105年1月1日前,雖乙出售不動產時為106年3月8日(105年以後);新舊制判斷原則上以不動產取得時間認定,故乙出售房屋時仍為「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
  2. 乙於107年7月7日出售房屋時適用舊制,售屋所得併入乙107年個人綜合所得內(隔年108年5月申報)。

範例三、乙售屋時為「新制?、舊制?」

( 範例三 )

簡答 】:新制(房地合一稅),稅率20%

說明

  1. 甲購入房屋為106年3月8日,乙於112年5月1日繼承甲之房屋;甲及乙取得時間皆為105年1月1日後,故乙出售房屋時為新制(房地合一稅)」。
  1. 繼承事實發生在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人乙出售不動產時,取得時間之計算可往前推( 即乙的取得時間可往前回推至甲取得日106年3月8日);但因甲取得日為105年後,故乙售屋時仍為新制
  2. 乙持有4個月即出售,依房地合一稅稅率原應為45%;依所得稅法第14之4條 第四項之規定,因乙為繼承取得,故甲及乙之持有期間①+②可合計,合計後持有期間超過5年(106.3.8~112.9.9),稅率降為20%

範例四、乙售屋時為「新制?、舊制?」

( 範例四 )

簡答 】:新舊制擇一申報,通常舊制稅額較低若選新制(房地合一稅),稅率10%、若符合新制自用,也可申請自用(獲利400萬免稅,超過10%)

說明

  1. 甲購入房屋為100年3月8日,乙於110年6月8日繼承甲之房屋;甲取得時間為105年1月1日以前(舊制)、乙繼承取得時間為105年1月1日以後(新制)
  2. 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函釋,此種情形,以得「新舊制擇一申報」。

若選【新制】申報

(1)、乙持有21個月(未滿2年),依房地合一稅稅率原應為45%;但依財政部函釋,因乙為繼承取得,故甲及乙之持有期間①+②可合計,合計後持有期間超過10年(100.3.8~112.3.8),稅率降為15%

(2)、若甲及乙持有期間符合房地合一稅「自用」規定(出售前連續設籍及持有滿6年、且無出租及營業使用),乙也得以自用稅率申報(獲利400萬免稅,超過部分稅率10%)

若選【舊制】申報

(1)、若乙選擇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售屋所得併入乙112年個人綜合所得內(隔年113年5月申報)。

(2)、通常選擇舊制稅額較低;但不也不能一概而論,需依個案試算評估

範例五、丙售屋時為「新制?、舊制?」

( 範例五 )

簡答 】:新制(房地合一稅),稅率15%。若符合自用,也可申請自用(獲利400萬免稅,超過10%)

說明

  1. 甲購入房屋為98年6月8日,乙於110年7月10日繼承;乙過世後,丙於112年7月8日又再次繼承,丙出售不動產時持有5個月
  2. 依財政部(112年11月02日 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函釋,多次連續繼承或遺贈,「取得時間只能回推一次來判斷新舊制。(丙取得時間可回推至乙取得時間110年7月10日,為105年以後 → 新制)
  3. 丙持有18個月(未滿2年),依房地合一稅稅率原應為45%;依上述財政部函釋,多次連續繼承或遺贈,「持有期間」,皆可合併計算;甲乙丙三人持有期間①+②+③可合計,合計後持有期間超過10年(98.6.8~112.12.10),稅率降為15%
  4. 若甲、乙、丙持有期間符合房地合一稅「自用」規定(出售前連續設籍及持有滿6年、且無出租及營業使用),丙也得以自用稅率申報(獲利400萬免稅,超過部分稅率10%)

範例六、丙售屋時為「新制?、舊制?」

( 範例六 )
簡答 】:新舊制擇一申報。通常舊制稅額較低;若選新制(房地合一稅),稅率15%。若符合新制自用,也可申請自用(獲利400萬免稅,超過10%)。

說明 本案例與範例四很雷同

  1. 甲購入房屋為100年3月8日,乙於104年6月8日繼承;乙過世後,丙於111年6月8日又再次繼承,丙出售不動產時持有18個月。
  2. 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函釋,多次連續繼承或遺贈,「取得時間」只能回推一次來判斷新舊制。(丙取得時間可回推至乙取得時間104年6月8日)
  3. 再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函釋,乙取得時間為105年1月1日以前(舊制)、丙繼承取得時間為105年1月1日以後(新制),丙得「新舊制擇一申報」。

丙若選【新制】申報

(1)、丙持有18個月(未滿2年),依房地合一稅稅率原應為45%;但依財政部函釋,因丙為繼承取得,故甲、乙、丙之持有期間①+②+③可合計,合計後持有期間超過10年(100.3.8~112.12.10),稅率降為15%

(2)、若甲、乙、丙持有期間符合房地合一稅「自用」規定(出售前連續設籍及持有滿6年、且無出租及營業使用),丙也得以自用稅率申報(獲利400萬免稅,超過部分稅率10%)

丙若選【舊制】申報

(1)、若丙選擇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售屋所得併入丙112年個人綜合所得內(隔年113年5月申報)。
(2)、通常選擇舊制稅額較低;但不也不能一概而論,需依個案試算評估

範例七、B售屋時為「新舊制? 成本?」

( 範例六 )

簡答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取得成本1000萬

說明 配偶贈與:以配偶第一次互相贈與前來認定取得日(判斷新舊制)及成本。

  1. B得以A的取得日來認定「新舊制」及「取得成本」。
  2. B取得日回推到102年6月5日→舊制;取得成本→1000萬 (A購入價)。

範例八、B售屋時為「新舊制? 成本?」

( 範例六 )

簡答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取得成本1000萬

說明 配偶贈與:以配偶第一次互相贈與前來認定取得日(判斷新舊制)及成本。

  1. 雖配偶AB贈與是107年,但B得以A的取得日來認定「新舊制」及「取得成本」。
  2. B取得日回推到102年6月5日→舊制;取得成本→1000萬 (A購入價)。

範例九、A售屋時為「新舊制? 成本?」

( 範例六 )

簡答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取得成本1000萬

說明 配偶贈與:以配偶第一次互相贈與前來認定取得日(判斷新舊制)及成本。

  1. 配偶間第一次贈與是103年、第二次是107年,但以配偶A、B第一次贈與前來認定「新舊制」及「取得成本」。
  2. A取得日回推到102年6月5日→舊制;取得成本→1000萬 (A購入價)。

範例十、B售屋時為「持有期間? 成本?」

( 範例六 )

簡答 】:新制(房地合一稅),稅率20%、取得成本1000萬

說明 配偶贈與:以配偶第一次互相贈與前來認定取得日(判斷新舊制)及成本。

  1. B得以A的取得日來認定「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
  2. B取得日回推到106年6月5日→新制;取得成本→1000萬 (A購入價)。
  3. 因A、B是配偶贈與,A、B持有「持有期間」可合併計算;A、B兩人持有期間①+②可合計,合計後持有期間超過5年(106.6.5~111.12.10),稅率降為20%

範例十一、A售屋時為「持有期間? 成本?」

( 範例六 )

簡答 】:新制(房地合一稅),稅率20%、取得成本1000萬

說明 配偶贈與:以配偶第一次互相贈與前來認定取得日(判斷新舊制)及成本。

  1. 配偶間第一次贈與是107年、第二次是110年;但以配偶A、B第一次贈與前來認定「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
  2. A取得日回推到106年6月5日→新制;取得成本→1000萬 (A購入價)。
  3. 因A、B是配偶贈與,A、B持有「持有期間」可合併計算;A、B兩人持有期間①+②+③可合計,合計後持有期間超過5年(106.6.5~111.8.10),稅率降為20%

範例十二、B售屋時為「新舊制?成本?」

( 範例六 )

簡答 】:新制(房地合一稅),稅率20%、取得成本1000萬

說明 配偶贈與:以配偶第一次互相贈與前來認定取得日(判斷新舊制)及成本。

  1. A、B先辦理配偶贈與,後才離婚
  2. 雖B出售房屋時已離婚,但因不動產取得原因為「配偶贈與」,故B得以前夫(妻)A取得日來認定「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
  3. B取得日回推到106年6月5日→新制;取得成本→1000萬 (A購入價)。
  4. 因A、B是配偶贈與,A、B持有「持有期間」可合併計算;A、B兩人持有期間①+②可合計,合計後持有期間超過5年(106.6.5~111.8.10),稅率降為20%

( 註:雖A、B已離婚,B盡量能取得A於106年的買賣合約書,以利申報房地合一稅。 )

範例十三、B售屋時為「新舊制?成本?」

( 範例六 )

簡答 】:新制(房地合一稅),稅率45%、取得成本350萬

說明

  1. A、B先辦理離婚,後才辦理贈與(非配偶贈與)。
  2. B不動產取得原因為「贈與」;以受贈取得日來認定「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
  3. B取得日為109年6月10日→新制;取得成本→350萬 (受贈時之房地公告現值)。
  4. 因A、B贈與時以非配偶關係,A、B持有「持有期間」不可合併計算;B人持有期間為②(110.10.10~111.8.10),稅率為45%

(註:若離婚協議內有提到不動產移轉,但先已離婚,後才要辦理贈與;細節個案諮詢。 )

範例十四、A售屋時為「新舊制? 成本?」

( 範例六 )

簡答 】:新舊制擇一、取得成本450萬

說明 先配偶贈與,再繼承

  1. 通常選擇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稅賦較低。
  2. 若選擇新制持有期間為②+③  103.10.5~110.10.10」,「取得成本」為107年房地現值450萬,「稅率」為20%

(註:雖A、B曾配偶贈與;但已被”繼承”中斷,故A出售不動產時,成本為450萬,不能回推至1000萬。 )

範例十五、A售屋時為「新舊制? 成本?」

( 範例六 )

簡答 】:新制(房地合一稅)、取得成本450萬

說明 先配偶贈與,再繼承

  1. 通常選擇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稅賦較低。
  2. 若選擇新制持有期間為②+③  106.10.5~110.10.10」,「取得成本」為107年房地現值450萬,「稅率」為35%

(註:雖A、B曾配偶贈與;但已被”繼承”中斷,故A出售不動產時,成本為450萬,不能回推至10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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